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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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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五·定义相似过:

  若谓正因须要决定,则定义亦须要决定相似故?欲许如是,一切立破不依于实义之声,能有所为义故。决定名相是需决定定义性,不了知遣余之境,于实义上亦无少许定义名相之立论。此有一说:因相之声义,是能知所立,彼亦若直接了知(所立),则须决定。若间接了知,谓可容许决定之说。断除诸决定者诠说之过,非量论之旨义,而且唯限无知于立破之理论。故终究如是思维、测察,遣余是观待觉识上一方之理论。

  子二·认定事相有三:

  丑一·破斥他宗:

  【某谓诤事所差别,欲许为因之事相。】

  寅一·随行之成立决定遍及总相,随遮当成立决定遍满遮除诤事:

  若彼诸不成立,能立极成过之方式。(喻:具烟山法者为有火,以其有烟之故,彼山之烟是因之事相。)因之事相…唯‘山之烟’。同品喻虽不随行然而决定因相之定义量故。唯‘烟’之总相若成立遍及火,则境、时、相之差别是遍及烟。然而亦当成立断除不遍及火之怀疑。倘若虽成立遍总相,然而不成立别相,则唯‘实事’之总相,成立遍满具‘一’与‘诸多’,然而于真正实体当不成立具一与诸多性,以其所遍…不成立真正之实体之故。若承许之,离一与诸多之随遮当不成立周遍。倘若虽不成立真实有,然而于唯‘实事’总相成立遍及具一与诸多故。彼唯‘实有’性,若是真正实有,则不周遍真实之一与诸多。终止思维上之疑疑虑故当成立周遍?于此亦虽所遍山之烟不成立量,然而…唯‘烟’总相成立遍及唯‘火’故。虽唯‘烟’是山之烟,亦彼烟不周遍火,或终止思惟之怀疑,为何不成立遍相。

  寅二·克除唯‘烟’摄属无火

  别相:山之烟亦克除趣入无火故。当能立山之烟遍及火。如妨害量克除所作性是常故,如成立所作性遍及无常。

  寅三·:若不成立彼诸遍相则为极成过

  应成中观论见不剔除说实有部之过。应成观待遮反之一方,怀疑非因相之过等等畅述说法,此不应理。

  【遮除不具是诤事,如是吾等亦无诤,遮除具余无随行,法和所立亦如彼。】欲许‘山之烟’等所差别诤事,为因之事相。彼若结合‘遮除不具’,则亦是吾等所承许为无诤。遮除不具之时,不转成同品喻无随行,除了自不具足外,遮除其余为非有。若结合‘遮除具余’,则无随行,欲许随行当决定周遍总相等等,诤事之法结合‘遮除不具’谓,仅限无知因明论式。

  丑二·自宗:

  【因之事相是遣余。】正因之事相,无所差别境、时、相之烟和所作性等总虚体。于诤事成立‘遮除不具’为宗法,因相随行于所立谓‘随行’。遮反所立法之量力而成遮反因相谓随遮,如是所立法亦结合‘遮除不具’。

  丑三·断诤:

  【此无其余之质难。】有一说:因相之总相为非有?虽无实体之总相,然而不相违于遣余之总相。若谓一总相不应有二式之观点?彼遮除之总性,相属‘宗’和‘同品’二者故不相违。若需同时决定因三式,则若成立宗法当成立所立。若谓允许渐次决定,则所闻性亦转成正因?总之不能同时趣入二种思惟故,,依渐次决定,然而有时须决定同时了知,修习因三式明现故,若成立宗法则了知成立所立。若谓总相是所立则成立应能立?云:无过。有法成立‘遮除不具’之故,若了知此方法,则自然远离,差别于无随行之诤论等等。

  子三·详析名相有三:

  丑一·如何分析法。

  丑二·决定分析之自性。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



  丑一·如何分析法又分三点:

  寅一·实体方式分析

  【具有彼定义因相,转成诸多分析法。】彼因三式亦依所引述因相之方式分析,设立‘遮无’和‘遮非’二因相。若依‘所立法’之分析,则成立‘遮无’和‘遮非’二因,若依相属关系之分析,则‘同体相属’和‘彼生相属’二者。彼亦分直接相属和间接相属二者,若依成立法分析,则为‘成立意义’和‘成立名言’。若依‘能立’分析,则为‘共称势力’和‘实体(事)势力’二者。

  寅二·若以结合方式分析,则分为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

  寅三·断诤:

  有一说:若谓能立因可分二种,能破因亦分二种共为四种。若能破因含摄于一种,则能立因亦可含摄于一种。或谓四种否则为决定二种?此之辩答,成立三因相不相属于决定作二种或四种,此是合理之义。

  【法称论师作决定,结合方式‘因’为三。】能破因终究含摄于可现不可得因故,同一喻体之中,容许抉承性含摄于同一体。能立因之结合,于同一喻体之中不容许结合之故,分为二种因(自性因、果因)结合之方式,决定三种因相之数目。

  丑二·决定(名相)分析之自性有三

  寅一·不可得因

  寅二·自性因

  寅三·果因



  寅一·不可得因有三:

  卯一·定义:

  【灭除所破具三式。】

  卯二·详析分类有二:

  辰一·体性不可得:

  【体性不可得有四。】犹如:a。前面地上瓶子可现不可得故,成立‘无’之名言谓:自性不可得。b。熄灭火后,灭除烟等谓:因不可得。c。犹如遮阻树故,消灭沉香树谓:能遍不可得因。d。消除烟故灭除烟因无质碍力等谓:果不可得因。遏止彼诸相属之境故,消除彼诸相属法共四不可得因。

  辰二·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有二相。】彼又分: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

  巳二·‘互绝相违’可得因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又分为二:

  午一·破斥他宗之决定数目:

  【热触四遮寒触四,故结合谓十六因。】火和火因无质碍力、火果为烟、火之所遍…檀香之火共为四种。寒触亦寒触、寒触因…无质碍力、寒触果…汗毛直竖、寒触之所遍寒霜之触觉共为四种,彼亦寒触等四种为不可现之实事。若热火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等四种。若檀香之火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四种。若烟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果可得四种。若火因无质碍力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因可得四种。共为十六种,承许如是,最后相违因可得四种不应理。

  【火非为无质碍力,无相续故无法灭。】火唯‘因’错觉性执为无质碍力,不容许设立因之说法故,既不许能立所立。然而思维容许灭除所破亦不应理,热触第二刹那无质碍力,是产生火之薪柴故。彼非火彼(薪柴)不克除寒触。倘若非如是,若火无质碍力能差别作用,设立火为因相,则克除唯‘火’故,不须‘火因’之因相,而设置热触无质碍力为因相,是刹那之虚体,若设置火作为火之相续,则刹那之火…(无相续之火),不能克除寒触故,无质碍力非因相。然则,若谓相违所遍可得。亦若檀香火为所差别火故,当转成相违自性可得故,彼二种相似?云:不相似,檀香火是‘火’性故与寒触相违,‘差别相异总法故’谓之说法。亦容许设为因相,若非如是,则灭除‘昏暗’设立灯火,灭除‘常’设立勤勇所发,灭除‘结合识’设立阿罗汉等,从经典论典设立别相,一切皆丧势。彼诸亦‘究竟明相’和‘所作已办’和‘ 槃’之故。

  午二·自宗:

  【量论宣述多种论,能灭。是前十二种。】法称论师之量论,谓三种或四种皆如理之宣述,然而随行哲大利现前抉择,唯彼前之十二种。

  巳二·‘互绝相违’可得因:

  【相互断绝于实事,‘因’和‘有因’为非有。】

  午一·叙述相违法:


  互绝相违实事,是具‘肯定’‘否定’故,应无‘因’和无‘有因’。
  如是云:复次互相断绝是适用定义之相违,如常和无常谓之说法。克除(否定)常之际,遍及成立肯定无常。

  【至于彼之所差别,是能遍相违可得。】喻︰声有法,为常实体之空,以其所作性之故。所破斥…常之实体遍及非所作性,与彼相违,设立(缘)所作性为因相,是能遍相违可得。

  【妨害量之相违亦,摄能遍相违可得。】妨害量之相违,‘观待’破除‘决定’、‘无观待’则剔除‘不决定’。喻如:彼具观待(余因),是不决定,如染衣…观待于染料。(瓶)破灭亦观待于他因谓之,与‘决定’相违是为不决定之所遍,设立‘具观待’为因相后为剔除‘决定’。

  午二·任何存在不观待于余因,是决定彼之体性

  如因缘聚合,终必产生结果。‘瓶’破灭亦存在不观待于余因。相违于不决定,决定所遍。设立‘无观待’为因。摄属于相违所遍可得。有一说:彼诸唯‘相异’欲许互绝相违前已遏止。为何欲许之?如结合蓝色四种破灭黄色四种,需如是承许不并存相违因故。含摄于三种互绝相违等,摄入能遍相违可得是类似。故怀疑其支分是不可现因,以相违之方式破除。应用互绝相违而趣入,灭除两者相互可现,当证成现量故,无观待于相违因。

  卯三·决定能破因之相属法有二:

  辰一·破斥他宗:

  【遏止实事之相属,不并存聚体生妄。】立破二者,欲许实事之相属前已遏止。有一说:遮反不并存相违可得,而欲许能依‘彼生相属’,所破事寒触四种,能破因具火势等四种,从无实聚体而产生之说法,云:不应理,以其所触可能平等舍心之故,和极成过之故。

  辰二·自宗:

  【遮属境故遮属法,成立觉识反相属。】体性不可得,遮除成立因相之相属境故。克除相属法性,决定成为相反相属,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是相反彼生相属因相。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之互绝相违因,是相反同体相属因。故成立相属。同品喻之中,因相遍及所立法成立量后,于异品喻成立或不成立皆可,若妨害量之阻遮自性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则克除彼生相属‘果’不可得和‘所遍’不可得故,当成立觉识上之相属。‘彼故所立法于异品喻决定,不欲许此之实事。’

  相违可得,若成立对立相违,则一方面克除妨害故,不观待于灭除统一相属故,且不需要察验遮反相属。

  寅二·自性因有三:

  卯一·定义:

  【成立自性具三式。】谓之。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因相之实体:

  【无二体性自性因。】彼亦分为:

  巳一·因相之分析

  巳二·所立之分析



  巳一:因相之分析亦分:

  午一·‘无观待’别相

  午二·‘观待’别相二种


  午一·无观待别相:

  如成立无常设立‘存在’为因相之真实因。

  午二·观待因相亦分二

  未一·观待自法之差别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未一·观待自法别相,亦有二:

  A。唯观待‘存在’设立‘所作性’为因相。B。如直诠观待设立‘缘因别相相异’为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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