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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巴刻-字里藏珍-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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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的解释
这是怎么可能的呢?就是藉着完全履行神的律法对人所有的要求——换言之,以真正实在的公义作为根据;因为公义的首要和最基本的意义,就是满足神律法的要求。能够公平地达至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让律法的要求在被称为义的人身上得以满足。但律法对罪人有双重的要求:它要求罪人一方面既然是神所造之物,就需要完全顺服律法的诫命;而另一方面,罪人既然是犯罪者,就需要完全承担罪的刑罚。他们怎能满足这个双重的要求呢?答案是:主耶稣基督已代表他们满足了。永生神的儿子“先在律法以下”(加四4),好让他能够代替他的子民对律法作双重的顺服。这两方面的顺服,在保罗所说的话中已显明出来:“存心顺服,以致于死……”(腓二8)他过着公义的一生,最后按着神的旨意,为不义的人死:他取代人的地位,承担了律法刑罚的咒诅(加三13),为人的罪作了挽回祭(罗三25)。
因此,“因一次的义行”——就是无罪的基督的生和死——“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五18)。因着基督的义(基督受神委派,代表人类成就这义),“神的义”(即从神而来的义,参腓三9)就白白的赐予一切相信的人(罗一17,三2l一22,五17,参九30,一〇3一11):即是说,神应许并赋予他们一种权利,不再把他们当作罪人看待,而是以他们为义人。因此,他们藉着那本是“无罪的”却代表众人“成为罪”(当作罪人一样对待,受到刑罚)的一位,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
传统中常用的一句话:“基督的义归算在人的身上”,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信神的人是义人(罗五19),在神心目中(罗四11)有公义(腓三9),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本身的义,而是因为他们的元首基督在神面前是义的,他们因与基督联合,就分享到他那义人的地位,并蒙神接纳。他的义成为他们的义,意思是说,他们被父神接纳,得到奖赏,正如基督因着本身的义及对父完全的顺服而配受的一样。把他的义归算在他们身上的这个意义,不是像一些人所批评的,是刻意编造出来的法律故事,因为这个真理是建基于罪人和基督之间一个真实的联合。他们是“在基督里”被称为义(加二17);而神算他们为义,宣布他们是义人,并不是以为他们本身已遵行了律法(否则就成为错误的判决),而是因为他们已藉着信心,与那代表全人类遵行了律法的一位联合在一起(这才是真确的判决)。因此,罪人是因着那存顺服的心遵守律法、舍身流血的耶稣基督,而蒙公正地被称为义:他们现今和将来救恩的确据,也必须建立于此。
称义的方法
保罗说,在基督里的信心,就是接受义和领受称义的途径;罪人是“藉着”或“透过”信心而称义的。信心不是称义的基础:如果是,信心就会成为有功劳的行动,保罗就不能把信神的人称为“不作工的人”了(罗四5)。反之,信心是那一双伸出来的、空无一物的手,藉着接受基督而领受了义。
保罗引证亚伯拉罕的例子(“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去证明当人让自己的灵魂安然信赖神丰盛的应许时,他就得称为义了(加三6;罗四3等节;引用创一五6)。根据罗马书第四章的上文下理和辩证的范围,当保罗引用这节经文去教导人,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被“算为他的义”的时候(罗四5、9、22),他要我们明白的是:信心——全心全意依赖神的应许(18等节)——就是把义算在他身上的条件和途径。保罗不是说信心——无论是当作义或义的代替品——是称义的基础。罗马书第四章全章所讨论的完全不是关乎称义的基础,而是关于达致称义的途径。我们已经引用过罗马书第三及第五章的经文,在其中保罗就曾讨论称义的基础,根据保罗的教训,我们被称为义不是基于我们的信心,而是基于基督的义。
或许我可以尽量简短地评论一下保罗的文笔,藉此阐明罗马书第四章所讨论的真理。保罗的书信显示出他有一个分析力强、思想清晰的头脑,他清楚知道自己要说些什么,他也有…种传播者的本能,能够有条不紊、有说服力地陈述他的论点;但另一方面他却对语文和说话的技巧没有太大的兴趣(参林前二14;林后一〇10),又因为他是要向普通人说话,因此他的遣词造句就显得颇为松散,没有太多的定义,没有专门名词,不寻求华美的词藻,而且有一习惯(或许他并非故意如此,我们在不知不觉间也会如此),就是常常重覆一些对他意义重大的字眼,而重覆用的时候,往往会表达了跟上次略为不同的意思。
此外,保罗是一位行文非常精炼的作家,在新约中他的文笔是最浓缩的。在一些分析性的论证上,他通常只列出一个梗概的大纲,让读者自行引伸出推论和涵义。但他总是有足够的陈述,使道理清晰,而那些留心他的逻辑推理的读者,应该不会误解他行文中偶尔出现的一些奇特和意义含糊的用语。
罗马书就是典型的例子:保罗所写的每一句话都精简扼要,每一个钥字,都有独特的意义,却又互相关连。例如,在短短七节经文中,“律法”或“律”一词就有几种意思:(1)神的命令(七22、25,八3);(2)一种持久的力量,是属乎罪的(七23、25,八2),也属乎坚定的意志,尽管这种意志的效力不大(“心中的律”,七23),也属于圣灵(八2,除非“圣灵的律”是像一些人所说的,是指福音的信息);(3)一种重覆出现的过程(七21)。“义”又是另一个具有多种意义的字眼。它可以解作:(1)当神审判罪的时候(三25,参二5,三5等节),及称不义的人为义的时候(三26)所表现的特性;(2)神对人的接纳,是因耶稣的缘故,而白白赐给人的礼物(五17),以致他们现今虽然有罪,却是与神“关系正常”;(3)人对神应有的顺从(六13、16、18、20,一四17)。
在罗马书第四章,保罗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就算为他的义”(3、5、9、22节),他在这里不是说信心就是我们的义,乃是说我们是因着信得称为义。信心肯定是我们称义的条件和途径,但基督的顺服(五19)、他的义(18节),以及他为我们的罪付上的赎价(三25),是我们称义的根据。
保罗和雅各
有时候人们以为雅各书二章二十一至二十五节与保罗的教训冲突,因这段经文教导人说:神是根据信心和行为两个双重的基础去接纳人。然而,我们若根据这段经文的上文下理去研究一下,就发现雅各并没有这个意思。我们必须谨记,在新约作者中,只有保罗经常用“称义”来描述神接纳人的行动。当雅各也说到“称义”的时候,他是运用这个词一个更普遍的意义,就是指为别人伸寃,证明他是对的。在这个意义上,称义的意思不是说被神接纳为义,而是证明某人是一个真正信主的人;据雅各的意思,一个称义的人,是应该可以从他生命里找到证据,证明他拥有一种活的、有行动的信心,使他得到神的接纳。雅各和保罗一样,引用创世记十五章六节,两者的目的都是要显明亚伯拉罕是藉着信心被神接纳为义(雅二23)。但他说,圣经上这句话约在三十年后就“应验”(由后来发生的事情所证实)了——那时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因行为称义”(二21)。亚伯拉罕当时所作出的行动,证明他拥有真实的信心,并且被神接纳。雅各这段经文(二14…26)的要点是:单单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由真实信心所产生出来的好行为,就不足以证明一个人已经得救——这一点保罗必完全赞成。
称义的重要
称义的教义是福音的中心,因为神是我们这些有理性的被造物的颁布律法者和审判官,这是我们与神的基本关系,而我们在他面前的地位,永远是由他圣洁的律法所决定的。因此,罪人的首要问题,就是先与神的律法建立正确的关系,因为除非他与律法的关系正确,他不能与定律法的神有正确的关系。一天他仍在律法的咒诅底下,他就不可能真正敬拜神,与神相交。然则,称义的福音却解决了这个问题,让他看见如何藉着在基督里的信心,可以永远湮没律法那咒诅他的声音。如今他可以坦然无惧的靠近他的造物主,向他敬拜。
因此,认识到个人是否蒙称义,是一切真实信仰的基础。过去一直如是,将来也必加是。问题不在乎你能否完全按着圣经真理,准确地把教义陈述出来(正如上文说过,这样做必须特别谨慎),而是你是否经验到它的真实?在一个真正信仰开始之先,你必须先提出一个问题:如问能除去我的罪?真实的信仰,只属于那些知道答案的人,这问题的答案是:并非看见我能为自己做些什么,乃是信靠耶稣,并相信他为我所作的。
第十四篇 重生
像很多圣经的钥字一样,“重生”这个词在原文是一个图画文字——重生,即第二次出生。它标示人生一个新的开始。在教会历史中,有关重生究竟牵涉些什么、何时和如何发生,都有不同的见解。我们开始讨论这个题目的时候,不妨先综览一下其中的一些看法。
历代教会的观点
初期教会的信徒,一致认为重生是由洗礼的仪式所象征和带来的一种恩福。教父们认为重生包括了灵命的醒觉和罪孽的洁除(其实这是称义的一部份)。但另一方面,中世纪的人为重生下了一个更准确的定义,说它是恩典的注入,从而正确地把它与洁除罪孽分别出来;但它们却把两者包括在称义之中,误以为称义是神把人变成公义的一个作为。
改教者们则把称义和重生判别出来,认为前者是脱离罪咎的救赎,后者则为脱离罪恶权势的救赎;他们并坚持说:如果没有信心,即使人已受洗礼,也不能拥有任何一种恩福。加尔文则为重生下了一个很广阔的定义,包括了神在地上照着基督的形像把人重造所牵涉到的一切——灵命的复苏、有意识的改变(信心和悔改),和一生之久的成圣工夫;但其他改教者则规限了重生这个词的含意,只用来表示神使灵性死亡的人得以复苏的初步作为。
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亦即是清教徒时代,一般都把重生和“有效的呼召”(effectual calling)看为同义词,都是指到这种能产生信心的初步恩典;并把两者等同于悔改。一六一一年出版的英王钦定本英文圣经,把一些较早期的基督教圣经译本中更合文法的“turn”(转变)或“convert”(改变)更改为“beconverted”(被改变),由此可见一斑。钦定本明确地模造了英文的宗教词汇,以致今天我们仍然习惯说“becon…verted''(被改变)和”be born again''(被重生),两者交替使用。或许这是无伤大雅的,只要我们记着:在新约圣经中,那翻译成“被改变”的原文动词,其实常常是主动式的,而在下面注释所引用的经文中,它是指到人回转向神的行动,而不是指到神把罪人转向它的作为。神学或可以解释说,人的回转是基于神使他回转,但即使如此,我们若利用神学去解释这些经文的误译,我们只能够为之抱憾。
自从十七世纪以来,改革派神学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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