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文学历史电子书 > 剑桥中国秦汉史 >

第12章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2章

小说: 剑桥中国秦汉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 
  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 
  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 
  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 
  以为固。”①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 
  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 
  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 
  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 
  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 
  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000英亩(约4 
  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 
  卒并诸侯。”①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 
  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 
  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 
  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 
  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 
  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 
  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 
  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 
  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 
  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 
  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 
  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 

① 《史记》卷六,第277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220 页)。 
① 《史记》卷二九,第1408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525 页)。 

… Page 41…

  兵器方面。    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 
  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 
  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 
  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 
  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 
  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 
  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 
  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 
  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 
  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 
  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 
  年)。外来的显贵 (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 
                                             ① 
  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 
  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 

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 (1976),第31—34 页。又 

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 (1977),第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 (1978—1979),第 
60—65 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 
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 页及图 
6c 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 件,铁剑270 件);只是在东 
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 (出土铁剑103 件,铜剑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 

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 页以下 (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 页)。李斯的名单 
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 (公元前257 年死)、王翦 (前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 (前210 年死)都 

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 Page 42…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 
  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 
  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 
  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 
  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 
  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 
  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 
  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 
  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 
  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 
  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 (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 
  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 
  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 
  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① 
       以下的论述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 
  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 
  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 
  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 
  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 
  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 
  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 
  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 
  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 
  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 
  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 
  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 
  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 
  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 
  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 (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 
  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 
  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 

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15、 

24—26 、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关于这些文 
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 
释译文》 (莱顿,1985)。 

… Page 43…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 
  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 
  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 
  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 
  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 
  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 
  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 
  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 
  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 
  罚处劳役30天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