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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剑桥中国明代史-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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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举棋不定,但最后经过认真的考虑后,他下令撤出全部中国的占领军。这 

②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97、340 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61 页以下。 
③ 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06 页。 
④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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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就结束了中国对安南的占领和使安南经过 27年的中国干涉后恢复了独 
  立。 
       中国在安南的地位在皇帝登基的前夕就已经恶化了,当时陈智的军队因 
  缺乏给养和不熟悉当地的情况而被打败。1426年5月8日,宣德帝调整了指 
  挥结构,任命王通为统帅,但仍不能决定行动方针。最后,在次日,他召集 
  其亲密顾问,表达了他想结束战争和让安南自治的愿望。皇帝提到了祖训中 
  不要进行扩张战争的告诫和永乐帝原来的冠冕堂皇的目的,即不吞并,而是 
  恢复陈王朝的统治。他得到了不同的反应。大臣蹇义和夏元吉主张进一步的 
  军事行动,而杨士奇和杨荣则主张撤军。皇帝的愿望至少得到一部分人的支 
  持,但作最后决定的时机尚未来临。① 
       1425年冬,黎利向中国的戍军发动了一次次的大规模攻击,给王通的军 
  队造成了20000人或30000人的伤亡。1427年1月23日皇帝派柳升率领一 
  支远征军前往解救。同时,经过与大学士们商讨后,皇帝恢复了退休的布政 
  按察使黄福以前在安南的职位,以试探停战的可能性。1427年9月30日, 
  当柳升的军队到达边境时,黎利出人意料地给他一封信,要他转呈朝廷。信 
  的内容是,他已找到一个名叫陈高的陈氏后裔,如果中国人让安南自治,他 
  就承认陈高为王。几天后柳升大败,在谅山附近损失了七万人。当听到这场 
  灾难时,王通自作主张,同意黎利的条件;11月12日,在没有等待北京指 
  令的情况下,他撤出了军队。虽然他的行动没有得到正式的批准,但事实证 
  明这是中国占领安南的最后的转折点。② 
       明朝廷直到11月16日,即在柳升惨败以后一个多月才收到黎利的信。 
  次日,皇帝召见大臣们,但意见依然不一。三天后皇帝宣布他将接受黎利的 
  建议,并指定一个代表团去商谈停战事宜。但在抵达安南时,代表们被黎利 
  所拒,他因胜利而扬扬得意,这时拒绝让步,并声称陈高已死。他还拒绝了 
  提出的遣反中国行政官员和部队的建议。皇帝试图坚持原来的条件;在1428 
  年,后来又在1429年,他派使者前往要求恢复陈氏的统治。此事没有成功, 
  但在1431年7月15日收到了一封措词显然谦虚的信后,宣德帝勉强地授予 
  黎利以委任诏书和印玺,让他“权署安南国事”,但没有封他为王。只是到 
  1436年11月,即在黎利死后两年,正统帝才授予其子以安南王的称号,承 
  认他为安南的合法统治者。 
       从安南撤军是在面对一项已经证明是灾难性的政策时出于对民族利益的 
  现实主义考虑。明朝政府已经从比它小得多的邻国那里遭受了军事和外交的 
  屈辱。对中国人来说,受损害的民族尊严已因消除了这些劳而无功的军事行 
  动强加在帝国身上的沉重的财政和军事负担而得到了补偿。但对安南人来 
  说,明朝20年的占领在他们与中国统治者的关系和他们对中国文明的态度方 
  面,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③ 

                               行政变化和制度发展 

① 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I,第 

87—88 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2—113 页。 
② 这些欠税情况取自户部尚书郭资的报告;见以上注120。 
③ 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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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他的国内政治和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宣德帝在政府的三个主要领域 
  作出改变,它们是都察院、地方行政和军事。皇帝继承了一个贪污成风的都 
  察院;后来他制定了几项改造,并为它定下了新的任务。1428年8月,诚实 
  清廉的顾佐(死于1446年)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臭名昭著的刘观,刘因 
  任职期间(1415—1428年)犯下许多罪行而被判刑。在以后的几个月,北京 
  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罢官,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 
                                                                       ① 
  查。总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新增的两个 
  主要任务是重建兵员花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1424至1434年期间,专门规 
  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 
  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代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 
  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 
  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1424至1434年期间,御 
  史们使240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 
  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 
  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一般地说,经过1428年的清洗,御史们变得更加干练,在批评时更加直 
  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的案件时,他们 
  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皇帝对他们表示尊敬,但 
  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 
  对他们不处死刑。 
       在地方行政中,宣德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从半正式向 
  正式的体制过渡。在这个体制中,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 
   “巡视安抚”;这个头衔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作“总协调人”(grand 
  coordinator),因为这类官员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 
  都指挥使司——的职能。这种省的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 
  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 
  这一名称已被洪武帝于1391年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过,当时他派太子朱 
  标去陕西执行类似的任务。永乐帝在1421年也派26名高级朝廷官员进行安 
  抚军民的工作。不但著名的官员曾被专门授予巡抚或安抚的官衔,而且有些 
  亲王——包括登基前的洪熙帝和宣德帝——也被委任过。② 
       关心民间疾苦和地方行政工作的宣德帝遵循这些先例,在1425年9月派 
  两名高级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省去进行“巡抚”。当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 
  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 
  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5年以后,这类委派的任务被扩大而包括了从 
  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 
  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①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 

① 山本达朗:《安南史研究》'600',第678—686 页;罗荣邦:《和战问题政策的制订和决定》'360',载 

贺凯:《明代政府研究的七篇论文》'263'  (纽约,1969 年),第57 页。 
② 见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123、130—131、175 页。 
① 吴晗:《明成祖仁宗景帝之死及其他》'589',第194 页。关于李时勉一案,见《明人传记辞典》'191', 

第340、866 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8—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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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 
  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 
  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 
  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 
  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 
  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1430年10月当工部右侍郎周忱(1381—1452年)被指定去监督征收和 
  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 
  即“监督”。这一先例在下一代皇帝统治时被制度化了,这时这些专使之一 
                                                     ② 
  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正统帝时期 
  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满洲的统治者为 
  了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也继而加以采用。 
        宣德帝试图清除军事的腐败现象,以大力建立文官统治。在历次征战中, 
  贪污的军官只动员穷人而向富人出售免征券,在征用物资时,向黎民百姓过 
  分勒索。他们非法地使用士兵作为自己的私人奴仆,侵吞他们的军饷和口粮, 
  扣发他们的冬装。这样的非法勒索和苛刻待遇败坏了士兵的士气,助长了开 
                                                                              ① 
  小差,进而破坏了整个军事组织和严重地降低了部队的战斗力。为了清除这 
  些弊病和恢复军事组织的纪律,皇帝从1426和1428年派出一批批的监察官 
  员去视察和改进各省的军事状况。这些调查的一个目的是清查兵员花名册, 
  以确定各军事单位实际的士兵人数和所需的军饷和口粮,从而清除贪污的主 
                                                                            ① 
  要根源。这类使命称之为清军,从此成了御史们的正常任务。另外,皇帝在 
  1428年3月颁布了关于征兵和扣押逃兵的新规定,条款从8条增至19条; 
  1429年10月,他又增加了旨在清除营私舞弊的条款22条。后来在1429年, 
  他为了表示对军事和提高军队士气的关心,在北京郊外举行了一次王朝最令 
  人难忘的公开军事检阅。京师在训的部队定期随御驾巡视北方边境和进行大 
  规模的狩猎活动。① 
        尽管这样关注,军事组织继续受到管理不当、士气下降和缺乏战斗力等 
  问题的损害。根本的原因似乎是军屯未能给部队提供粮食以及世袭的军事制 
  度中存在种种不正常的现象 (对中国社会来说)。军队不再像在永乐帝时代 
  那样经常征战,战斗经验很少。皇帝老是对犯罪军官宽大处理,这是促成以 
  上通病的一个因素。他断言,他们缺乏教育,因而不能用正常的标准去衡量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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