第一部分全部知识学之诸原理-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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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不是找到了一种实践上的所与作为充分的说明理由,那么,一个思想家有时竟能越过自我,或者,竟能一度越过然后又在某个地方停留下来,这样的现象,就会绝对无法解释。迫使独断主义者越过自我的,并非像人们相信的那样是理论上的所与,而是一种实践上的所与,即是说,是我们的自我在实践中感到自己依存于一个绝对不受我们立法支配的、独立而自由的非我的那种依附性的感觉;迫使独断主义者又在某处停留下来的,也是一种实践上的所与,即是说,是自我感到必须让一切非我受制于和统一于自我的实践规律的那种从属性的感觉;但这种非我对自我的从属性,决不是作为概念对象而现已存在的东西,而是作为理念对象而应该存在、应该由我们制造出来的东西,这一点以后将会看到。
终于我们由此看出:独断主义根本不是它所自称的那种东西,我们曾用上述论断指责它,那是不公正的,而如果它自己把那些论断拉到身上,那是它自己糟践自己。它的最高统一性实际上只不过是意识的统一性,而且不能是别的;它的物就是一般可分割性的基础,或自我与非我(斯宾诺莎的思维与广延)两者被设定于其中的那个最高实体。独断主义根本不曾上升到纯粹的绝对的自我,更不用说超出这自我了;它走得最远时,如在斯宾诺莎体系中,也只走到我们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原理,但从没达到过第一条绝对无条件的原理;通常它是远远上升不到那么高的。它把走这最后一步,从而完成知识学的工作,留给了批判哲学来做。我们知识学的理论部分,也只是从第二和第三两条原理中发挥出来的,由于在这里第一条原理仅仅具有规范的效力,所以知识学的理论部分,正如到时候将看到的那样,实际上就是成体系的斯宾诺莎主义;只不过在这里每一个自我本身就是唯一的最高的实体。但我们的体系增添了一个实践部分,它使理论部分有了根据和规定,从而完成了整个的知识体系,穷尽了人类精神所有的一切东西,并由此而使常识(康德以前的一切哲学都侮辱它,由于显然没有任何和解的希望,我们的理论体系已把它同哲学的关系切断),重新和哲学达到完全的和解。
9)一个建立在区别根据上的对立性判断,或一个建立在关联根据上的比较性判断,都有它特定的判断形式,如果我们把判断的特定的形式完全抽去,只余留下由一方限制另一方的普遍行为方式,我们就有了规定(限定,康德的限制)的范畴。这就是说,不管所设定的是实在性的量还是否定性的量,只要是对量的设定,就叫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