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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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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锞郏际潜鹆⑼道颊谖痪邸6煌氖恰没蚩ㄒ萏酨a^tayantika 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於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於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後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 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於简略,於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麽不同。於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於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於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铜 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後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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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Suttavibhan%ga,或名「毗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别」vinaya…vibhan%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後,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s/iks!a^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於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於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只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pa^ra^jika^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5)。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於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後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只律』作「王」;『铜 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9)。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只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只律』、『铜 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论到杀,『僧只律』 ∶「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铜 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只律』与『铜 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只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只律』、『铜 律』、『五分律』,於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 。「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 律』举赞死因缘(19);『僧只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经譬喻师da^rs!t!a^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只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a^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只律』,与其馀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 律』说起。『铜 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欲」、「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 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於分别说部系的『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 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二六类(28)。「夺人命」戒,『铜 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为二0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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