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现代前期文化教育史-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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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902年,国家又颁布了“巴尔福教育法”。这个教育法对1870年的“初
等教育法”作了重大修订,其突出特点是扩大了地方教育的权力,强调要以
新成立的地方教育局代替原来只管辖初等教育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并规定,
地方教育当局的任务是保证满足初等教育的要求,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
提供资金。
英国政府在实施教育法过程中,根据教育法规定,的确逐步增加了对教
育的投资。仅1870年政府对教育拨款就达到90万英镑,后来又逐年增加。
到19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及义务教育已成可能,初等教育在这个时
候迅速发展起来。
在德国,俾斯麦政府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注意改进和发展教育工
作。1872年教育部长法尔克制定了新的教育法令,以代替1854年旧的教育
法规。新的教育法令的基本精神包括:加强实科教育;教学要力求提高学生
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提倡多办多级小学;改进小学教学内容;设立介于小学
和中学之间的中间学校;加强国家对学校的监督,摆脱教会僧侣对学校的干
涉活动。根据新的教育法的精神,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令规定,例如规定
要对6岁儿童实施八年制的强迫义务教育,凡违反此项法令规定的父母予以
法律制裁;规定凡年龄未满 18岁者,必须继续在职业补习学校就读,直至
18岁。
新的教育法的实施,对各类学校教育、业余教育都起到了保证和促进作
用。
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第三共和国政府以后,在发展国民教育方面,也是首
先致力于制定新的教育法,以形成系统的教育制度。坚持共和精神的费里律
师两次出任教育部长,他主持制定了1881年、1882年先后颁布的教育法,
即法国教育史上著名的“费里教育法”。“费里教育法”的主体精神即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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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中立(对宗教、政治而言)、义务、免费”三原则。具体规定就是
建立“母育学校”;公立的“母育学校”和初等学校免收学费,师范学校免
膳宿费;6—13岁为义务教育期,实施强迫义务教育;废除公立学校的教会
监督和僧侣担任教师的特权,重申必须经过国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才能在
校任教;公立学校取消宗教课,开设伦理和公民课。1886年、1887年政府又
制定了新的教育法,对初等学校开设的课程、学校的建制等提出了明确规定。
1891年教育法令再次对中学的建制、课程、收费等问题制定条例,并用十几
年时间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
19世纪末,法国的教育制度基本形成。它的特点是双轨制,一轨是:母
育学校(2—6岁)——初等学校(6—11岁)——初等学校高级班,后升入
艺徒学校和职业学校,或者就业。这一轨是为劳动人民的子女设立的。另一
轨是:幼儿园——中学预备班——国立中学或市立中学——大学或专门学
院。这一轨是为有产阶级设立的。
从总体上说,法国在教育方面基础比较落后,这对于大工业的发展是极
为不利的。所以法国政府在制定新的教育法同时又积极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
来改变法国教育的落后状况。
欧洲其他国家象瑞典等开发教育也是首先从致力于建立国家有关不同类
型教育制度的法律开始的,依法建校,依法办学,把教育置于法制的保证之
下。
(2)发展初等教育
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各国都很注意实施普及义务教育。所以初等教育
得以发展。在这方面,英国尤为突出。
英国实施初等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城市贫民的子女。在最初实施初等教育
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曾遭受过上层阶级特别是一些守旧贵族的冷漠,也
曾遇到过贫民中一些人由于负担不起子女的学习费用而对普及初等教育的不
理解,甚至抵制和反抗。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英国政府实施了新的
教育法案,也由于生产实践和现实生活的需要,阻力有所减缓,初等教育的
发展状况有了好转。当时的初等教育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
慈善学校和贫儿学校,这类学校创立于17世纪。其主要任务是向贫民儿
童进行宗教教育,知识性的训练是得不到重视的。这类学校的资金主要靠慈
善家捐款,有些学校有自己的田产,收入还比较稳定。
预备学校,这是专为上层阶级的子弟创办的学校,是与“公学”相配套
的一种学校。其任务是对8—13岁的男孩子进行读、写、算的教育。这种学
校很重视体育,音乐和宗教教育,以为将来进入“公学”或文法学校作准备。
此外,其办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强,对文化知识的学习要求严。学生大多
数寄宿,学费昂贵。此类学校在19世纪末已达400多所。
幼儿教育,英国在1870年的教育法中就把幼儿教育列入初等教育的范畴
了。到20世纪初,幼儿教育获得了很大发展。1918年由于实施了费舍法案,
幼教事业便进一步发展起来。
高等小学(或称“新中心学校”),这是1870年“初等教育法”公布后
涌现出来的一种学校。学制3—4年,这是为城市小商人,高级工匠等小资产
阶级子弟服务的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计算和书写能力,以造就普
通职员、会计、文书之类的人才。这种学校发展较快,到1914年,仅伦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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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就发展到20所。而且这种学校还为贫民子女设立奖学金名额。
此外,英国政府对受教的贫民儿童的生活福利也比较关心。根据 1902
年新的立法和1906年的教育法规定,地方当局要为初等学校膳食和医疗提供
经费。1907年还开始为学生进行体格检查,这些措施对保证儿童的身心健
康,保证教育质量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英国的初等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果。它为其他国家发展初等教育提供了宝
贵的借鉴经验。
关于对初等教育的改革,瑞典是领先的。瑞典在教育大权转入新兴资产
阶级贵族之手以后,少数上层阶级的子弟便进入正规的“学术学校”,而绝
大多数下层社会的子弟只能在小学接受短期的初等义务教育,这类短期制学
校称为“民俗学校”。如此二元学校教育在19世纪不仅瑞典有,整个欧洲大
陆基本上都是这种模式,贵族教育和普通大众的教育是分开的。后来,进步
人士要求提高民俗学校的地位,取消为贵族子弟开设的“学术学校”,提出
创办全民综合性学校,以使教育向着平等合理的方向发展。瑞典于1867年通
过了建立公立学校,即由贵族子弟和贫民子弟同校就读的法令,并于 1894
年建立起一批三年制的公立学校。这使瑞典在当时成为第一个实行公共教育
的国家,居先进入了初等教育的世纪性转折。
瑞典对初等教育的新政策,促进了全民教育的发展和全社会成员文化水
准的提高,促进了全民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和劳动力素质的优化,最终导致了
瑞典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3)重视中等教育
1870年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国际间的竞争剧烈。欧洲发
达国家为了各自工商业的发展,都要求加速培养具有初等文化技术水平的人
才。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以自己的方式和途径加强了中等教育。
英国创办了新型学校和增设了传统学校。英国这个时期创立的新型学校
主要有各种类型的私立中学。这类学校是随着高等小学的涌现而出现的,其
招收的学生是六年制小学毕业生,从实际知识水平来讲,它相当于初中一年
级水平,所以它们属于中等教育范畴。中央学校,这是1911年创立的一种新
型教育机构,它是介于小学和中学之间的中间型学校。招收年满11岁但未能
通过“11岁”之考试的小学肄业生,学制4—5年。课程设置各校不一,但
一般前两年都授基础学科:英语、数学、历史、地理、音乐、美术、工艺等;
后两年开设实用性学科,如工业方面有机械、制图、家庭工艺、工艺技术等;
商业方面有经济学、簿记、速记、商业书信、打字等。
英国增设的传统学校主要是公学和文法学校。公学在英国历史悠久,地
位显赫,其初创时期,性质属于慈善。17世纪中叶开始,性质有所改变。但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一些公学中仍有少量的为贫民子弟设立的免费生名
额。不过在这里贫民子弟与贵族子弟还是被严格地隔开的。甚至他们招收贫
民子弟的目的就是使他们为贵族子弟服务,便于贵族子弟在校期间就学会驾
驭人的本领,因此,公学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它为贵族和其它上层阶级服
务的性质。公学的目的是为培养英国绅士并为升入牛津或剑桥大学作准备。
因此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学生们总是模仿绅士的生活方式。
公学在培养人才方面是有重大贡献的,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生大多来自
公学。但公学办学的指导思想很保守,它不向公众开放,也不增设自然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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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和现代语的课程。至1900年公学发展到104所。
文法学校也是英国增设的传统学校。这种学校在1864年就已发展到700
多所,这是由教会或私人团体主办的学校。学生大多是有产者子弟,为贫寒
子弟设立的免费名额为数很少。文法学校的规模不一样,质量相差悬殊。在
这类学校中每年能向牛津或剑桥大学输送3名以上学生的学校总数不超过40
所。但这类学校在课程设置上比较开放,它们除了重视学习古典语学科外,
还开设了法语、教学、几何、三角、力学、测量、航海、地理、自然哲学、
天文学、地球仪使用及簿记、体育、音乐等课。这样的课程设置表明文法学
校的办学方向已倾向于重视实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文法学校课程
设置的开放性和实用性在英国中等学校产生了重大影响。从20世纪初开始,
不少学校也增加了自然学科的课程和时数。1904年英国教委会还通过法令,
必须向16岁左右的学生提供普通教育,即智育、德育、体育同时发展,并要
求基础课要具有广泛的学术性质。
英国中等教育课程的引人注目的变化引动了整个中等教育的发展,从而
为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德国注意发展不同类型的中学。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德国在发
展中等教育方面主要侧重于抓好不同类型的中学:
文科中学,以学习古典拉丁文和希腊文为主,招生对象是修完三年预科
或有同等学历年满9岁的儿童。文科中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