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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1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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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量犹度也,谓以丈尺度地。○量,音亮,或音良,下同。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量犹”至“度地”○释曰:在此者,以其掌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理,其中虽有馀事,要以军事为重,故亦列职於此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小子主祭祀之小事。)
  '疏'注“小子”至“小事”○释曰:在此者,以其职有掌小祭祀羞羊肆,衅军器,师田掌斩牲徇陈之事,故属此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贾二人,徒八人。
  '疏'“羊人”○释曰:羊人在此者,以其职有掌羊牲又祭祀割牲等之事,羊属南方火,司马火官,故在此。按《说卦》云“《兑》为羊”,注云:“其畜好刚卤。”又《易说》云:“大山失金(又鸟),西岳亡玉羊。”玉羊者,西岳之精,而羊不在西方者,羊有二义。按《五行传》云:“视之不明,则有羊祸。”注云:“羊,畜之远视者,属视。”故列在夏官,兑为羊,又属西方也。
  司,下士二人,徒六人。(故书“”为“ㄡ”。杜子春云:“ㄡ当为,书亦或为,为私火。”玄谓读如予若观火之观。今燕俗名汤热为观,则火谓热火与?○司,古唤反。ㄡ,哉约反,李又音灼。观,古唤反,下同。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火与”○释曰:在此者,按其职有行火之政令,火属南方,故在此也。子春不从古书“ㄡ”,还从“”。“为私火”者,民间理爨之火为私火,亦如後郑为热火也。後郑“读如予若观火”者,盘庚告其群臣,不欲徙而匿情者,予若观热也。我有刑罚如热火可畏。故引燕俗以汤热为观,亦取热火之义。後郑云“谓热火与”者,对《秋官·司ピ氏》“以夫燧取火於日”,中为明者,为冷火,破字为疑,故云“与”也。孔安国以观为视,我观汝情如视火,与郑义异也。若然,司ピ氏不在此者,彼取金义,故在秋官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固,国所依阻者也。国曰固,野曰险。《易》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疏'注“固国”至“其国”○释曰:郑云“固,国所依阻者也”者,欲见固据在国而言。云“国曰固,野曰险”者,对下文司险是在野之义也。以其《掌固职》云“掌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并据国而言,《司险职》云“周知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皆据在野而言,故知在野曰险。又引《易》者,《易·坎卦·彖》云:“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引之证固是在国,王公设之以守国。若然,《易》云“王公设险”,险即此固,以其言王公设之,非是在野自然之险者也。是对文则险固异,散则险固通名也。掌固、司险在此者,取整齐之义故也。
  司险,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後同。)
  '疏'“掌疆”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阙,虽未知其事,盖掌守疆界,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候,候迎宾客之来者。)
  '疏'注“候候”至“来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各掌其方之道治,与其禁令,以设候人。”是迎宾客之事。故《诗》云“彼候人兮,荷戈与衤殳”,亦是武事,故在此也。
  环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环犹也,以勇力敌。○环,户关反,刘户串反。,起略反,下同。)
  '疏'注“环犹”至“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致师,察军慝”,皆是军师之事也,故在此也。
  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挈”读如“发”之。壶,盛水器也。世主挈壶水以为漏。○挈,刘苦结反,一音结,又户结反。盛,音成。)
  '疏'注“挈读”至“为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又云:“凡军事悬壶,以序聚柝。”皆为军事,按在此也。郑读“挈”如发之“”者,《诗》云“总角之宴”,《毛传》云:“总角,结发。”此郑依毛传,即结之义也。郑云“世主挈壶水以为漏”者,以其称“氏”,此则官有世功,则以官为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释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服不,服不服之兽者。)
  '疏'注“服不”至“兽者”○释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兽,象王者伐叛柔服之义,故在此也。
  射鸟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射,食亦反。)
  '疏'“射鸟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射鸟。”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罗氏,下士一人,徒八人。(能以罗罔捕鸟者。《郊特牲》曰:“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搏鸟,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注“能以”至“兽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识云:“掌罗乌鸟。”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按彼云:“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诸侯贡属焉。”彼大罗氏则此罗氏,为一。彼称大,对诸侯。此直曰罗氏,此无所对,故不称大。此职唯罗鸟,不主兽,彼兼言兽者,诸侯所贡鸟兽属焉,则兼掌所贡之兽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畜谓敛而养之。○畜,许六反,注同,刘许又反。)
  '疏'注“畜谓敛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鸟而阜藩教扰之。”是专养鸟,其职注谓“鹅鹜之属”,是敛而养之。鸟是羽虫,属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释曰:在此者,以其职云“掌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与《大司马》云“进贤兴功”同,故列职於此也。
  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注“诸子”至“庶子”○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故亦在此也。郑云:“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职云:“掌国子之ヘ。”ヘ,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子皆是ヘ,故郑历言之。”云“或曰庶子”者,按《礼记·燕义》称此诸子为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礼》有庶子执烛之事,彼称诸子谓之庶子,故《燕义》兼说天子诸子之事,诸庶为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故通谓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疏'注“右谓”至“车右”○释曰:在此者,王车之右,执干戈以卫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知勇力者,其职云:“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郑云:“选右当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选有勇力者。○贲,音奔,下同。)
  '疏'注“不言”至“力者”○释曰:在此者,亦卫守王,在此宜也。郑云“不言徒曰虎士,则虎士徒之还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选有勇力者,乃为之以当徒处。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贲氏”○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言旅,见其众,言贲,见其勇。亦是卫守王事,故在此也。
  节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世为王节所衣服。○为,于伪反。)
  '疏'注“世为”至“衣服”○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郊祀,二人执戈,送逆尸,从车。”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世为王节所衣服”,以其著服与王为节而称“氏”,故知官有世功,则曰官旅。然凡称氏者,郑虽不释为世功,但注有详略,从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方相犹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A105',音同。)
  '疏'注“方相”至“之貌”○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郑云“方相犹言放想”者,汉时有此语,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仆,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仆,中士六人;御仆,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仆,侍御於尊者之名,大仆其长也。)
  '疏'注“仆侍”至“长也”○释曰:在此者,凡言仆御者,是武卫之事。又《大仆职》“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是几仆御皆连类在此也。大仆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仆已下至御仆,乃是别职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祭仆》其职云:“掌受命於王以视祭祀。”《御仆》其职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复。大仆为长,故连类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仆下者,是四官别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隶仆,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亵,息列反。)
  '疏'注“此吏”至“事亵”○释曰:在此者,以仆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亵,故别官职,不属大仆。郑云“此吏而曰隶,以其事亵”者,此经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隶”已下,是奴称隶,以其掌亵,故与贱同称隶也。
  弁师,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弁者,古冠之大称。委貌、缁布曰冠。○弁,皮彦反。称,尺证反。)
  '疏'“弁师”至“四人”○释曰:在此者,以夏物长大而盛壮,人年长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释曰:按《礼记·郊特牲》及《士冠记》,皆云夏收、殷旱、周弁,三代皆祭冠,则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称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郑云“弁者,古冠之大称”也。云“委貌、缁布曰冠”者,此二者对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甲,今之铠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长。○铠,苦爱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注“甲今”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其职虽阙,但甲者军师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铠”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异。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从金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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