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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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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们希望买地券能够保佑死者在另一个世界永远平安、幸福。
 b.缔约日期
 汉代契约多数都有此项,但日期的写法并不固定,有的写有详细的年、月、日并配有相应的干支,如《陈长子卖官绔券》缔约日期为〃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有的则只写年、月、日,不配干支,如《节宽竟贳卖布袍券》为〃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目前所见到的汉代立僤公约、遗嘱等,基本都是采用这两种格式,如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为〃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 ,《东汉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 。
 也有的契约年、月、日三项并不完全具备,如《张中功贳买单衣券》为〃七月十日〃, 《扬买山刻石》以及《大吉买山地记》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有的文书干脆不写缔约日期一项,如表中有七份契约缔约日期空缺。这些契约都是贳卖文书,不是绝卖文书,按理不应当不写具体日期。或许是因为交易数额较小,交易双方又彼此信任,无需多费笔墨吧。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这些文书不是真正的契约,而是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当地有关部门所写的审理性质的公文(爰书)。敦煌汉简838(A)就是这样一份文书 :
 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临要隧长,当责尽四月奉。
 察適隧卒王未央卖絣一匹,三百七十,当责察適隧长尽四月奉。勇敢卒狐卖练一匹,贾钱四百九十,又布钱百卅四,凡直六百廿四,当责造史诛子病□尽四月。
当欲、临要、察適、勇敢分别是烽燧的名称,隧(燧)长、造史系烽燧官吏名称。这份文书记录了互不相关的三个贳卖事件,并分别附有处理意见:从三个债务人四月份的薪奉中扣除所贳欠的款项。就这份文书中每一事例所包含的内容看,与表中无缔约日期的几份文书颇有相似之处。
 c.交易双方的性别
 在卖主与买主两栏中,交易双方大部分是男性,但也有少数是女性。
 我们在讨论秦汉法律与家族伦常的关系时,曾谈到妇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她们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在家庭中也受到父权、夫权等的束缚。然而与古代罗马法中的妇女比较而言,秦汉时期中国妇女的地位要高得多。
 在罗马法中,妇女除不能行使政治权利和一切公共职务外,也不能行使〃父权〃和监护权 ;〃自权人〃妇女接受永久监护 ;〃自权人〃妇女自行管理自己的财产,但是,未经监护人准许,她们不能提起法律诉讼或要求法定审判,不能举债,不能转让要式物;一般来说她们也不能履行市民法上的适法行为 。
 王褒《僮约》中的卖主是一个寡妇,大体相当于罗马法中的〃自权人〃,而所出卖的奴隶则属于〃要式物〃。这种情况在罗马法中是禁止的,但在汉代中国却是合法的。《僮约》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文字游戏色彩,但是它反映的历史情况应当是可信的。
 在早期罗马法中,即使是自权人妇女,也绝对无权立遗嘱,因为立遗嘱是〃家父〃的专属权利,而妇女是不能成为〃家父〃的。后来自权人妇女虽获得了立遗嘱的资格,但仍需经其监护人准许。 然而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对妇女终身〃监护〃的法律,在没有父权与夫权的情况下,妇女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前面提到的江苏胥浦《先令券书》,立此遗嘱的系一老妪,她并没有征得什么人的准许;她所要处理的财产,正是土地;而且请来的地方官吏和亲属,只是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而出现于文书之上。
 前面曾提到汉高祖刘邦未发迹时经常光顾的两家酒店,其店主分别是王媪与武负。如淳注曰:〃武,姓也。俗谓老大母为阿负。〃师古注曰:〃刘向《列女传》云'魏曲沃负者,魏大夫如耳之母也',此则古语谓老母为负耳。〃  也就是说,这两家酒店的老板都是老太婆,她们不但有权向顾客贳酒,而且还有权免除顾客的债务,完全是自己做主。凡此种种,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与罗马法律的不同特点。
 d.转让形式与履行承诺的期限
 就买卖关系而言,只要交易符合有关法律,双方对标的没有争议,并且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就算告成,无需再另行规定期限。而对于贳卖、借贷关系而言,规定期限就显得很必要了。但是,就表中所见,没有缔约日期的那七份文书,也没有规定履行承诺的时间这也是我们怀疑这些文书可能不是真正的契约的原因之一。与这七份文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缔约日期的四份贳卖文书,无一例外都有交割期限。
 e.证人与酬劳
 上面简表中,多数买卖契约和所有的买地券里出现的人物,除了交易双方而外,还有其他人,他们在契约中被称为〃旁人〃、〃任者〃、〃知券〃,在买地券中被称为〃时知券〃、〃时约者〃、〃时旁人〃、〃时临知〃,等等。在这些称呼中,除了〃任者〃而外,其他称呼从字面上看,都是指签约时在场,知道这一事情的经过,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出面作证。
〃任〃有担保、承担责任的意思,《说文解字·人部》:〃任,保也。〃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那么汉代契约中的〃任者〃是否除了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之外,还要承担毁约者的连带责任呢?这一点,契约本身并没有明确交代。江苏胥浦《先令券书》中的〃时任知者〃有里师伍人田谭和立遗嘱者的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里师是基层官吏,他可以证明遗嘱并负责监督遗嘱的执行,不可能承担违约者的连带责任。其他〃任知者〃都是亲属,他们的作用也应同里师田谭一样。因此,汉代契约中的〃任者〃、〃时知任者〃,大概与〃旁人〃、〃时临知〃一样,只是充当见证人,并没有特别的含义。
证人的身分,在居延汉简中,有的是与缔约某一方有邻里关系的人,如《召胜贳卖九稯布券》中为〃任者同里徐广君〃,《孔定贳卖剑券》为〃任者同里杜长完〃;有的是在一起戍边的戍卒或基层小吏,如《节宽竟贳卖布袍券》为〃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约〃,等等。汉代居延地区既有戍边的军队,也有平民,情况比较特殊。江苏胥浦《先令券书》中的证人是里师和亲属,而应劭《风俗通》中沛中某富豪立遗令时叫来充当证人的则是同族之人,既无当地官吏,也无异姓 。还有一些契约只写证人的姓名,维以确定其身分及其与交易双方的关系,估计与上述情况大体相当。
 《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到〃节驵会〃,是以说合买卖交易以便从中取利的中介人。上述〃任者〃、〃旁人〃等是否具有这种含义,因材料不足,难知其详。不过交易双方往往要酬劳见证人,酬劳的方式一般是饮酒,〃沽旁二斗〃、〃沽酒各二千〃、〃沽酒各半〃等。不过,小笔数额的交易,一般并不酬劳,而那些〃任者〃、〃旁人〃恐怕也不会是为了从中取利而前来〃知券〃的。
 f.其他事项
 买卖契约因所涉及的标的不同,其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别。
 王褒《僮约》的有关资料是这样的:
 蜀郡王子渊,以事到湔,止寡妇杨惠舍。惠有夫时奴,名便了。子渊倩奴行酤酒,便了拽大杖,上夫冢岭,曰:〃大夫买便了时,但要守家,不要为他人男子酤酒。〃子渊大怒曰;〃奴宁欲卖耶?〃惠曰:〃奴大忤人,人无欲者。〃子渊即决买券云云。奴复曰:〃欲使,皆上券;不上券,便了不能为也。〃子渊曰:〃诺。〃券文曰:〃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奴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奴不得有奸私,事事当闻白。奴不听教,当笞一百。〃读券文适讫,词穷咋索,仡仡叩头,两手自搏,目泪下落,鼻涕长一尺:〃审如王大夫言,不如早归黄土陌,丘蚓钻额;早知当尔,为王大夫酤酒,真不敢作恶。〃
 《僮约》所涉及的标的是一个奴隶,因此契约中对奴隶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不履行职责的奴隶,还有处罚措施,要〃加笞一百〃。这些内容是其他标的的契约中所不会出现的。引文中的便了是一个敢于争取自身权利的奴隶,而王褒则用苛刻的条件、戏谑笔法写下这份买奴《僮约》,对他百般刁难。汉代的买奴契约是否必须对奴婢的职责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奴婢是否只做契约所规定的工作?事实上恐怕未必。买卖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对奴婢提出一些有利于买主的要求,是可能的;而主人在役使奴婢时,即使超出契约的规定,奴婢恐怕也很难进行反抗。
 买卖土地的契约,其典型形式大体上当与买地券相仿。土地是比较重要的不动产,因此在签订有关的买卖契约时,对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孙成买田券》有关内容为〃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曹仲成买田券》为〃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等等,都是如此。有的买地券规定了卖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樊利家买田券》〃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还有的规定了买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如《孙成买田券》〃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曹仲成买田券》〃四比之内,根生伏账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房桃枝买地券》〃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抛开这些用语中的迷信色彩,其实际意义是表示买主对所买土地拥有所有权,并对土地的出产及土地上的附属物也拥有所有权。
 在董永以自身做抵押,向富豪借钱来安葬父亲的事例中(引文见前),我们看到的是借贷抵押制度的影子,更重要的是,他是以牺牲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据说天上的织女为他的孝心所感动,帮他还清了债务,摆脱了奴隶的境地。然而事实上,一旦因债务而沦为奴隶,是很难再获得自由的。在古代罗马也曾存在过债务奴隶,但是,从罗马早期开始,罗马法即遵循这样的原则:罗马市民不应当变为另一罗马市民的奴隶。那些被出卖或因犯罪而被移交的〃家子〃,被迫为第三者服务,处在〃受役〃状态,但仍然被当作〃自由的人〃看待。后来的发展把〃受役者〃和奴隶更加明确地区分开来:〃受役者〃不能白白地受主人欺辱,而且允许他们提起〃侵辱之诉〃,他们可以通过财产登记而变成自由人。
 g.合伙契约
 这类合伙契约在汉代并不多见,却向我们透露出当时民法的发展程度。汉代的合伙契约,目前发现两份,现分述如下。
 《中舨共侍约》:
□□三月辛卯,中舨舨长张伯、□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入舨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以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舨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器物及人。●舨吏李仲。
 〃舨〃或被释读为〃服〃,对这个字的解释歧义很大 。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是一份为了共同的意愿而缔结的合伙契约:契约规定入伙者必须缴纳二百钱的入伙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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