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哲学宗教电子书 >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

第23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3章

小说: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界外自差教尼)│       (23) .
   教诫尼至日暮        │22  22  22  22  22  22  22
   自往尼住处教诫    │23  23  23  .  .  .  .

   


  「非僧差教诫尼」、「自往尼住处教诫」,到底有什麽差别?可能的差别有二∶一、「非僧差教诫尼」,是半月半月请教诫时;「自往尼住处教诫」,是平时。二、「非僧差教诫尼」,是尼众到比丘住处来请教诫(这样,与下一条「教诫尼至日暮」,尼众来不及回去的因缘相合);「自往尼住处教诫」,是到尼寺中去。这二条戒的差别,『五分律』所说,不大分明。这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论是布萨日或平时,来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样。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简化而合为一戒。『僧只律』虽有「自往尼住处教诫」,但因缘为「界外自差教尼」。这一因缘,『鼻奈耶』没有;其馀上座部Sthavira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诫尼」戒之下的。这样,『僧只律』自成一系,与上座部派的三戒或二戒,共有三类不同。 


  第七部「学法」,或作「众学法」,意思为众多的学法。这是「应当学」,与其他学处S/iks!a^pada 不同,条数似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是条数出入最大的一部。众学法的条数多少,据各部广律,及不同诵本的「戒经」,参照『律藏之研究』(5),并为补充条理如下∶ 'P156' 
图片

                            │ 僧  优  铜  四  解  五  根  根  十  名  根  十  十  十  十  鼻
                            │ 只  波     分  脱  分  有  有  诵  义  有  诵  诵  诵  诵  奈
                            │ 戒  离  戒  戒  戒  戒  藏  梵  别  大  戒  古  律  戒  梵
                            │ 本  问  本  本  经  本  本  本  本  集  经  本  本  本  本  耶
    ──────┼────────────────────────────────
    衣著                │ 2   2   2   2   10  10  10  10  10  10  12  16  16  16  16  16
    入白衣舍.坐│ 21  22  24  25  29  40  29  29  46  29  26  40  41  45  45  47
    受饮食.钵    │ 24  29  30  23  34  30  39  39  27  37  35  28  27  27  27  26
    说法                │ 16  16  16  20  19  16  26  26  21  25  22  19  19  21  21  20
    大小便           │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上树观望       │ .  .  .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塔.像           │ .  .  .  26  .  .  .  .  .  .  .  .  .  .  .  .
        (合计)   │ 66  72  75  100 96  100 108 108 108 105 99  107 107 113 113 113

   


  在这些不同的诵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功德,所以增列二六条(6)。否则,『四分戒本』的众学法,与『铜 戒本』是大体相同的。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统中,『根有戒经』的众学法,『律藏之研究』,计算为九九条(7)。然无论是广律、戒经,律的论书,都是或开或合,究竟有多少条,我是怎麽也数不过来。 'P157' 这正好说明了,众学法的古形,与其馀七部是不同的。众学法没有明确的定数,所以泛称为「众」。在诵本流传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经』对於受用饮食,分别得较详细,与『解脱戒经』相近。『十诵戒本』等,对於入白衣舍,说得特别详细;『五分戒本』也有类似的倾向。或详於这些,或详 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所重不同。众学法条数的多少,并不能决定「戒经」的旧有或新起。总之,众多学法,为比丘众日常外出应供,及为信众说法所有的威仪(上树观望,也与外出有关)。制立学处以前,早已形成比丘众的威仪法式。僧伽的习惯法,在半月半月说波罗提木叉中,组为第五部,本没有明确的条数。如著重威仪的大纲∶衣、食、行来出入等,各部「戒经」是终归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与众本不同外,所差仅「上树」一则而已。 


  「波罗提木叉经」──「戒经」,是半月半月诵说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对於半月半月诵说的「戒经」,更重於口授;在以文字记录以後,也还是重於口诵(8)。部派那麽多,流行的区域那麽广,时间又那麽久,而「波罗提木叉经」的传诵,实际上只差三条──波逸提二条,众学法一条。这是不能不钦佩佛教的大德们,对於「波罗提木叉经」的尊重,及忆持力的坚强(9)! 


   
注【22…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一──四七二)。 
注【22…002】『优波离问经』,及『鼻奈耶』等,虽非「戒经」,可以明确的考见戒条数目,也一并列出。 'P158' 
注【22…003】『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注【22…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注【2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注【22…006】『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六说∶「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无「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无有,如来在世,塔无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注【22…007】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注【22…008】法显於西元五世纪初西游,「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见『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注【22…009】道安命慧常删略戒经,「常乃避席,谓大不宜尔。┅┅戒乃迳广长舌相,三达心制,八辈圣士,珍之宝之,师师相付。一言乖本,有逐无赦。外国持律,其事实尔」。在佛教的圣典中,这是最严格持诵的一部。慧常所说,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0.八0中)。


   


 第二项 条文的先後次第

  条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对比(1),可为参考。说到次第,是结集者的工作,编成次第,与佛的制立无关。编为次第,目的在便於持诵。事义相类的集在一起,分为先後 'P159' ,诵持起来,要容易记忆得多。然随类而编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况最初编次,每不免有点杂乱。所以在部派传诵中,如认为编在那里,要容易记忆,就不妨编在那里。各部派的诵本,都不免有些移动次第的,以实际上能便於忆持就是了。在这一意义上,次第先後,即使有旧本与新编的差异,也是无关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诵本而为之比较,从次第先後中,发见不同部派间的共同性,对於「波罗提木叉经」的演变情形,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德的结集经、律,随部类而编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结为一颂,这也是为了便於记忆(2)。在十事一偈中,传诵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动,但为结颂所限,不会移到别一颂去。如移编到别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编,结颂也就要改变了。偈与偈,在传诵中也可能倒乱的。但不倒则已,一倒乱就十事都移动了。对条文的次第先後,应注意这些实际问题!「戒经」八部中,尼萨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波逸提pa^tayantika^的戒条最多(学法本没有一定数目,不必研究)。从次第先後去研究时,首应注意十事为一偈的意义。同属於一偈(如从一──一0,从一一──二0),次第虽有先後差别,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这样的去理解,部派间的关系,更会明白的显示出来。 


  尼萨耆波逸提,凡三0事。以十事为一偈,分三部分去观察,各部「戒经」的移动,都在自偈以内。『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经」来,以第三偈为第二,以第二偈为第三;这也只是 'P160' 在传诵中,偈与偈的次第倒乱而已。尼萨耆波逸提的分为三部,是一切「戒经」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说,有九二、九一、九0──三类;而九0波逸提说中,也有三类。如分为九偈去观察,第二偈、第三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说是最稳定的部分(第一偈,有二条移到别偈去)。现在以八种「戒经」,比对其次第先後;分九偈去观察,次第先後的同异,也大致可见了! 
图片

                          │优  僧  十  根  解  铜  四  五
                          │波  只  诵  有  脱     分  分
                          │离  戒  诸  诸  戒  戒  戒  戒
                          │问  本  本  本  经  本  本  本
    ───────────┼────────────────
    妄语                  │ 1   1   1   1   1   1   1   1
    毁訾语                │ 2   2   2   2   3   2   2   2
    两舌                  │ 3   3   3   3   2   3   3   3
    发诤                  │ 4   4   4   4   4  63  66   5
    与女人说法过限        │ 5   5   5   5   5   7   9   4
    与未受具人同诵        │ 6   6   6   6   6   4   6   6
    向未受具人说得过人法  │ 7   7   7   8   7   8   8   8
'P161'
    非受具人说粗罪        │ 8   8   8   7   8   9   7   9
    同羯磨後讥悔          │ 9   9   9   9  .  81  74  80
    回与僧物              │10  91  .  .   9  82  .  91
    毁毗尼                │11  10  10  10  10  72  72  10
                       ※ │          ※             ※
    伐草木                │12  11  11  11  11  11  11  11
    嫌骂僧知事            │13  13  12  12  12  13  13  13
    异语恼僧              │14  12  13  13  13  12  12  12
    露地敷僧物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舍内敷僧物            │16  12  15  15  15  15  15  15
    牵他出房外            │17  16  16  16  17  17  17  16
    强敷卧具              │18  17  17  17  16  16  16  17
    坐脱床脚              │19  18  18  18  18  18  18  18
    用虫水                │20  19  19  19  19  20  19  20
    覆屋过限              │21  20  20  20  20  19  20  19
'P162'
                       ※             ※             ※
    非选而教尼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与尼说法至日暮        │23  22  22  22  22  22  22  22
    往尼住处教诫          │24  23  .  .  23  23  .  23
    讥教比丘尼            │25  24  23  23  24  24  23  24
    与尼期行              │26  26  24  26  27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