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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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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虽然两人都〃洽官民颇知律令〃,却有〃文〃、〃武〃之别,可见仅仅通晓律令是不足以称之为〃文〃的。《汉书·何并传》:
   并下车,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行捕之,各有所部。
   可见〃文〃更强调执法的能力与效果。执法平和则称为〃文〃,如《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
   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
   而用法刻深则称为〃文深〃或〃文恶〃,如《史记·酷吏列传·赵禹》:
   (赵禹)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事太尉亚夫。亚夫为丞相,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文深〃,《史记索隐》引《汉书音义》曰:〃禹持文法深刻。〃同篇《周阳由列传》称〃司马安之文恶〃,《索隐》引《汉书音义》曰:〃以文法伤害人。〃〃文深〃是不可能〃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
   其次,我们再看〃无害〃。古今关于〃无害〃的解释,也有很多歧见,兹不赘引。王充《论衡·程材》中说:
    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是以选举取常,故案吏取无害。儒生无阀阅,所能不能任剧,故陋于选举,佚于朝廷。
   这是说文吏有很强的办理公务的能力,能够胜任上司交给的任务,这应该是〃无害〃的一个方面,而儒生则缺乏这种能力。
   杨树达认为:
   文毋害是一事,盖言能为文书无疵病。
   这样解释对以下两条史料而言并不稳妥: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大厩丞。官事辨,稍迁至御史及中丞〃;杜周为廷尉史,〃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 。从减宣、杜周的例子看,〃无害〃并不仅指文书,杨树达的解释并不全面,而且他将〃文〃与〃毋(无)害〃当作〃一事〃也不够准确。王充《论衡·程材》认为:
   从农论田田夫胜,从商讲贾贾人贤。今从朝廷谓之,文吏,朝廷之人也,幼为干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愈于宾客也。
   也就是说,文吏自幼在官府听差,耳染目濡,因而熟悉官事,能够〃巧习无害〃〃官事〃并不仅限于簿书,因此〃无害〃还含有官吏在职事上比较严谨而〃无疵病〃的意思。
   王先谦认为〃文毋害犹言文吏之最能者耳〃 。但是《史记·酷吏列传》中的〃能〃与〃无害〃意义并不相同,那些〃上以为能〃者都是敢击断、尚杀伐的人,如张汤〃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于是上以为能〃;义纵〃捕案太后外孙脩成君子仲,上以为能〃;君齐〃所斩伐不避贵戚……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杨仆〃治放尹齐,以为敢挚行……天子以为能〃,等等。〃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而行法刻深的赵禹却以〃无害〃见称。可见〃无害〃未必指吏之〃最能〃者,而是指任职认真负责、少出差错之人。《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条:〃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在这种情况下,把〃无害吏〃理解为奉职认真负责之吏似乎比〃吏之最能者〃更为合理。尽管如前所述,〃无害吏〃中也有赵禹这样的酷吏,但〃能吏〃更注重于强调官吏的〃文深〃或〃文恶〃方面。《墨子·号令》:
   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令将卫。
   〃能吏〃自然是可任事者,如果〃无害〃系指〃吏之最能者〃,那么〃无害可任事〃似语义重复。况且选择葆宫之卫士,具备忠实可靠、认真负责、又有办事能力等条件已足能胜任,〃吏之最能者〃恐不必要,因为还有负责守城、指挥作战等更重要的工作需要他们。
   将〃无害〃上述诸义综合起来,我认为,〃无害〃是指官吏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公文及办理公务时处事干练,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论衡·谢短》云:〃文吏自谓知官事,晓簿书……〃说明〃知官事,晓簿书〃是文法吏的特长之所在。王充在本篇中曾这样批评儒生和文吏:
   夫儒生能说一经,自谓通大道,以骄文吏;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
   王充认为,儒生坐守章句,不通古今,不可谓〃通大道〃;同样,文吏只知〃案狱考事,移书下记〃而不晓〃吏道〃,也不足以称〃文无害〃。王充的批评正好从反面证明,当时对〃文法吏〃的要求正是在〃案狱考事,移书下记〃方面。只要熟悉本职工作,办事能力强,同时又执法平和,职事无误就达到了〃文无害〃的要求。

      二、〃文法吏〃产生的条件

   在明确了〃文法史〃的含义之后,我们就会知道,〃文法吏〃是适应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在官僚制度下,要求设官分职,各有专责,既需要读经书、〃通大道〃的决策人员,也需要〃知官事,晓簿书〃的具体办事人员。正如王充所说:〃材不自能则须助,须助则待劲;官之立佐,为力不足也;吏之取能,为材不及也。〃    因此,熟悉官府事务、有办事才干的〃文法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自然为官僚制度所必需。
   〃文法吏〃的功用,就在于秉受成命,办理各种具体事务,要而言之,即〃刀笔筐箧,科条征敛〃。《后汉书·百官志五》〃县邑侯道〃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
   这是汉代〃上计〃的主要内容,据此可知,中央考察地方官的政绩,也重在庶务,而不是〃大体〃或〃大道〃。至于地方长官对其属官佐吏的考察,更在职事方面无疑。居简汉简中的〃功劳案〃虽属边塞防御系统的文书,也颇能说明问题。如简EPT50:l0
   居延甲渠侯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功将:
   中功一,劳二岁
   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试射以令赐劳 □令 (以上为第一栏)
   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以上为第二栏)
   居延鸣沙里,家去大守府千六十三里,产居延县
   为吏五岁三月十五日
   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 居延县人 (以上为第三栏)
   这份材料全面记录了甲渠候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的官秩、爵位、功、劳、秋试射以令赐劳以及病休不为劳的情况,还有他的籍贯、任职时间长短和〃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等评语,无一语提及徐谭的个人品质及经学修养。因此,从汉代的考绩制度上也可以看到〃文法史〃存在的合理性。
   汉代名儒董仲舒深讥秦之过失,而在考功课吏方面,与法家并无二致。他主张〃揽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其考课的内容,则是〃合其爵禄,井其秩,积其日,陈其实〃 。这样的考课原则对〃文法吏〃当更为有利。
   汉承秦制,虽倡儒术,而〃霸王道杂之〃。《汉书·循吏传·龚遂》载:宣帝时.渤海左右郡因饥荒而〃盗贼并起〃,宣帝任龚遂为渤海太守。龚遂上任之前对宣帝说:
   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
   龚遂之所以有如此请求,正说明汉代以文法绳臣下的现实。汉代不仅拘臣下以文法,而且汉代〃吏道〃也崇尚法律。薛宣曾公开宣称:
   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及能与不能,自有资材,何可学也!
   朱博也说:
   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
   薛宣、朱博皆出身文吏而登相位,二人能有如此言论,足见〃文法吏〃在汉代之影响。
   由于〃文法史〃有办理公务的实际才干,〃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 ,因此他们在汉代官僚队伍中颇有势力,以致于王充在其《论衡》的许多篇章中反复辩论儒生、文吏之短长,而为儒生鸣不平。

      三、〃文法吏〃与酷吏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对文法吏的最高要求是〃文无害〃。秦法本身虽苛酷,但仍然禁止官吏〃不直〃或〃纵囚〃,严惩官吏在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因此,酷吏虽然也主要出自文法吏,但并不属于文法吏的正常形态,因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文深〃或〃文恶〃。官吏趋于苛酷的原因很多,这里主要探讨其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最高统治集团司法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吏治苛酷的直接原因。
   秦以〃法术〃治国,实行轻罪重刑,但〃重刑〃并不等于毫无限制地滥用刑罚,刑、罪之间仍然有较为严格的对应关系。自商鞅变法至秦统一的一百多年间,虽有〃苛法〃,却不见有〃酷吏〃。因为在此期间秦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执法,井强调吏治。秦始皇晚年和秦二世时期,由于最高统治者以个人意志代替原有的法律,严刑酷法,督责臣民,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也造就了一大批酷吏,终于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秦斗争。
   西汉初年,虽然萧何《九章律》基本上承袭秦法,但是由于统治者倡导〃无为而治〃,在司法上约法省刑,矫秦之失,因此,在西汉前期只出现过侯封、郅都等极个别的酷吏。经过高、惠、文、景等几代君臣的努力,已废除了一系列苛酷的法律,然而到武帝时,为了限制宗室,外戚及官僚子弟的不法行为,打击豪强势力,巩固中央集权,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其好大喜功的欲望,解决财政困难,于是任酷吏、严刑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自是以至哀、平,酷吏众多〃 。在尚严酷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因此尹赏在临死之前还谆谆教诲他的儿子:〃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前有利禄相诱,后以废免杀头相督责,以奉行上司命令为己任的文法吏,为保全官位乃至身家性命,执法苛酷也就势所必然了。
   其次,法律繁芜,轻重不平,也为官吏苛酷创造了条件。
   武帝时,法律篇目已远远超过汉初,〃律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法律繁芜,官吏易于上下其手,最终受害者,只能是平民百姓。正因如此,统治者往往以约省刑法来体现〃仁政〃。如元帝曾下诏曰:
   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繁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建武二年,光武帝诏曰:
   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百、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
   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明法律繁芜容易导致用刑深刻。虽然自西汉中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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