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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博览群书2004年第02期-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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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战。最后,我们还可以认为,在历史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上,双方也是各有主张。“历史有什么用?”当年法国年鉴学派的大师布洛赫曾被稚子的这句质问震撼,大概所有埋首故纸堆的人都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用”的含义丰富,如果仅仅定义为实用意义上的“用途”,史料学派中人的态度是:历史学可以有“用”,但历史学家不应去求“用”,像顾颉刚就坚定地认为:“学问固然可以应用,但应用只是学问的自然结果,而不是作学问的目的”。而唯物史观派中人则认为,历史学必须有“用”,历史学家应该去主动求“用”。胡绳特别举了个例子来批判傅斯年,因傅氏在1932年写了篇《明成祖生母纪疑》而且引发学界的热烈讨论,胡绳乃对此问道:“谁是明成祖的生母,这问题有什么意义,这是傅斯年自己也说不出来的”。现在看来,明成祖的生母是谁的确是个琐屑的问题,但是否就真无意义还大有可商处,试想一下,如果与此相关的小问题都弄明白了,人们对明宫廷乃至明朝政治的了解会不会更深一些呢?
  通过对历史科学中两条道路之争的回顾,走过一段弯路的我们终于明白,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熟悉、考订史料都是第一位的、基础性的工作。所以谢泳先生提出了当代中国史学要回到傅斯年的传统的观点。这一观点是对过去那段迷误的反正,有合理性,可是对比西方史学的发展,我们似乎又不能如此自信。西方在兰克学派以后,有所谓批判的历史哲学有年鉴学派,有斯宾格勒有汤因比有布罗代尔等大师,无不是对以实证史学为特色的兰克学派的扬弃。如果史学研究的惟一正途就是傅斯年的传统,大概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斯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也好,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也罢,都不是什么有价值的著作,这岂非荒唐?另外,中国人的实用理性向来发达,中国人思维、治学的特点本来就“不玄想,贵,领悟,轻逻辑,重经验”,所以历史研究中“回到傅斯年”虽然重要,但难道我们不应同时注意研究和吸取德国抽象思辨那种惊人的深刻力量?俄罗斯知识分子有言:“我的心因为人类的苦难而受伤”,一个历史的研究者是否也应具备这种世界眼光和人类意识?还有一点,强调“回到傅斯年”似乎还忽略了学者禀赋、气质之差异,其实,只要没有现实政治的干扰,何妨让几个没有兴趣钻史料的人去放言高论?不着边际之处,不妨一笑了之,然而有时也许还会有灵光一现呢。比如八十年代那些轰动一时的名著当下屡被人讥为“空疏”,可是只要一堆“空疏之论”中有片言只语启发你深沉思考,这不就够了吗?


读张维迎
  我和张维迎算不上有私交,只是通过两次电话,共同参加过两个讨论会。三个月前他来电话希望我能为他的新作写篇书评,接着就叫快递把书送来了。无奈正撞上我开新课,备课忙得针插不进。现在课上完了,可以读这本书了。之所以一直没拒绝,终于开始写,原因有二。其一,我读过他的《产权、政府与信誉》,很有收益。那本书中留下了我的红色笔道。有些话甚至值得重温:“制度为什么重要?就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计划和市场将是等价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等价的。”其二,我下过很大力气写过一本《信任论》,因为是合作出书,现在还要亲自去贩卖。该书被几家大报评为当年最佳学术著作。但是在学术界的同行中几乎没有反响。我不希望另一本关注同一问题的优秀著作遭遇同样的冷遇,我觉得我有写书评、改变这种冷漠的义务。
  信任:政府与企业  我一向认为,政府可以破坏社会信任,却几乎不能建设社会信任。我觉得,我俩对此享有很多共识,分歧有没有还不好说,还要进一步交流才能搞清楚。他说:“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他的供给曲线生动地表述了他的思想:当一个社会完全没有管制时·,欺诈流行,不讲信誉;随着政府的监管,企业的信誉也相应增加;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强度超过了某个点后,企业又开始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企业讲信誉的积极性越低。“最后到达一个死角,只有管制,没有信誉,所有的交易都只能在政府的管制下进行。这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个危险,也是我最担忧的问题。”(第17…22页)我觉得,这曲线画的不错,但是要以社会上存在着民营企业为前提,如果民营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完全不存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就是如此),政府的管制可以带来秩序、服从和若干东西,但是对社会信任来说则是“宽严皆误”,都生不出社会信任。很多人怀念改革开放前的时代,以为那时有社会信任。我以为那是误将秩序看作信任了。如果没有一丝自由合作的空间,还需要信任吗?
  我认为,社会信任来自民间团体。张维迎强调企业对建立社会信任的重要作用,因为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民营企业是最重要的民间团体。在论述企业与信任的关系中,他说:“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如果他只以个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活动,十有八九他会干一锤子买卖。但是假定他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的活动并不随着他退休而终止,他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用来自出售公司而得到的收入。显然公司的信誉越好,可变卖的价值就越高……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信誉的载体。……企业使得法律运行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方面,有了企业这个信誉载体,大多数交易活动就可以通过信誉机制来支持。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司法机关收取证据的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毕竟企业的数量要比个人的数量少得多……但是企业作为信誉的载体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真正的所有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第二,企业必须能被交易……买卖企业实际上就是买卖企业的信誉。第三,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如果进入和退出没有自由,不讲信誉的企业不能被有信誉的企业所淘汰,新的企业不能自由进入,就会形成垄断……靠垄断带来的资金生存,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企业普遍不讲信誉。”(第42…48页)他在书中多次说到,世界上市场交易最繁荣的地方常常就是社会信任最充分的地方,原因即如上述。其论述是深刻和精辟的。他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群与重复性博弈——有机地糅合在一起。
  信息不对称与连带关系  信息不对称是生长欺诈的土壤。怎样克服信息不对称呢?本书中“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一文正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应用当代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作者说:“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属于一种强而有力的激励方式。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大一统’的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不对称怎么解决?逻辑上的出路异常简单,就是将观察和监督的权力交给“对称”的人,也就是熟悉的人,靠一种制度去保证当事人认真尽职地监督,并下情上达。这种制度就是保甲制和连坐制,这一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张维迎按照激励目的、方式的不同,将中国古代的刑事连坐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基于信息连带的责任,保甲制是其典型。这一制度是由商鞅的“什五制度”(五家为五,十家为什)奠基的。十家之内的群体中,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选出保甲长,他们有两个职责:犯罪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人,公共职能的最低级组织者。但是如果保甲之内的违法行为未能上达的责任仅仅由保甲长来负,保甲制就成了“承包制”了,而承包制只能激励保甲长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其他居民会隐瞒信息。保甲制靠着“连坐”,即集体惩罚,克服了承包制激励的不足。保甲与连坐,合二而一,促进违法情况上达,解决了上下层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种是基于行为的连带责任。比如大多数朝代在举荐制度中实行连坐。如果后来发现被举荐人的情况与当初举荐的情况不符,或者被举荐人三年之内贪赃枉法,举荐人都要一同受罚。当然有功也会共享。我进入高校任教时间不长,但已痛感选拔研究生的考试的低效,乃至无效。对考生了解最多的是教育他们多年的老师,这些人的推荐信应该是最有根据的判断。但是我们今天最不能相信的大概就是推荐信了。同行评价是信息对称的,现在同样难以相信。都是因为我们剥去了我们的祖先最早创造的举荐中的“连带责任”。我曾经撰文“有限匿名制刍议”,建议评职称的选票不搞匿名,而搞“糊名”,唱票时看不到投票人姓名,拆开选票则可以看到投票人姓名;投票后封存选票,解密期满后可以查看投票人姓名。也就是留下这个信息,休想混水摸鱼。保存这个信息,当然是为了建立有实质内容的连带责任的。
  第三种是效用的连带责任。所谓效用,就是加大威慑力。这也正是连坐的目的之一。一人犯罪,株连三族(其范围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张维迎为这一制度解释:目的不是事后惩罚,而是事前威慑,迫使家族内的成员相互监督和负责,不得反叛。他引申孙国祥的观点:现代学者简单地判断统治者是为了私仇,为了报复,为了“斩草除根”来实行连坐的,这显然是看低了古代统治者的胸怀和水平。
  这是近年少有的一篇好文章,显示出一种打通古今的能力。这篇文章是张维迎与他的学生邓峰合作的,这位学生好像是历史学出身。这一合作珠联璧合。无疑,是张维迎的理论在这一串历史研究的念珠中的穿针引线。
  法律的激励机制  讨论法律是这本书的主题之一。他是从讨论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开始的。他认为,如果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张维迎是轿车族成员。我是自行车族成员,我写过“自行车族成员的呐喊”一文,为自行车族的权益呼吁。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与张维迎再次享有共识。但我对此没有发表过言论。而张维迎的论证是出色的。他说:“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第65…66页)如果任何情况下都不追究司机的行为,当然是荒诞的,必将事故激增。而如果任何情况下司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将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去防止事故,但是行人就因此没有很大的积极性去防范事故了,因而交通治理依然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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