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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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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管理黄金和黄金储备市场、国家金银储备;2。负责金银的收购和配售;3。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4。

    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单位②,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金银管理条例》的实施。(二)关于金银的收购和配售的规定收购金银是加强国家黄金储备的重要手段。 按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人民银行许可、委托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和冶炼副产品)

    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

    ①境内机构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营组织。②经营单位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品以及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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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银行法概论

    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这些单位也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也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制出口的金银除外。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关于金银配售(包括分配、售给)的管理,《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 中国未经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在规定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如实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三)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的规定申请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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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13—

    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和出口销售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金银制品由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属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邮电部制定。(四)奖励与惩罚的规定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1。

    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2。

    为保护国家金银,同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事迹突出者;3。

    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上交,对国家有贡献者;4。

    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者。凡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1。

    违反关于金银收购的管理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关于金银收购管理规定的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2。

    对一切出土无主金银,不交归国家所有,而私自熔化、销毁、占有的,不论单位或个人,由人民银行追回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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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银行法概论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3。

    违反关于金银使用的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到停止供应。4。

    违反关于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5。

    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国境内,无论单位或个人,将金银计价使用,私自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人民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6。

    违反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凡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国家对开采金矿的规定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一个时期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察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察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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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13—

    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甚至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1989年青海可可西里金矿发生了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 青海省的有关单位和格尔木市的有关领导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擅印、滥发个体采金证,把集体采金变为个体采金,使一个规模不大的金矿,实际采金人数边3万多人,擅自决定将采金面积扩大到1千万平方公里,远远突破省里规定的1万人和40平方公里的试采规模。 特别严重的是,他们让少数人担任金矿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掌握金矿的发证、开采、管理、收费等权力,并无偿发给每个人30张采金证(价值14。

    1万元人民币)

    ,造成采金管理工作的极度混乱,从而诱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①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务院于1988年10月30日发出了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其主要规定如下:(一)

    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开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二)

    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三)

    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

    ①见190年4月24日《人民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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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银行法概论

    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节 国家对发展黄金工业的主要政策的规定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资信,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黄金市场的需求,加快发展黄金矿产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我国黄金生产发展现状,无论与国家投入和所期望达到的程度,还是与世界其他产金大国发展相比,都有不小差距,一些国家增长速度明显超过我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发展黄金工业。为了加快发展黄金工业,国家的主要政策措施是:(1)

    对黄金生产采取重点倾斜政策。从190年起每年的投资规模比上年递增10%左右;国家银行对黄金行业增加贴息贷款;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国家也采取特殊手段进行保证。(二)

    国务院成立国家黄金管理局,加强对黄金生产与经营的管理,并把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加强地质资源勘探,力争在较短时间改变地质勘探落后于生产建设的被动局面;同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顾此失彼和短期行为。(三)从1989年起我国黄金收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按照汇率计算,收购价已接近国际市场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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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13—

    第五节 国家对外汇、外汇票证、金银和贵金属进出国境的规定

    携带外汇、金银、贵金属和外汇票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携带或复带出境,海关区别情况凭中国银行证明或凭原入境时申报单放行。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等在我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海关凭出售金银饰品商品的发票和银行“结汇证明”放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有价凭证,一律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的债权、遗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国家鼓励携带金银入境,限制金银出境。《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携带金银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携带我国境内供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和金银饰品,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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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银行法概论

    额管理,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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