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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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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经」的部类集成,从佛世到部派分立,组成现存「戒经」的八篇,是经历了多少阶段;最初是集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称。「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传说,而七聚是部分学派的传说,意见也没有一致。「五篇」,实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原始部类而来,『僧只律』称之为「五 经」,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说∶ 


   「布萨时,应广诵五 经。若有因缘不得者,应诵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罗夷及偈,馀者僧常闻」。 


  「五 经」,也称为「五修多罗」su^tra(3)。五部是被称为经的,如说∶「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罗说竟」(4)。如约五部经而作罪的分类,名为「五众罪」(5),五众是五蕴Skandha 或五聚khandha的异译,就是「五犯聚」pan~ca…apattikkhandha^。『僧只律』又称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说∶ 


   「犯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以是五篇罪谤,是名诽谤诤 'P134' 」。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也但立「五种罪」(6)。『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都说到「五篇戒」(7)。「五修多罗」、「五 经」,约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说;依此而为犯罪的分类,成「五犯聚」或「五篇」。「五 经」,实为「戒经」的原始类集。 


  『僧只律』称波罗提木叉为五部经,因而想到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说波罗提木叉,有广说,有略说,在各部广律中,有「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共同传说。依『僧只律』,这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说,依「五 经」,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说∶ 


   「若布萨时,广说五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四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三众戒。若 复不能者,当广诵二众戒。若复不能者,当广诵一众戒及偈,馀者僧常闻」。 


  依五部经,成为五种说波罗提木叉;大众部Maha^sa^m!ghika所传,表示了说波罗提木叉(还没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罗提木叉的传诵中,渐渐的从五部而成为八部;说波罗提木叉序,也成为「戒经」的一分;大众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罗」──九法及序。以後来完成的「戒经」,配合「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老传说,部派间就不免意见纷纭。如『铜 律』、『十 'P135' 诵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说,『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所说,是较为普遍的一流(8)。「五种说波罗提木叉」,是这样的∶ 1。诵波罗提木叉序。 2。诵序及波罗夷。 3。诵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4。诵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诵全部。 


  另有一流,如『毗尼母经』、『四分律』的第二说(9)。『僧只律』的「四说」(10),似乎是这一传说的讹脱。这一流的传说是这样的∶ 1。诵戒序及波罗夷。 2。诵戒序、波罗夷及僧伽婆尸沙。 3。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诵戒序、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萨耆波逸提。 5。诵全部。 


  此外,还有『四分律』的第三说、第四说(11),不知属於什麽部派。「五种说波罗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传说。配合後代组织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见不一。反显得『僧只律』的传说,依(波罗提木叉的)五部经,分「五种说波罗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总之,五部经是戒经的原始部类,原始的组织形态。 


  依五修多罗而为罪的分类,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称、意义,各部律的解说与差别,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详细的引述论列,可为参考。现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轻次第,与处分不同,略说如下∶ 


  1。波罗夷pa^ra^jika^,译义为「他胜处」、「堕不如」,为最严重的罪行。如战争的为他所征服,堕於负处一样。凡波罗夷学处,结句都说∶「是波罗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驱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资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应得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这与世间的犯了死罪一样,所以比喻为∶「如断多罗树心,不可复生」(13)。 


  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义为「僧残」。这如伤重而馀命未绝,还可以救治一样。犯这类罪的,要暂时「别住」pariva^sa於僧伽边缘,受六夜「摩那 」ma^na^pya 的处分。「别住」期间,可说是短期的流放,褫夺应有的权利。等到期满後,还要在二十清净比丘僧中,举行「出罪」a^varhan!a。得全体(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净,回复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这种重罪,几乎丧失了僧格,但还有剩馀,可以从僧伽中救济过来,所以名 'P137' 为「僧残」 


  3。波逸提pa^tayantika^,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译为「舍堕」),与单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译义为「堕」,而形容为「烧」、「煮」等。这是陷於罪恶,身心焦灼、烦热,不得安宁的意思。犯了这类罪,应於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离僧伽不远,「眼见耳不闻处」,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这是较轻的罪了。 


  5。众学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众学法的「法」,与波罗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样,是部类(五部、八篇)的通称。众学法的众,与四波罗夷法的「四」一样,是条文的数目。所以这一部的专名,只是「学」s/aiks!a;『铜 戒经』,正是这样的。「学」是应当学的事,结句为「应当学」,与前四部的结句,「是波罗夷」、「是波逸提」的结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与这第五部相当的,『僧只律』作「越毗尼」Vinaya^tikrama (15);『十诵律』名为「突吉罗」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毗尼与突吉罗,後来都被解说为 ∶通摄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轻罪与重罪。然在五部经的原始组织中,「学」本不是制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毗尼的,约由重而轻的次第说,也应该是极轻的;与越毗尼中的「越毗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罗中的「责心恶作」相当。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说,只要自己「心悔念学」(17),就可以清净了。 


  「学」与前四部「学处」不同,这里应略为论列∶「学」,是於佛法中的学习。在佛的教导开示中,学是应当学的事。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学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学abhiprajn~a^…s/aiks!a。如於应学的事而有所得的,名为有学s/aiks!a 。如学而圆满成就,名为无学as/aiks!a。佛的开示,充满劝发策励的意味。如说四谛,就是「应知」、「应断」、「应证」、「应修」。「学」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被称为式叉 赖尼s/iks!a^…karan!i^ya^──「应当学」。 


  上面曾说到,释迦佛起初以「法」dharma为教,重於真理与道德的实践。只是教人学,应这样,不应那样。广律中说∶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这样教导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说∶ 


   「彼世尊知弟子疲厌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应念,是事不应念!是应思惟,是不应思惟 !是应断,是应具足住」。 


  『铜 律』与『五分律』(18),都有类似的说明。这正是释迦佛没有制立学处,没有制说波罗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说教诫时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础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这就是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学」,是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开导。如违反了,虽受到呵责、训勉,但没有强制纠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礼治,与礼制不合,虽为社会所呵责与不齿,但没有强制力。「学处」,是於学有特定轨范,而非依著这样学不可。「学处」如法律,不只是应该不应该,而是容许不容许。「学处」是以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而制立的;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执行僧伽的意志,违犯者非接受处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开展中,先有学而後有学处。学的意义广,学处的内容有限。学处也还是应学的,所以可摄在学的当中。如跋耆子Vr!jiputra比丘,以学处的制立过於众多,而感觉到不能继续修学。佛问他∶能学三学吗?他说∶能!其实三学中的戒增上学,能摄一切学处(19) 。学与学处,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汉译每笼统地译为「戒」。如三增上学,『鼻奈耶』译为无上戒戒、无上意戒、无上智戒(20)。「不应式叉 赖尼」,意思为「不合应当学」,却又译为「不应戒行」(21)。『佛说 刍五法经』,译学法为「戒法」(22)。如不净行学处,有「戒羸不舍」句。「不舍戒」,实为「不舍学」的异译。学与学处,汉译每泛译为戒,所以意义的区别不明。而实学为应学的一切;学处为属於尸罗s/i^la学的一分戒条。 


  「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一部分出家众的威仪──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经」的集成时,被组为第五部分。比丘众弃家离欲,过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谨严的生活。这些威仪礼节,或是传说的清净轨式(23);或是适应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出家众中,渐形成释沙门S/a^kyas/raman!a的特有威仪,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说一切有部说∶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们的行仪,与僧伽的成立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马胜As/vajit早就以威仪庠序著名。沙门应有的威仪,被组为「戒经」的第五部分。学与前四部的学处不同,略示方隅,应当学;原始的条款,应简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视了佛所领导的比丘众,是过著宗教的集体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仪。或者不注意先学而後学处的实际意义,以为众学法没有一定条数(其实是逐渐举例加详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从「五 经」、「五犯聚」、「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看来,在「戒经」的类集为五部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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