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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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这说明发行金融债券不是商业银行的任意行为,而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因为发行证券属法律控制的活动,所以发行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三——同业拆借及其规定
一、同业拆借的概念及其形式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的一种调剂,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 同业拆借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头寸拆借,即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临时借款,主要用于调节资金头寸,弥补票据交换发生的交付差额。 在每天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轧差时,有的银行收入大于支出,出现头寸盈余,为了充分利用资金,愿将盈余资金拆借出去;有的银行支出大于收入,出现头寸不足,为了正常经营,需临时拆入资金。 于是在银行之间就出现了相互借款的行为。 同业头寸拆借一般期限较短,我国如今规定的期限为7日内。第二,短期拆借,即银行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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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差、行际差,调剂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短期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同业贴现与抵押借款,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需要资金时,可将已贴现尚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通过转让票据取得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需要资金时,也可将用户的抵押财产向其他商业银行转抵押而取得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也可将自己持有的金融资产直接向其他银行抵押,以取得借款。
二、我国同业拆借的状况
193年以来,国家同业拆借中出现了混乱现象,即违章拆借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同业拆借有的时间长,数额大,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经过整顿,194年以来同业拆借已走上了规范化轨道,但仍然存在私下交易和违章拆借现象。有的地方违规拆借资金之风又重新抬头,愈演愈烈。 有些金融机构动辄拆出资金数亿,有的拆借资金月息高达30%以上,且形式日趋隐秘,难于查外。 例如,同一资金,多套借据。 再如,开立存单,贴水付息。 又如,收取超额手续费等。 金融机构这股违规拆借之风为何在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之后重新死灰复燃,且愈益蔓延?
其原因如下:一是经济过热的后遗症。许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而又缺少资金,其工程处于骑虎难下之势,只有想办法钻政策空子,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大量拆入资金搞“笼子外放款”或“超规模放款”
,来满足这些工程的资金需要。 二是利益机制的驱动。 由于市场机制发育的不完善和经济过热,债券、股票、房地产相继成为投机者冒险追求高额盈利的焦点。 利益机制驱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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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经营机构及金融机构附属公司从外地高息拆入巨额资金,通过炒买炒卖博取巨额差价利润。 另一方面,高出正常贷款一倍甚至几倍的利率也极大地吸引了内地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拆出去,以牟取巨额利差。 三是规避风险。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低下,信用关系差,银行信贷资金况淀多,信贷资金投放风险倍增,使得当地一些金融机构宁愿将资金给其他地区的金融机构,而不愿贷给本地企业。为了防止违规拆借死灰复燃,促进同业拆借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执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其次,必须详细制定并颁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同业拆借管理法规。中央银行是同业拆借的监督管理者,自193年整顿同业拆借以来,虽然在政策上对同业拆借的利率、投向、期限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管理规章尚不健全,对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和参与期、方式等尚不明确,对一些新的融集工具尚无具体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系统内的资金流动是否可以作为同业拆借也存在不同意见,收取手续费也不规范。 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才能进一步落实同业拆借政策,包括拆借期限和拆借对象的区别对待,以及严格管制。 同时,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证券回购、票据贴现、金融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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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往来和上下级的资金调拨与同业拆借之间的关系才能明确,它们同同业拆借是两个概念和范畴。 此外,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机构要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同业拆借信息资料,而监督管理部门也必须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检查,以促进同业拆借的规范化。 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由中央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在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对此应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信贷(放款)及其规定
一、信贷的概念和种类
(一)信贷的概念信贷是指货币持有者(贷款人)将货币暂时借出,借款人按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形式。 信贷与信用的含义是一致的。 从广义上来说,信贷指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信用活动的总称。 从狭义上来说,信贷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贷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 银行通过贷款力求满足社区合理的信贷要求,或满足银行所服务或想要服务的信贷市场的要求。 此外,银行还通过提供比银行大多数其他资产所能提供的更高利润,并作为创立和保持与客户关系的关键因素,银行贷款为银行的利润作出了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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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二)信贷的种类在贷款中,按不同的用途、不同的期限以及不同的贷款规定或条件,例如利率、抵押、还款日程表等等,可以把银行贷款划分为若干种类。1。按归还期划分。(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的期限为一年。 虽然现在银行发放许多期限较长的贷款,但是短期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季节性工商业贷款仍然十分重要。 即使贷款可以展期,但在展期过程中,银行可以随时检查贷款合同的期限。(2)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的期限介于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之间,一般是5至7年。 这些贷款通常是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3)长期贷款。 长期贷款一般是指归还期为6年以上或10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主要是由银行发放的不动产抵押贷款。2。按有无担保品划分。(1)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所需的担保品,有一部分依据贷款目的而制定,对用于流动资金需要或季节性需要的传统贷款来说,抵押品可以是库存货物。(2)非抵押抵款。 许多顾客与银行保持经常性的往来关系,包括存款、贷款和使用银行其他各种服务。3。按费用定价方法划分。(1)固定利率贷款。 贷款期限短,并且数额不大时,通常采用固定利率。 对于大额贷款或期限长的贷款,采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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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价方法。(2)
“优惠与加成”贷款。在采用“优惠与加成”方法时,贷款利率的计算按照优惠利率和加成以补偿这种特定交易产生的风险。 在优惠利率上升时,借款利率也上升,反之,优惠利率下降时,借款利率也下降。 这样,实际利率的升降都由优惠利率的变化数额来决定。 在某些场合,有必要限制利率的调整,或规定最低利率和最高利率。(3)
“优惠与加倍”贷款。“优惠与加倍”与“优惠与加成”相似,但采用“优惠与加倍”方法时,风险加价为优惠利率的倍数,而不是加上一个百分数。 当利率流动时,借款利率按优惠利率的变化而成比例地变化。(4)
“交易利率”
贷款。以交易为基础的贷款利率的计算,是以金融市场的现行利率加上银行的一个差额,来决定某种贷款期限的利率。 基础利率可以是国库券的利率、次级可转让定期存款单的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或金融市场其他利率。4。按贷款对象划分。这是一种较普遍的对贷款进行划分的方法,本节主要按照对象对贷款种类进行较详尽的分析。(1)
工商业贷款。工商业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放款,占放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是工商企业购买设备,扩大生产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 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对象,工商业贷款有以下几种主要的类型:季节性贷款、长期流动资产贷款、定期贷款、项目贷款。(2)
消费者贷款。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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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 这种贷款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目前已成为西方专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贷款业务。(3)不动产贷款。 不动产贷款是一种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形式,主要用于房屋、工商业设备购置、制造及维修等,也可用于购买耕地。(4)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包括对往来银行、外国银行、投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信用社及金融公司的贷款。(5)其他贷款。 其他贷款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外国政府和国际性机构的放款,另一部分是没有归类的放款。
二、信贷的原则和条件
(一)信贷资产业务的“三性”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三性”原则。“三性”原则是信贷资产业务的根本原则,其中效益性原则是核心。 效益性原则要求银行在经营中,大量吸收存款,扩大贷款规模,提高贷款收益率,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 安全性原则要求银行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能够及时足额收回,防止吊帐的出现,保障银行的清偿能力。 流动性原则要求银行的贷款能够放得出去,收得回来,并合理地安排贷款种类和结构,提高贷款的流转回笼速度。 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详细讲述,在此不赘述。(二)信贷资产业务的政策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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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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