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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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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

    第六节 人民银行依法实行金融监管的规定

    一、人民银行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

    按照《人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行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就是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直接目的,也就是说,一是促进实现金融业的合法性,保证我们金融业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实行依法经营,依法保护,反对金融行业的一切非法行为,防止金融行业的秩序混乱。 二是促进实现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保证我国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妥、健康地发展,防止金融业大起大落,避免银行信用危机,宏观失控,微观死板,加强监管,振兴金融。 这两个目的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最终是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金融监管的范围,按照《人行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性、稳健性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三是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是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是中央银行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 按《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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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银行法概论

    二、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

    根据《人行法》规定的金融监管范围,在现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全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管。 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上存在着两种信用方式:一种是银行信用,一种是非银行信用。《商业银行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谛。 这一规定表明,对社会办金融的管束已由原来的经济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人民银行的监管手段上升到更高的法律角度,监管职能更加明确和强化,法律依据更加充分。(2)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金融体系的突出特点是成份复杂,业务既有基本分工又有交叉,基础不同,发展水平不一,经营效益参差不齐,因而竞争更为激烈,必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形成规范的、科学的金融体系。(3)对金融机构准入市场的监管。 鉴于当前社会办金融较多的现象,人民银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批设金融机构,确定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同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并保证全部到位;严格法人资格、股东资格审查;严格限定其业务范围,从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入手,加强市场准入管制。(4)

    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的监管。 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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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7—

    必须实现由外延到内涵、由数量到质量的转变,把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的结构与质量、管理者的经营水准、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作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切实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5)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内部人员,一是其他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人事干预权应当列入法律,赋予人民银行对违法金融机构责任人的弹劾和强制调整权,从而为人民银行行使其他监管权力提供补充和保障。(6)其他监管。

    三、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手段

    人行法、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告诉我们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就是要求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一碗水端平”。严格地讲,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公平性还要体现在对金融自身运行环境的保护上,它要求中央银行自觉抵御各方面的干预,铲除其他社会信用对金融的渗透和干扰,建立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外部环境。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要求人民银行的一切监管活动都应置于金融乃至全社会各界监督之下,金融监管的各项措施、命令和规章也应公开,以增加各项工作的透明度。3。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要求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必须公平、严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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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银行法概论

    按照《人行法》,联系《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手段。《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是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从而赋予了人民银行的法律监管的权力。 人民银行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强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2)经济手段。 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的两个车轮,互相依附,缺一不可。 经济手段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对金融业自身,社会违反金融法规、法律的经济处罚条文非常明确、具体。(3)现代化手段。 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是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是大势所趋。 相应地,作为金融执法机关的人民银行,其监管手段也要随之变化、提高。 因此,探索有效的监控操作程序和内容,以现代化手段预测、分析、监管金融业应是当前中央银行工作的重点之一。(4)金融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和公布以及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审核手段。 按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责任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有责任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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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8—

    以此掌握情况和信息,科学决策。四、193~195年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措施及效果银行体制改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了广泛的监督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 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1。与金融机构“约法三章”

    ,对违反者严肃处理。193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约法三章”

    ,即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并认真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不得擅自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停止向银行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注入资金并实行彻底脱钩,并提出对193年7月以后违反“约法三章”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约法三章”贯彻以后,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乱拆借、乱集资、乱提利率、乱批设金融机构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巩固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成果,为深化金融改革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仍有个别单位违反“约法三章”

    ,进行违法、违章经营,1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违反“约法三章”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例如,对违章拆借资金的人民银行河南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给予纪过、免职处分。2。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专项稽核。为督促商业银行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减少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5年9月开始,对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主要是审查篡改帐目、报表、弄虚作假问题,帐外经营问题,信用卡透支问题,滥用会计科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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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银行法概论

    3。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为巩固金融秩序整顿的后果,加强和完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纠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严重违章现象,促进其依法经营,1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重新登记的通知》,决定在清理越权批设金融机构和对金融机构年检的基础上,对全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验级,并重新登记。 这次重新登记的对象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它们的分支机构。 主要检查机构的合法性、业务的合规性、经营的安全性;清理越权批设非银行金融机构情况;农村合作基金会情况;调查了解财政信用、资信评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典当行以及未经批准私设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基本情况。金融监管不但是人民银行总行的职责,也是基层人民银行的首要任务,为了有效地进行金融监管,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大监管体系。

    第七节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从事业务服务的规定

    按照《人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六项业务:1。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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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8—

    4。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5。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6。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现阶段,我国的《人行法》对于中央银行业务服务的规定主要有上述六项。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致力于全国金融的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围绕总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开展业务服务。我国中央银行的业务服务体现了除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两大职能外的又一重大职能。 通常称为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实现业务服务职能的主要途径有:1。

    在经济手段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的实现服务职能。2。

    在法律手段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四法一决定”以及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业务规章。3。

    在技术手段方面,我国要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加强自动柜员机、信用卡、智能卡等方面的建设,推广各种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要增强服务观念,做好各项业务服务工作。正确处理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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