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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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延对曰:〃臣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帝叹息曰:〃卿言是也。〃
不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而是〃履正奉公〃,足见其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有通过官吏才能得到推行,官吏是否守法,是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官吏执法是否公正,事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因此,要求下属官吏遵纪守法,及时选用〃良吏〃,沙汰〃奸吏〃,也就成了循吏的一项重要工作。如召信臣为南阳太守,〃府县吏家子弟好游敖,不以田作为事,辄斥罢之,甚者案其不法,以视好恶〃 ;秦彭为山阳太守,〃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奸吏跼蹐,无所容诈〃 ;王涣为温令,〃绳正部郡,风威大行〃 ;不其令童恢,〃吏人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 。下面几例表明,整饬吏治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
《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涣》:(王涣任洛阳令,卒官),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槃桉于路。吏问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
《后汉书·循吏列传·孟尝》:(孟尝为合浦太守),先时宰守并多贪秽,诡人采求,不知纪极,珠遂渐徙于交阯郡界。于是行旅不至,人物无资,贫者饿死于道。尝到官,革易前敝,求民病利,曾未逾岁,去珠复还,百姓皆反其业,商货流通,称为神明。
《后汉书·循吏列传·刘宠》:后四迁为豫章太守,又三迁拜会稽太守。山民愚朴,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宠简除烦苛,禁察非法,郡中大化。征为将作大匠。山阴县有五六老叟,尨眉皓发,自若邪山谷间出,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宠曰:〃吾政何能及公言邪?勤苦父老!〃为人选一大钱受之。
打击违法官吏,选用遵纪守法的官吏,正是尊重法律、依法理政的必要前提。循吏在吏治上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表现出了开明官吏的政治远见,。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危害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行为,循吏能够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后汉书·循吏列传·任延》:既之武威,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涣》:州举茂才,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
汉代豪强大族往往凭借其经济实力,招揽宾客,武断乡曲,欺压百姓,甚至把持地方政治,干预地方司法和行政。循吏敢于依法打击不法豪强,反映了其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循吏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既不纵容迁就,也不过份残暴,而是在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适中地科罪量刑。如上面所说的任延,对不法豪强田氏,起初只惩罚了五六个罪魁祸首,后来田氏聚众造反,任延才发兵镇压。这与酷吏不问犯罪轻重,动辄几十人、上百人的杀戮相比,当然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
执法平和,惩恶扬善,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这才是尊重法律的态度,也才能被社会所认同。黄霸因〃处议当于法,合人心〃,〃吏民爱敬焉〃;后来被汉宣帝任命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王涣〃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 ,受到吏民的称赞。而且,循吏在调节法律纠纷时,比较注意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寓教于法,使百姓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例如刘矩为雍丘令,〃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仇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 。又如《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
(仇览为蒲亭长),览初到亭,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
〃不孝〃在汉代属重罪,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设想。仇览因比较注意了解具体情况,又不厌其烦地加以训导,终于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循吏这种平和执法的精神,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威信,有利于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汉宣帝〃兴于闾阎〃,对民间疾苦有所体验,〃知百姓苦吏急也〃,他经常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 。〃吏急〃即官吏过于苛酷。可见,司马迁〃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的确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酷〃的转折点。就史书的记载而言,不论是《史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法治〃的典范来记述。《史记》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 ;《汉书》云〃上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曾是强圉,掊克为雄,报虐以威,殃亦凶终〃 ;《后汉书》称〃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
与循吏比较而言,可以说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无建树,他们既对发展经济、为民兴利不感兴趣,更不擅长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令人发指。下面就具体考察一下酷吏在执法方面的表现。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酷吏对汉代的法律比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还参与了汉代法令的修订和编纂工作。如张汤、赵禹等,是汉武帝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而且酷吏对法律的掌握程度,更可以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俗〃表现得到证明:比较典型者如严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诸如此类的事例比比皆是,下面还会提到。这里旨在说明,汉代的酷吏是懂得甚至非常熟悉当时的法令的,但是知晓法律是一回事,严格依法办事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王符说: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此观之,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
王符认为,对于〃中材〃以上的人而言,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判断是非,公平执法,并不难做到,之所以做不到,当另有缘由,不能完全用不懂或不熟悉法律来为这些官员开脱罪责。酷吏正是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官吏的典型。
熟悉汉代律令的酷吏恰恰在司法活动中并不严格依法办事。〃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其主要动机,或揣摩皇帝旨意,以取悦于君主;或以杀伐立威,博取名声,从而受到君主赏识。
在史籍所列举的两汉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 至于张汤,据《史记·酷吏列传·张汤》记载: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也就是说,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杜周更加露骨:
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不仅毫不隐讳自己执法不公的行为,而且还振振有词。皇帝固然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汉代皇帝的制、诏并非都能称为法律上的〃令〃 ,至于君主的〃意指〃只不过是社周通过察言观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是〃令〃了,因此他的回答只不过是偷换了〃令〃的概念,从而为自己的〃从谀〃寻找合法的根据而已,真可谓厚颜无耻!其他诸如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 ;周阳由以个人喜怒随意轻重,意在专威,〃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 ;王温舒巴结权贵,〃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因此,〃有势者为游声誉,称治〃 ;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周纡〃迁博平令,收考奸臧,无出狱者〃 ,以〃威名〃升官为齐相 。严延年则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严延年所为,虽有〃摧折豪强,扶助贫弱〃的动机,但蔑视国法,〃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 ,毕竟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动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无赖为爪牙。义纵为定襄太守,〃猾民佐吏为治〃 ;王温舒〃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 ;尹赏为长安令,大规模搜捕长安中所谓〃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计数百人,一举处决,却留下其〃魁宿〃和〃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皆得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亲用之为爪牙〃;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主管官员法外造法,恣意用刑,豪恶属吏望风而动,变本加厉,这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其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绝非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所能与之相比。
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但是轻罪重刑,并不是无限加重,而是有一定标准的,执法官吏故意超出法定标准的过重量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