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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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生产实践,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保护生产环境的重要性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切身体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为了生活的安定,为了更少地品尝掠夺性利用自然所带来的苦果,人们逐渐摸索到了保护生产环境的经验。这些经验或者成为民间自觉遵守的习惯,或者上升为地方或国家的法令。
战国时期的《月令》 就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法令,如: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修阖扇。寝庙毕备,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
(仲夏之月)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门闾毋闭,关市毋索,挺重囚,益其食。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以摇养气,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
这些法令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对自然环境的过分索取,禁止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的生产方式,从而保证生产、生活的持续进行。同时,还有一些内容,是要求当政者毋妨农时,爱惜民力,这也是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面。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田律》 中,我们也看到了类似的法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这段律文大意是说,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等等。秦律的发现,证明《月令》的有关记载是有根据的,绝非某些学者的纸上谈兵。
从居延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EPF22:47: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A)掾谭(B)
EPF22:48: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A)掾谭(B)
EPF22:53: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A)掾谭、令史嘉(B)
马、牛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畜力,树木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东汉政权刚刚建立,远在西北边塞的居延地区就已着手恢复生产,检查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这类法令的颁布与执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对人类生产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第四节 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及百姓生活的影响
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比较直接的,比如合理的赋税、徭役和兵役负担,既能满足国家财政、公共工程及国防的需要,也能够为百姓所承受,反之,则国穷民匮,怨声载道;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就能够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官僚主义、脱离实际的政策,则对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这一点往往被人所忽视。事实上,执法官员的工作效率、个人品质,司法过程中的陈规陋习、迷信禁忌,以至于决狱时间的选择,等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生活,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
据说西周初年,召公为三公,他〃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于下,自侯伯至庶人各行其所,无失职者〃。因为他体察民情,关心百姓疾苦,不做扰民之举,遇到问题,就地解决,因而深受民众爱戴。他去世以后,百姓怀念他,以致于不肯砍伐他曾在下面决狱的棠树。 这个故事是否真实姑且不管,至少它表达了人们对执法官员的一种希望即在执法过程中不要妨害百姓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先秦法家在从事变法改革、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对执法部门的督促。《商君书·垦令》认为:
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败;农不败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
这段话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无宿治〃(当天的案子当天了结)的好处:首先,〃无宿治〃可以使百姓免于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之苦,从而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第二,〃无宿治〃也使官吏之间不会互相串通,奸邪之吏也来不及向百姓索取贿赂。
不管〃无宿治〃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诉讼久拖不决和执法官吏互相勾结、〃为私利于民〃对百姓的生产生活而言都有百害而无一利。然而在汉代,这类司法弊端却非常严重。关于诉讼久拖不决的危害,西汉的几位皇帝也有所察觉。元帝建昭五年春三月诏曰:
方春农桑兴,百姓勠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一旦延误农时,将会影响一年的收获。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纠缠于官司之中,整日忙于应付〃征召证案〃,自然无暇顾及农业生产。更何况一人陷入官司,往往举家受连累,甚至亲朋、邻里也不得安宁,其后果可想而知。史载,武帝时期,酷吏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富裕人家也未必经受得起,更何况脆弱的小农?以致于当事人〃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 。情况发展到后来,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有所表示。成帝鸿嘉四年春正月诏:
数敕有司,务行宽大,而禁苛暴,讫今不改。一人有辜,举宗拘系,农民失业,怨恨者众,伤害和气,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朕甚痛焉。
元、成二帝是西汉两个昏庸无能的皇帝,从他们开始,任人唯亲,不别贤佞,吏治遭到严重破坏,法令也难以得到认真贯彻,西汉王朝便从此江河日下。而执法腐败的情况能被这样两位昏庸的皇帝提出,可见问题已严重到何种地步!西汉末年,汉平帝在元始四年的诏书中也曾提到〃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这一社会现实。此后,王莽代汉,建立新朝,然而与王莽及其追随者所预期的完全相反,情况变得更加难以收拾,
东汉光武、明、章时期维持了几十年的承平局面之后,从和帝开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吏治腐败,贿赂公行,法纪荡然。诉讼久拖不决的具体情况,王符做了如下描述: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令长自衒,百姓废农桑而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气不得见,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请公府。公府不能照察真伪,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故猥(说)'设'一科,令此满百日,乃为移书,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遭赦',甚违邵伯讼棠之义。
这段文字对执法官员傲慢而无能、不负责任、无视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丑恶行径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控诉。大意是说,众多官员,从地方小吏到中央的〃公府〃,在办理百姓诉讼时,都喜欢耍派头,故意拖延时间,刁难百姓,找各种借口使百姓疲于应付,且办理案件玩忽职守,制造了许多冤案,而各级官府又官官相护。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等到受害者终于讨回公道的时候,罪犯往往已经遇到皇帝的大赦而免受惩罚当时的法律不允许对赦前的罪行进行追究。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一人诉讼,举家释作,一年的农业生产,就在执法官员的玩忽职守中断送!如果这属于个别现象,尚无关大局,一旦成为整个官场的风气,其对全国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秦汉法律都严格要求官吏执法公平。秦律规定:〃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执法不平,要受到相应惩处。但是一旦吏治松弛,众多官吏立即成为权势与金钱的俘虏,贿赂公行,官官相护,其结果,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将会受到更加沉重的打击:
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赂'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覆时,吏坐之,故共(枉)'排'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并。后有反覆,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有反覆,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郡讼,其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旷旬满(祈)'期',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
职务连坐的法律规定,尽管是希望促使各级官员互相监督,限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但事实上这种法律规定又造成一种很坏的后果,那就是一旦某位官员有犯罪行为,其他官员为了避免受到牵连,往往与犯罪官员建立攻守同盟,层层包庇,官官相护,反而对受害者更加不利。
司法过程中的陈规陋习也颇值得注意。据《潜夫论·爱日》:
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左右对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避反支。
〃反支〃即人为地规定某些日期禁止做某事,违反这些禁忌被认为是〃不吉利〃的,将会受到鬼神惩罚,这是一种典型的迷信思想。这种迷信思想被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则会无形中为百姓诉讼制造障碍,影响执法效率。
睡虎地云梦秦简的《日书》甲种中有所谓〃入官良日〃:
入官良日:丁丑入官,吉,必七徙。寅入官,吉。戌入官,吉。亥入官,吉。申入官,不计去。酉入官,有罪。卯入官,凶。未、午、辰入官,必辱去。
《日书》是一种占卜类书,用于预测哪一天适合做什么或忌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