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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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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纸鸬模虎峤ノ坏南纸鹗杖氚锤鋈舜⑿罘绞酱嫒胍械模槐A粽蔄 B外公款的;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A C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3)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行政程序解决,仍不服的,可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国家在治理通货膨胀和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下,现金管理要服从大局,现金投放也要适度从紧,尤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修订和补充新的现金管理制度。在现金流通中,企事业单位常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如:现金库存数额较大;私设“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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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银行法概论

    库“

    ,坐支现金;不按规定办理转帐结算;白条抵库和超范围使用现金;公款私存严重;企业多头开户、套取现金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认识上错误地认为“现金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必要再进行现金管理”而导致行为的越轨。 其次是由于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无形中扩大了现金的体外循环。 其三是金融工具太少而且单一,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导致现金投放增多的重要原因。 其四是银行结算梗阻使企业产生对现金结算的偏好。 其五是亏损企业为躲避银行债务而采取的违法行为,如搞体外循环以逃避银行的监督管理。 其六是对现金监管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为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放宽支付现金的额度,简化支取手续,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并且,各级金融机构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革结算方式,加速电子化进程,加快资金运转速度,严格遵守结算纪律,确保结算渠道畅通;同时,要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只准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支付现金,不准在其他帐户套取现金”的规定,不得在基本帐户以外套取现金。 并应严格查处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等问题。 总之,中央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认真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要制定大额提取现金标准,明确对现金投放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并督促各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二)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在现金管理中,工资基金管理处于主要地位。 对于工资基金管理,国务院发布了很多法规,其中最主要的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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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72—

    有: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共有21条。 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国家不直接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核实的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编制季度的工资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各专业银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对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的;或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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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银行法概论

    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多发的现金和实物。 违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989年3月30日,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又发出了重要通知,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该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超过计划规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付。事关全局的工资问题,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

    ,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无权动用其他资金或采取其他办法增加职工工资。

    第五节 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形式和管理制度——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

    一、银行转帐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一)结算的概念货币的体现一般是通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之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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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72—

    调拨进行的,对这种货币的收付行为叫结算。 也就是说,各单位或个人相互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发生债务的了结和清算,称之为结算。结算分现金结算和转帐非现金结算。银行是结算的中心,现金结算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用现金支付债款、了结债务。 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结算,各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了按现金管理规定办法的外,均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银行划拨。 在我国的各单位或个人相互之间所产生的债务绝大多数是通过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的。 因此,转帐结算是银行经常业务之一,银行运用结算这一经济杠杆,可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列宁早在1918年,就着重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应当集中办理转帐结算。 他说:“银行业务完全集中在国家手里,一切货币、贸易的周转则集中于银行。 普遍办理银行往来帐:逐渐过渡到起初是最大的经济单位,然后是国内所有的经济单位都必须在银行设立往来帐。 现款必须存入银行,汇款只能通过银行办理。”

    ①在我国,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二)结算的原则和结算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1。结算的原则。(1)钱货两清原则。(2)维护收付款双方正当权益的原则。(3)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2。结算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算关系通常有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信用社)三方

    ①《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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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2—银行法概论

    面当事人参加。 它们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1)从收款单位来说:有权在按经济合同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银行代收款项;托收的款项必须同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量相当。(2)从付款单位来说: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表示承付或拒付;其帐户资金数如不足支付货款或劳务费,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 发现托收的款数和交付的货物(或劳务费)与经济合同规定不符时,有权向银行提出部分或全部拒付;对拒付商品除鲜、活、易腐物品外,付款单位不得动用,并要妥善保管。(3)从银行方面来说。 ①应依法积极而正确地为结算单位服务,当发生差错时,银行应负责查明和更正,并赔偿有关单位的利息损失;②银行受托以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进行核实(验货或验单)和准备付款;③到期付款单位未表示拒付者,银行即认为承付,银行从应付款单位帐户中划转款项给收款单位,对合理拒付应该支持,对开理拒付的,应按扣款顺序规定,从付款单位的帐户中扣收货款,并扣收延付款的赔偿金转入收款单位帐户;④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拒付款的货物,银行有权从付款单位帐户扣收全部货款和延付赔偿金,划转收款单位;⑤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银行可以拒绝代收支付,并有权改变结算方式,有权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银行办理结算,必须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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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72—

    二、对转帐结算的方式和纪律的规定

    (一)异地结算及其方式异地结算亦称“外埠结算”

    、“埠际结算”

    ,是不在同一城镇或地区各单位相互间划转款项的收付行为。 异地结算办法由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四种。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商品交易和与商品有关的劳务供应,原则性比较强。 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必须双方签定合同,没有合同的银行不予办理,而是视同协议书,上级调拨令,调拨函。 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双方协商,承认这种结算办理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要具备的条件有:1。

    收付双方要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2。收付双方信用好,都能遵守合同。3。有货运发运信件。4。

    托收承付要一笔一清。 异地托收承付分电托和邮托两种。 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同城结算(见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图)。

    异地信用证是付款单位事先将款项交银行,委托银行开信用证,向异地发货,由银行收款,转帐由双方协定。 主要适用于商品交易。异地汇兑结算是付款单位和个人将款项汇给异地单位,是银行和个人的付款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但信汇自带以后,自己不能带回来,必须由银行转带回来。 票汇的期限是四年,根据申请单位填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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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汇委托书办理。 票汇的第二年正式汇票。 第三年是结算通知书,汇入银行必须通过汇单和结付通知书方能办理手续。票汇与信汇、电汇相比有更多的优点,持票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汇款,这样就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或直接交给销货单位。 汇票不得转让、涂改,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的汇票银行不受理。异地委托收款是由收款单位依收款依据,委托银行把款收回。 办理这种结算比托收承付的优越性强。 这种方式比较简便,付款日期为3-4天,银行不审核合同,发生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异收款分电划和邮划。 银行不审核经济合同,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可以拖欠。 如果单位资金不足,在承付期内解决不了,可推迟五天。地委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二)同城结算及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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