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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巴刻-字里藏珍-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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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这样做并不容易,最低限度有三个原因:
首先,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是完全不讨好我们的,因此,我们很自然会极力排斥。我们善于为自己找借口,这是我们的天性,也是罪的产品(参创三12等节)。因此,试探就来了:要轻描淡写地处理罪的教义。自初期教会以来,不少好人曾陷在这个试探中。我们需要恩典和属灵的光照,使我们相信自己的罪实在如圣经所说,在神的眼中极其严重。我们需要祷告,求神使我们存着谦卑受教的心来研究这个题目。
其实,圣经中关于罪的教义,是源于圣经里对神的圣洁之论述,然而今日信徒在这方面的知识非常缺乏。我们只能从自己的内里去正确认识罪,当我们发现自己里面的罪时,就会认识到罪;像以赛亚在圣殿中一样,只有当我们意识到面对一位圣洁的神的时候(参赛六3…5),我们才开始看见自己里面的罪。但在现代基督教思想里,虽然非常重视神的美意和怜悯,然而却忽略了神的圣洁。在我们基督教的传统中,沾满了自由派的酵,加上我们的文化对道德问题的漠不关心,还有我们对属灵事物的麻木不仁和不冷不热,这些因素加起来,使有关神的圣洁的德国教导荡然无存。在罪的问题上真正有权威的作者——以赛亚、阿摩司,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结、保罗、约翰、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欧文(John Owen)、古德文(ThomasGoodwin)、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等——都讲述圣洁的神的临在,一种强烈到几乎可以触摸得到的感觉;由于他们深深感受到神的同在,因此能与人分享。然而,今天我们大多数人都欠缺他们那种对神的醒觉,因此我们对罪的认识也相应地缺乏。
第三,圣经中有关罪的教义,在现今的时代早已被世俗化了。今天,人仍然谈论罪,但已不再从神学角度去思想它了。而“罪”这个字所表达的,已脱离了“得罪神”的观念,如今这个字所指的,只是违反了一般人所接纳的正当行为准则,尤其是两性之间的事。但当圣经提到罪的时候,所指的是不折不扣的得罪神的行为。虽然罪是人犯的,而且通常是对社会造成损害,但不论是以人或社会作为出发点,都不能正确界定罪的意义,除非从我们与神的关系去思想罪的问题,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罪真真正正是什么。
罪的本质
新旧约圣经中翻译成“罪”的那些字眼,原文意思是指射不中目标、达不到标准、或不服从权柄。而那些未达的标准、击不中的红心、被遗弃的正途、被触犯的律法、互挑战的权柄,几乎都属乎神。神与他的旨意,是量度罪的标准。罪使我们偏离神所吩咐的道(出三二8),随己意走神所禁止的道路(赛五三6)。罪是与神背道而驰、逃避神、背叛神、公然反抗神、漠视神。
从正面看,罪的精义是什么?就是扮演神的角色,拒绝让创造者做自己生命的神。罪基本上所包含的态度是:为自己而活,不为神而活;只爱自己、服事自己、取悦自己,完全不理会创造者;又尝试尽可能不倚靠他,不让他掌管自己的生命,与他保持距离,务要生命操纵在自己手里;并要以一切(包括神在内)作为可利用的工具,来达到满足自己和一己享乐的目的。罪是把自己抬举高过造物主,夺去他的尊崇,把自己放在他之上,作为人生一切决定的最后准则。奥古斯丁把罪分析为“骄傲”(superbia),是一种期望超越神的疯狂欲念,以及一种转离神而进入“专注自己”(self…absorption 'homo incurva…tus in se')的状态。因此,罪是魔鬼的形像,因为叫人自我抬举的骄傲,是源于魔鬼的罪(提前三6)。这一切都是人类在第一次犯罪的时候孕育出来的,那时人服膺于要像神(创三5)的试探。保罗告诉我们,当人“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罗一21)的时候,罪就开始了,而保罗也提供了圣经中对罪的精义最准确的分析,他宣告说:“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罗八7)——不爱他的管治、厌恶他对我们宣讲的话,甚至存有敌意;而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决意偏行己路,公然向创造者挑战。英文修正译本用enmity(仇恨)这个抽象名词,比其他译本所用的hostile(敌意)一词,蕴含的意义更加强烈,好像保罗是指“仇恨的本质”或“极度仇恨”一样。
从一种自我神化的态度,就衍生出向神和人自作主张的行为:一方面是漠视宗教,另一方面是非人性的行为。对于漠视第一条最大诫命——尽心尽力爱神——的人,我们很难期望他会更尊重第二条诫命——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因此,破坏人和造物者之间关系的罪恶精神,同时也破坏人类社会。保罗曾针对这种破坏性行为的一般表现方式,列出了三张可怕的清单(罗一26…3l;加五19…2l;提后三2…4)。
罪中的状况
圣经强调罪是绝对普世性的。每一个人都很自然会犯罪,这是不能避免的。“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都是偏离正路……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9一12、23)“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约壹一8)根据圣经的解释,罪的普世性是由于人类同为亚当后裔(参林前一五22;罗五12等节)。亚当因为犯罪,在本性上成为罪人:亚当的后裔生下来就是罪人,因此依着本性犯罪。这种从亚当遗留下来、厌恶神和他的律法的天然倾向,传统上称为原罪:虽然这个名称在圣经中找不到,但不论是用来表示这种倾向源于我们的始祖,或表示我们一出生就有此倾向,或意味着一切罪恶源于它,这个名称都十分贴切。圣经称这种倾向为“肉体”或“体贴肉体”(罗八7),或简单叫做“住在我里头的罪”(罗七20;读8一13节)。这种态度控制和决定了每一个不在基督里的人的行为。那儿没有基督掌权,那儿罪就作王了。
圣经所描述的罪中状况,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定罪
对罪人来说,神是一位审判官;而就神的律法而言,犯罪的必须受惩戒。律法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结一八20)“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八1)但在基督耶稣以外,全人类都在死亡的刑罚之下,一方面是因着他们自己的罪行(参罗一32,二8等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都在亚当里面。信主的人,如何因着基督的义使他们得称为义,同样,没有基督的人,也因着亚当的悖逆而被定罪。这不是说,全人类都犯了亚当所犯的罪,而是说亚当的犯罪行为是具代表性的,他的身份是全人类之首,因此,全人类都要承受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着我们与亚当的关系,我们也要受罚。通常我们称这为“原咎”(original guilt),这是包括在原罪的定义内的。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十五至十九节中提出了“原咎”这个思想——即是说,当一个人把罪的时候,“世人都犯了罪”,而且因着他的行为,“众人都成为罪人”。
2、不洁
对罪人来说,神是那圣者。在旧约时代,神苦口婆心地透过食物和卫生方面的不同禁忌和洁净的礼仪,教导以色列人一个功课:有些东西造成人与神相交的阻隔,因为这东西使人污秽不洁,因此那人在神的眼中变为可憎和不可接受。我们的主则把这些律例取消,并郑重地宣告说,污秽人的其实不是食物,而是罪。“'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又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可七18等节)以赛亚早巳学会这个功课了。当他听见撒拉弗在圣殿里宣告神的圣洁时,他逼得要喊叫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他觉得自己不配与神相交,而且实在觉得自己要“灭亡”——被咒诅,因为圣洁的神对不洁的子民必会有这种反应(赛六3…5)。
3、堕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的现况,和他按照神的形像被造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神的形像,人是正直的(参传七29):神所造的人,有一个心思可以知道神的旨意,也有一颗乐意和渴慕实行神旨意的心。那时人的本性是圣洁,像神一样的圣洁。但现今情况却非如此。人对属灵的事物变得暗昧无知,他的意愿与神的旨意割离,他的良心对神的声音迟钝(参弗四18等节)。在神的眼中,他变得软弱败坏;他确实是乖谬不义(罗五6)。他在道德和灵性上有着撒但的形像,而非神的形像;圣经说堕落的人是魔鬼的儿女,正是这个意思(约八44;太一三38;徒一三10;约壹三8)。
这种败坏,即是神形像之扭曲,是完全的败坏。那不是说,人里面的一切都坏到无可救药:而是说,人里头没有一样品质是像神最初造人时那样完美的。在神眼中,人所做的事情,或他所表现的任何才能,没有一样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即使有道德的人“按照本性行律法所要求的事”(而且常常这样做:罗二14;参太七11),他们的心思仍有错误;他们每一个行动总难免以自我为中心,因为罪人的动机总不仅是对神单纯的爱,对他旨意单纯的顺服,或仅是专一渴望荣耀它,乃是存着其他杂念的。人类的行为总有败坏之处,则使不为人所见,但那监察人心肺腑的神必然看见。“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七18)
4、软弱无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与颁布律法的神,并他的律法诫命之间的关系。人堕落后,神并没有改变他圣洁的律法。他仍然要求我们对他和对邻舍要有完全的爱。他发命令的权柄,和他命令的正确无误,是完全不受我们败坏的本性影响的。受影响的,是我们遵行他命令的能力。亚当堕落之前,他里面有顺服神的能力,现在我们却没有。当我们内心深处与神为敌,我们怎能爱神呢?我们不能。“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当神命令那些属肉体的人悔改(徒一七31),并相信他的儿子的时候(约六28等节),他们的心若不更新,就始终不能悔改相信(参约三5,六44;林前二14)。
那么,我们的意志是否仍是自由呢?最简单的答案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们的肉身却不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这意思是说,我们有能力去做我们认为应做的事,但我们肉身(由于是亚当的后裔)却是罪的奴隶(约八34;罗三9,六16-23);真正的意思是说:事实上我们不能够全心全意实行神的旨意。因此,在罪的状况中,永不能讨神喜悦。他的悲剧所在,正是他有自由的意志,也有能力选择想要做的;因为他所选择的,总不免是为了自己,因而也就是有罪和不虔敬的,所以他所做的一切,只会增加他的咒诅。
5、在神的忿怒之下
这给我们看见有罪的人与神作为君王和审判者的关系。(在旧约时代,王是审判者,正如在未有君王制度之前,以色列的士师'或作审判者'其实是君王。)在旧约里,那神圣的王是一位战土,与敌人争战,时常发怒要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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