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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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银行机构。 随后,改组成立了新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根据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有步骤地改造了民族资本家的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于1952年对这些银行机构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银行事业又有了发展,1954年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56年3月又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 此外,对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方面也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的制度。在广大农村还逐步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建国初期和“一五”计划建设时期国家对原有银行的改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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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和新型银行的建立,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银行组织体系。 它对于促进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大城市的解放,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对于支援“一五”建设计划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1958年交通银行清理停业,1962年又进一步加强了银行信贷的集中管理,它对于当时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动乱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被撤消,银行体系遭到了破坏,直至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才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离。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回顾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法制建设大体有几种不同的情况:1。
建国初至“一五”
计划以及六十年代执行调整的时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法制创建的时期,也是银行法制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时期。1949年全国解放时,党和国家面临着国民党统治时期留下来的生产凋弊、金融混乱、物价飞涨的严重状况。 这时党和国家重视创建和运用革命法制这个武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服务,先后颁布了一些重要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9条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 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指导。 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在银行金融方面,据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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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计,1949~1953年,仅中央人民政府及各部委颁布的银行金融法规达245件。这些法规包括国家公债、金融管理、金库、货币、存放款、农贷、工贷、保险、外汇等十多个方面,这不仅表明银行金融法制已经开始渗透到我们国家生活的广阔领域,而且为后来我国银行金融法制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首先,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统一财政金融,制止通货膨胀的斗争,其次,这些银行金融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并有保证这些法规实施的具体机构和具体措施,一般都是职责分明,奖惩分明,赏罚分明,强调银行金融纪律,严格信贷监督。 建国初期,我国银行金融法制建设以及同财政经济法制建设的配合,对于我国在三年内扭转国民党的长期统治遗留下来的财政经济金融方面的混乱,把国民经济恢复到旧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起了巨大的保证作用。1953年,我国进入了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时期。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五四年宪法的规定,国家在银行金融方面从1954~1957年间先后颁布的法规达100件之多。 这类法规同三年恢复时期的银行金融法规相比较,大致有三个不同的特点。一是注意保证国家金融职能作用的实现。二是运用银行金融法制发挥信贷、结算、利率等经济杠杆作用。 三是银行金融法的规定比过去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恢复时期的一些“暂行办法”
、“临时措施”
,这时已形成了正式“章程”
、“实施规则”。
1961~1965年,我们国家又转入了调整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着由于各种原因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所遭受的严重挫折,在此形势下,党和国家果断地对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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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正确方针,同时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 在银行金融方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
,1962年3月10日发布)
和《国务院关于当前财政金融方面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财政六条”
,1962年11月19日发布)等重要文件。 银行六条强调集中,强调监督,强调平衡,对于集中财权,加强金融管理,整顿预算信贷,严格银行纪律起了重要作用。 按照“双六条”
的精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还分别或联合颁布了许多单行的银行规章。2。
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特别是以后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是我国银行金融法制从受到干扰到遭到破坏的时期。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出现了一平二调三浮夸,直接破坏了国家银行信贷计划。 把合理的规章当作“条条框框”冲,把必要的程序当作“少慢差费”批。 表现为银行金融法规寥寥无几,法律虚无主义在银行金融法制上滋长起来了。 其后果是国家银行金融活动失去法制的保障,社会资金运动受到破坏,各种比例失调。更严重的是“文革”的十年,银行金融法制遭到了摧残。如林彪、“四人帮”把“双六条”攻击为“黑六条”
、“大毒草”
,把银行金融法规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办理程序斥责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和资产阶级的专政。 又如推广××银行搞极“左”路线的“经验”
,鼓吹“信贷计划无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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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论,公民的个人储蓄存折被任意抄家没收,银行存款利息无法律保障,其结果是经济乱,银行金融乱,法制乱。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金融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总结经验教训,就如何加强银行金融法制,充分发挥它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点值得体会。1。
要充分认识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坚持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稳定性、连续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金融法制出现的几种不同状况说明,党和国家,不论在顺利的情况下,还是在困难的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不渝地重视银行金融立法工作,注意运用这个武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其结果不仅使银行金融立法本身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影响也是很大的。2。
要正确处理银行金融立法与客观经济规律和党的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 毫无疑问,银行金融法制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但必须遵循银行金融自身的客观规律,任何权力的滥用,都会适得其反。 三十年的正反经验都说明了这一点。3。
银行金融法制与银行金融体制、银行金融事业密切联系在一起。 银行金融体制是我国银行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银行金融事业的兴旺发达,也是银行金融法制的一项基本制度。 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金融制度基本上抄袭了前苏联的单一银行体制的模式,这虽然适应了当时产品经济的客观需要,但使我国银行金融事业和银行金融立法受到一定限制。4。
银行金融立法是一种综合性的立法,它涉及到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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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方面,因此,在立法形式和立法工作上既可以单独立法,也可以配合其他立法,而加进有关银行金融立法条款。 那种企图只靠某一个部门,没有全局观念而要进行的重大银行金融立法,都是不现实的。
第三节 我国银行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银行金融立法的变化(1979—192年)
一、银行体制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及内容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很长时期内,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集权型的银行体制。 这种银行体制虽然曾起过重要作用,但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后,已显示出明显的弊病:(1)
在银行与财政的关系上是“大财政”
、“小银行”
,基本上是供给制的管理办法,银行成了财政的出纳机构。(2)在管理银行的手段上,主要是依靠行政命令的办法,忽视运用经济办法和经济立法的作用。(3)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基本上是由一家综合性的国家银行包揽一切银行事业,管得过死,即便有四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
,有时候也是“四龙无首”
,多头领导,职责不清,甚至造成资金浪费,未能发挥各银行应有的作用。(4)在银行内部管理上是“吃大锅饭”的做法,没有严格的责任制。(5)银行法制不健全,多数情况是一些内部规章制度代替银行立法。这些情况致使我国的银行体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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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时期的总任务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对上述的银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银行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银行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调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增长,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经济效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曾设想过多种方案,就其内容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1)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成立较多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体系。(2)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和发放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把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有偿贷款的办法(包括基本建设和企业流动资金改为银行贷款等)。
(3)
充分发挥银行利息、利率、结算、信贷等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调节作用。(4)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银行改为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银行,银行利润也不当作财政资金上缴国家,而按规定交纳税金。(5)银行内部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收入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1979~192年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经过和成就
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国务院批转了《会议纪要》开始的。十年来,经过1980年、1984年、1987年的改革和1985年、1989年至191年的调整,我国的银行金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