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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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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注册者应具有不少于100万港元的已收资本,另外还要发行100万元股票。 同时,至少有50%的股票被银行持有。 这类公司注册之后,存款利率不受限制,但它只能接受3个月期或3个月以上期的,每笔存款最低数额为10万港元的大宗存款。1989年12月香港立法局修改了《银行条例》,以有限制牌照银行取代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并以接受存款公司取代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的名称不变。 有限制牌照银行的最低实收资本,将由目前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7500万港元增至1亿港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由100万港元增至目前的2500万港元。持牌银行的最低资本额也从1亿港元增至1。

    5亿港元。(三)香港银行业发展的原因1。香港政局长期稳定;2。金融业经营环境比较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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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04—

    3。国际通讯便利;4。专业人材集中;5。法律比较健全;6。地理位置与时差的优势;7。中国政府的支持。

    二、银行管理机构的分工和职能

    (一)银行监理处香港政府监督银行运行的专门机构是政府银行监理处。它隶属于财政司管辖下的金融事务司。 该处的首脑称银行监理专员,有助理专员三人,职员共100多人。 银行监理处的主要职能有12项:具体办理颁发银行牌照;审批香港银行在香港或到海外开设分行或代表处事宜;监督限制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活动(如经营地产、股票业等)

    ;监督限制银行重新聘用或继续雇佣破产者或有犯罪记录人员;审核银行的财务报告(银行每个月须交一份详尽的财务报告)

    ;检查银行帐簿、帐户及营业情况;接受外界对银行业的投诉;在必要时进驻银行调查帐簿、帐户及营业情况;劝导经营不善的银行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派员进驻银行,充当经理顾问,或取代原来的经理人员,全面控制银行,或向政府立法局建设,撤销其银行牌照;审查银行的流动资产数目、纯利分红情况、坏帐准备、实收资本等;监督银行执行贷款的各种规定;负责收集并审查香港银行海外分行的每月财务报表,并可派员前往海外分行进行调查。 除此之外,银行监理处还要求各银行把每个星期三营业日结束时的流动资产情况报告给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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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4—银行法概论

    (二)政府外汇基金香港设有中央银行,发行港币与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港元汇率的职能由政府设立的外汇基金和港府授权的两家最大的英资商业银行来履行。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外汇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港币的汇价,在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发行港币时,外汇基金根据这两家银行的申请发行数额,将负债证明书发给这两家银行。 银行按负债证明书上注明的金额,按一定汇率将本行自存外汇拨入外汇基金在本行的专门帐户上,然后再在本行的港币帐户上按申请审批的数额记入港币,新发行的港币就进入流通领域了。外汇基金除了上述在港币发行时保证港币的汇率外,它还具有调节外汇市场港币日常价值的作用。 这一调节作用是通过调整外汇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巨额存款来实现的。1988年香港政府又对外汇基金作了适当的调整,要求银行必须在外汇基金储备中设一个帐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储备。 外汇基金调整储备数额时,流通领域的港币供应量就会发生变化,港币的价值也随之变动。(三)银行公会银行公会是银行同业协会,不是政府机构,但它遵照政府的政策精神行事。 根据《银行公会条例》的规定,银行公会的义务是:发展持牌银行的利益;对银行业务制定规则;对银行业务进行调查;对有关影响银行业务的法案、政策,代表大多数银行表示支持或反对的意愿;收集或传播有关银行业的信息;在法庭、仲裁庭或任何委员会及公众团体面前代表银行;作为银行界的顾问,促进银行与其他团体法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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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04—

    为公会成员集会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等。 银行公会是一个法人团体,它有权处分财产;有权签订合同、进行证券投资、抵押借款,或担任退休金计划的信托人。 它还可以参加法律诉讼或仲裁。 它可以接受公会要求的外来付款,接受或捐赠礼品等。银行公会内部设常务委员会,由3名常任成员和9名选举成员组成。3名常任成员分别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担任。9名选举成员中,有4席由在香港注册的银行中选出,5席由在海外注册的银行中选出。此外银行公会内部还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和一个纪律委员会。银行公会监督银行业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它制定银行业务规则方面。这些规则在银行界来说如同法律,必须执行,如有违反,纪律委员会则要求举行听证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投诉。委员会对违例银行的惩罚措施严厉而有效。可以说,银行公会是一个巨大的银行卡特尔,它禁止银行同业之间的相互残杀式的竞争,维护银行业整体上的稳定与发展。此外,银行公会的规则虽不是法律,但法律要求公会成员遵守公会规则,作为成员的一项义务,违反这项义务,要受到法律制裁。

    三、香港银行法的发展

    (一)1948年《银行条例》和1964年《银行条例》香港的1948年《银行条例》是当地政府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规,它第一次给香港的银行下了一个法律上的定义。 该《银行条例》第2条先对银行的定义作了规定:银行是“任何经营银行业务,或者使用‘银行’或‘信托’字样,或者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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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银行法概论

    以这类相似名称的机构,但不包括注册的合作社团。“

    随后用另一条款对“银行业务”进行解释:“从事往来帐户或存款帐户上收取现金、承兑或接收由客户签发的或收款的支票,或收发汇票,或做金银币的买卖业务。”

    50年代,香港银行挤兑情况频繁发生,金融业不稳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60年代初以后,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和政局不稳,游资来港增多,促使香港银行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扩大,原来的《银行条例》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被1964年《银行条例》所代替。1964年香港《银行条例》比1948年的条例有很大的进步,它更加注重对银行经营的监督,对原来的那种放任自由的政策加以修改,采用“积极而不干预”的政策。 但实际上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增加了许多,其中包括统一利率、设立银行公会、银行上报有关经营的报表、设立银行监理处和银行监理专员。银行监理专员的权力非常大,他可以随时检查银行的帐簿、帐户及营业情况。 他还可以劝导经营不善的银行及时改善不良状况,甚至可以派员进驻银行,取代原有经理人而控制银行。当银行情况严重违法时,银行专员还有权建议立法局撤销其银行牌照。70年代,香港经济高速发展,香港银行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使它更多地注意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性。1964年的《银行条例》又显得陈旧,1986年新的《银行条例》便代替了它。(二)1986年《银行条例》1986年香港《银行条例》是旨在发展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银行素质,促使香港银行与欧美太商业银行保持相同水准的背景下颁布的。 这部条例出台后,着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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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4—

    成下列任务:一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银行三级制,把1976年《接受存款公司条例》与《银行条例》合二为一,在法律上形成银行三级制的整体性法律规定;二是提高了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申请条件与经营方面的限制程度。 例如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原来可以经营接受每笔最低数额为5万港元的三个月期或三个月以上期的存款,新条例则将最低数额提高为10万港元,原来持牌存款公司可以接受每笔最低数额为50万港元的存款,新条例则将最低数额提高为100万港元。 对持牌银行来说,原来海外注册的银行来香港开办分行的数额不限,新条例规定只限申请开办一家分行。 而且银行的已收资本也提高到140亿美元。

    第二节 香港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牌照的申请、注册

    香港1986年《银行条例》对申请银行牌照者作了详细的规定。 本地公司在申请银行牌照时,依法应向银行监理处提交六项文件:1。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的详细资料;2。公司已收资本达到1亿港元的会计师证明;3。

    公司已在香港从事存款和放款业务10年以上的证明;4。公司已有存款基础超过1。

    75亿港元的证明;5。

    审计师提供的公司每年帐上的总资产超过2。

    5亿港元的证明;6。公司的章程和细则。 除此之外,本地公司申请银行牌照时,还应符合一项特殊条件:即该公司不应是持牌银行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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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银行法概论

    申请者是外国银行时,该银行依法应符合下列条件:1。

    总资产在140亿美元以上;2。

    该银行必须是在一个金融管理有效的国家已经注册;3。

    该银行所在的国家当局必须同意其在香港注册;4。

    如果该银行在香港取得银行牌,该银行注册的所在国必须给予香港注册的银行前往申请设立分行时同等待遇。 外国银行在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股东与经理的详细情况;2。

    外国银行的总经理以书面说明该行的申请理由和该行的条件符合香港法律规定;3。

    该银行在所在国的注册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细则,并以英文提供;4。

    最近的审计师报告书面证明申请银行的总资产超过140亿美元;5。

    证明该银行注册所在国允许该银行在香港开设分行的书面文件。无论是香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银行的申请被批准时,它们都依《银行公会条例》的规定,有义务加入银行公会,并服从公会的规则。

    二、银行牌照转让、吊销、中止注册

    根据《银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牌照和存款公司牌照可以转让。 银行牌照的转让如同受让公司申请银行牌照的过程相同。 转让银行牌照时,受让公司与转让公司均要向银行监理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后,银行监理专员批准转让,并发出转让证书。 受让公司要交纳银行牌照费,享有原来转让银行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转让银行停止它的业务,但它在转让前发生的未清债务不能转让。 如果银行被宣布撤销或中止营业,它的银行牌照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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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14—

    银行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通常被吊销牌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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