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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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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头银简称担银,是各关口对往来贸易物品所课征的税项,不论是国内贸易或是国外贸易,不论是进口或出口,一律按担抽税。至于税率则各口不一。“查各口征收担规银色,高低不同”④,即使是同一关口,对不同的货物,或往来不同地方的船只的物品,其征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通常是每担征银三分上下,但有的不足一分,有的则超过四分⑤。
  规礼银是对进出口商船所征的银两。自设关开征以来,收泊粤海关贸易的外国商船就遭到各种管关人员的多方勒索,一艘洋船进出口时要给书役、家人等缴送的陋规名目多达六十八条。杨文乾将之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一项,称归公规礼银,每艘船不分大小,一律缴送1,950 两,唯法国船加100 两,苏禄船减100 两。本国贸易船只也要缴纳规礼银,但数额不多,“进口归公银十七两五钱九分,出口归公银七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内江南沙船加收二两”①。
  耗羡银两。赋税加征耗银是宋朝以后中国封建税收中的通例,粤海关也不例外。粤海关的对外贸易税,从征收到熔成银锭,到上缴关库均由行商负责。而国内贸易的商税则由监督派人收取,海关要将收缴的零碎银两熔成银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五年,尤拔世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年,郝玉麟,隆升折。
  ④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九年,策楞折。
  ⑤ 《粤海关志》卷11。
  ① 尤拔世:《粤海关改正归公规例册》,页1—8。
  锭,在熔销中会有一定的损耗。而实际加征的耗银远多于损耗之银,这个差额叫耗羡。雍正初年以前,粤海关的火耗是加二征收的,雍正后期即按加一征收了②。粤海关的火耗主要是按货税额加征的,而“粤海关船料向不加耗”③。这是对洋船而言,对本国船只,船料是仍要加一征税的④。
  上述几项是粤海关杂税中的主要项目,此外尚有各口书役、家人在稽查往来船只时向各船索取的“饭食舟车银”,“挂号银”等名目。杂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几乎与正税相当。
  粤海关自设关开征以来,其关税额几乎是直线上升的,这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省城大关征收的对外贸易税通常占粤海关税总额的70—80%,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这种比例便大为提高。乾隆中叶,“粤海关每年收税五十余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关所征,仅共得“十二、三万”,“惟大关税银四十余万。。全藉洋般出入,按则征收”⑤。因而管关人员经常向朝廷奏报:“粤(海)关每年征收税数,向视洋船多寡以定盈绌”①。乾隆末年以后,粤海关的年度税收总额经常超过一百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口的税收仍仅十余万两。以道光十一年(1831)和道光十二年为例,即可窥知其大体。道光十一年,粤海关各口共征税银1461806 两,其中省城大关以外各口所征为135000 余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一口所征税银达1325000 余两,占总数的91+%②;道光十二年,各关共征税银1532933两,其中大关以外各关共征税银仅为134000 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所征对外贸易税达1398000 余两,占总数的91+%③。这表明了对外贸易税的征收在粤海关税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粤海关税额的不断增长,反过来又说明了清代前期对外贸易的发展。从《粤海关志》和一史馆关税奏折,可以看出洋船进口数与关税征收额的密切关系。
  粤海关为清廷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收入。以嘉庆十六、十七年(1811—1812)为例,即可见粤海关税收在全国关税中所占的比例。清代户部所属共二十四关,嘉庆十六年,粤海关的税收额是1165263。1 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3111300。7 两的37。45%;嘉庆十七年,粤海关的税收总额为1347936。8 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的3131271。2 两的43。05%。再与广东省的地丁、盐课银比较,嘉庆十七年,广东全省实征地丁银为1054724。2两, 较同年粤海关税银少293212。6 两,而该年广东的盐课银为703641。1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元年,张廷玉等折。
  ③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5 辑,页106。
  ④ 尤拔世:《粤海关改正归公规例册》,页2。
  ⑤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和坤等折。
  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五年,李侍尧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两, 仅及粤海关税银的52。2%④。足见粤海关税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粤海关税的去向主要有三个方面:海关管理费用;供给内务府银两;由户部支配的税银。
  粤海关的管理费用,在关税奏销中常称为“通关经费”,是粤海关一年中为自身的运转而消耗的银两。所包含的开支项目颇多,如官员的养廉银,书吏、巡役等人的火足及工食银两,税馆及巡船的修理费,办公用的纸张,各关口的神诞、戏供等费用。每年约需经费4 万两,在杂税项下开支。管理费用仅占粤海关税收的极小一部分,乾隆中叶以前约占税收总额的10%,其后则仅占3%上下①。
  粤海关每年都要将部分关税送给内务府,以供皇室之用。关税中支付内务府的银两主要有备贡银和公用银。清代地方官向皇帝进贡物品是常见的,但一般是私人的呈供。而粤海关除了监督的私人进贡之外,关税收入中也用一部分来为皇室采办贡品之用。按常例,粤海关每年要进贡四次,即于新年呈进年贡,元宵节呈进灯贡,端午节呈进端贡,皇帝生日呈进万寿贡②。此外还不时有“传办方物”的任务。粤海关在杂税收入中开销备贡银两,始于乾隆三年(1738),初时并无固定数额,而是根据贡品的实际费用开支。乾隆七年(1742),监督伊拉齐等才奏请定制,每年的备贡银定为五万五千两,其中以二万五千两按年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留三万两于粤海关,以备办贡品之用,年终结算时,三万两中如仍有余存,则亦需将余存部分银两解交内务府造办处,如三万两不足办贡品,则另从杂税中补支③。乾隆五十年,朝廷命停办贡品,而每年将五万五千两备贡银全数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①。道光十年,粤海关又奉旨,从该年始,每年于杂税收入中,“拨内(务)府广储司公用银三十万两”②。解交内务府的税银在粤海关税收中,仍只占很小一部分,在道光十年开始拨解公用银三十万两之前,仅占总数的5%左右,其后则约占20%。这些解交内务府的银两,对于供养清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银两,是“供应内廷差务要款。即如坤宁宫、奉先殿、御茶膳房供用,自鸣钟讨领诸大端,较之外省军需尤为紧要,此外复有紫禁城内值班八旗,内务府三旗官兵,每日口分,万难一日延缓”③。
  粤海关税收的绝大部分是由户部支配的。除了“通关经费”和解交内务④ 《史料旬刊》,第26—30 期,“汇核嘉庆十七年各省钱粮出入清单”。① 参看军机档,历年关税录付奏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李质颖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七年,庆复、伊拉齐折、乾隆四十八年,李质颖折。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三年,孙士毅、佛宁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年,中祥折。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 辑,页51—52。府的银两外,其余税饷全归户部支配。据历年的关税奏销统计,乾隆中叶以前,属户部支配的部分约占关税总额的70—80%,乾隆后期则波动于80—90%之间,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则在90%以上,道光十年后,由于拨解内务府公用银三十万两,户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属户部支配的税饷,一般是要运送北京,“解交部库,以供京营兵饷及一切经费等项之用”的④。此外,属户部支配的税饷对于地方财政及某些临时急需的饷银也提供不少的支持。如广东省兵饷,在额征地丁银中支放,“不敷之数,在于粤海关岁收盈余银内酌筹拨给”⑤。急需的河工费用及军事行动的费用,更是经常以粤海关的税饷支给。如嘉庆九年(1804),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一百万两,嘉庆十九年(1814)又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八十万两,嘉庆二十四年(1819)拨给河北省河工用费七十五万两①。用于军事行动方面的则为数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据该时期中的二十个年度的关税奏销折统计,粤海关这二十个年度的税收被拨用于军需的银两竟达八百八十余万两之多。这些军需银两往往是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如乾隆末年,清廷为了镇压湘、川、黔地区的苗民起义,和嘉庆初年为了镇压川、楚、陕等地的白莲教起义,都从粤海关抽调了不少税饷。
  粤海关的税收,无论对清廷的财政或是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清政府为了确保这一财源,而对税收实行一系列的考核制度。首先实行的办法是规定关口的最低征税额。粤海关最初的定额是九万一千七百一十四两五钱,后经几次递减,康熙三十八年以后定为四万两二分,常作四万两。同时尚有铜斤水脚银三千七百五十两,其中扣除一百六十两作粤海关的经费,乾隆八、九年之后,只报解铜斤水脚银三千五百六十四两②。以上两项称为正额税,是粤海关的最低税额。康熙时,监督只需缴足正额税,其余的归自己处理,如有多缴,则属私捐。但当时的情形是“不但无余,并不敷正额”,“而当时风气俱视缺额为份所当然”③。
  雍正初年,清廷为扭转财政拮据局面,厉行整饬关务,关税实行尽收尽解,超正额部分称为盈余,也要解交,“于是各关以盈余报者相属”①。从雍正初年到乾隆初年,对盈余银的报解是没有定额的,由监督自行奏报。但户部总想从关口榨取更多的油水,“各关报满之时,如盈余浮于上年,则部中不复置议,如减于上年之数,即行驳复”②。这实质是以上一年的盈余为④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四年,英和等折。
  ⑤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51,页18。
  ① 参看:军机档,录付关税,嘉庆九年,延丰折;嘉庆十九年,祥绍折;嘉庆二十五年,阿尔邦阿折。② 《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额,而各关监督为了保证盈余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乾隆六年,大学士与户部遂旨议准,关税盈余只要与上年数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悬殊,则命督抚查核③。乾隆十四年朝廷又决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额为标准。但此后关税收入不断增加,这个标准不能起到督促作用。乾隆十九年户部又请仍行与上届比较的办法④。但因关税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难免参差不齐,仅与上届比较,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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