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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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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②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 
  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③ 

                                                      ④ 
  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 《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 
  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 
  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 
                                                           ⑤ 
  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 
  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 
  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 
  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 
  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 
  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 
  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①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 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 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 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 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 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 

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 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 
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 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 
报》,载 《文物》,1978。2,第28—43 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 
载 《文物》,1978。2,第44—47 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 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 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 页。 
③ 殷涤非: 《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 页;朱成章: 

 《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 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 页,图版8、10。 

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 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116 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 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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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 
  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 
  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 
  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 
  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 
  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②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 
  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 
  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 
  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 
  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③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 。即 
  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 
  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 
  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 
  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 
  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 
  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 
  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 
  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①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按照保护人 
  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 
  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 
  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 
  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 
  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 
                                                        ② 
  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 
  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 
  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 
  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 
  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 
  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 
  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 

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 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 
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 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 册(东 

京,1970),第426—437 页。但是许焯云 (《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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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 
  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 
  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 
  其数量大于田赋。①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 
  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 〔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 
        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 
  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 
  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 
  通常是2至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 
  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 
  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 
                                                                ③ 
  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但是,从公元76年牛瘟的 
  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 
  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 
  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 
  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 (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 
  ① 

        在和帝在位期间 (公元88—106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 
  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 
  92至93年和96至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 
                                                            ② 
  100至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 
  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 

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 亩 (2。25 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 (每亩最多生产3 蒲式耳),有义 

务交纳2 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 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 岁,一个孩子10 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 
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 岁孩子纳人头税23 铜钱,15 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 铜钱, 
人头税总数383 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 铜钱 (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 
为2000 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 铜钱,便是883 铜钱 (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 
2000 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 铜钱)。那末,一个20 亩地 (583 钱或883 钱)的家庭 
和一个田地多10 倍(2383 或2683 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 
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 
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67—80 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 
162 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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