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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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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 年以下,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叫临时工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订立1 年以
上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2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仅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种和岗位,
长年性的工作岗位和工种,不得录用临时工,不能订立临时工劳动合同。

    (3 )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允许利用临时工劳
动合同长期使用临时工。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仍需临时工,则应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

    (4 )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城镇待业人员订立的,也可以是和
农村招用的临时工订立的。但用人单位招用农村临时工,须经设区的市一级劳动
部门批准,而且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

    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按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或
者是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突击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作岗位。这种劳动合同
灵活机动,适应性强,是合理组织劳动减少不必要劳动消耗的好形式。

    3。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一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因长期劳动会给职工身体健
康带来某些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招用户、粮不变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
劳动合同的特点是:(1 )法定单位才能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
用的定期轮换工。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生产岗位和工种,单位才能招收
农民全同制工人,未经确定的生产岗位和工种,不能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 )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轮换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是农
村中的农民。

    (3 )劳动者不转户粮关系,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同等
的权利,农民所分的责任田予以保留,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4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 年以上,定期轮换
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 至5 年,最长不得超过8 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
止。但依法律规定,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劳动制工人的除外。

    上述劳动合同的种类是指国有企业而言,至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
他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种类及权利义务一般也应适用上述劳
动合同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

    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因而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是指一种用工制度,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的方式的制度。完整他说,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
协商而建立起来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我
们平常所讲的劳动合同制主要是法律概念上说的,即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
定和调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是从1986年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尽管我们在五十
年代就曾确立过劳动合同,如1950年5 月,劳动部在《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
法》中就规定,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
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此后,劳动部在 1951 年、1954年等都曾颁
布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如1957年4 月,国务院在《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
中的几个问题》中就规定,在不同单位间调剂人员时,调入单位应与工人签订个
人劳动合同。只是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实行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
对固定工不再实行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合同制才被停止使用。

    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固定工制度有两个致命的弊端:一是
企业缺乏选择职工的自主权,二是职工缺乏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主动权。企业
需要的人难以调进,不需要的人不能调出,多余的还要“包下来”,使企业难以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主动调节劳动力结构,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影
响了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无择业自由,一次分配定终身,常常出
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创造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们决定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要使企业
和劳动者都有一定权利“相互选择”,使劳动者能够合理流动,得到合理使用,
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更合理、更有效的结合。于是从1981年以后,我国就逐步
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1994年7 月4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从
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签订劳动合同
必须在双方向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
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用工制

    度灵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使用长期工、临时工、季节
工,也可以使用轮换工,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生产需要双方协商可
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第三,合同工在单位期间,政治地位与固定工平等,合
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经济地位与固定工相同。同工
同酬,按劳分配。同时考虑到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某些劳保福利待遇低
于固定工,以及存在暂时失业的可能性,个人还要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
各地适当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固定工。

    第四,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实
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以解除其后顾之忧。第五,合同制工人离开企业暂时失业期
间,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改变了过去临时工、合同工无
人管理的现象。

    劳动合同制工人既不同于以往的固定工,也不同于以前实行的合同工、临时
工制度。因此,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是在总结国内外用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
有法律、经济与行政三种手段相结合和责、权、利相统一的以及多种用工方式相
并存的特点。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来确
定和调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增加了用工制度的严肃性,对双方
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制是在与固定工制度并存情况下施行的一种用工制度,由于历史的
原因,劳动合同制度还不很完善,如有些地方存在歧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现象。
即使是劳动合同制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劳动合同制是一种合同式劳动用工制度,其订立、变更、废止和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须用法律形式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都在合同中
规定,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推行的一项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发挥劳动者创造性的比较好的用工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要靠履行劳动合同来
实现。没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劳动合同
的履行才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关键。对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要把合同规
定的内容变成现实,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就需要当事人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
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它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劳
动合同当事人实现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
提条件。如果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全部履行,只有严
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劳
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被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那么该合同将
从其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也就难以被当事人履行。不管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如何约定,其权利义务都将无法取得法律保障。所以,劳动合同的合
法有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劳动合同全部有效,当事人就必须全部履行;劳
动合同部分有效,就只有部分履行的效力;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则难以产生履行
的效果。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具有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
有效合同。应当承认,由于我国劳动制度改革还不够深入,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
律意识还很薄弱,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
因而如何确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有效的劳动
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一般须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①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
人具备有效资格。即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对双方当事人
都适用的。对用人单位来说,它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有招收职工的有效批文
;对劳动者来说,它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合
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具体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有任何规避法律的内容或有损社会公德的条款;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须合法,即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③劳动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
愿。劳动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前提下订立才能取得法律保障资格,任
何欺诈、胁迫、恶意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都是非法的;④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
即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条件要求。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特定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不
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允许当事人将劳动合同视作形式而不予履行。但在
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履约率并不理想,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不完全
履行劳动合同的现象并非少见,因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
的劳动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予以重视和规范。

    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需要当事人主客观共同努力。从主观上说,要大力提高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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