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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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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约上是全人类的代表之故。据此,根据约法的原则,当亚当因犯罪而受罚时,众人也都成为罪人,而同受罪的后果了。代表论所据之理由有三点: 
    ①罗马书五: 18指出,众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后果,是由于亚当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归算是由于众人在当时已经实际存在于亚当身上之故,那末他们将也必须要担负亚当一生所犯的罪。
    ②本段经文之目的。是要对亚当的罪过和基督的义行,作一个对照,使我们明白,他们两人的行动对我们世人有何种关系及影响。人靠着基督得称为义,既是根据代表性的原则,那末原罪的归算,也必定是按着同样的原则的(参来五: 1-10)。
    ③哥林多前书十五: 22,45-49节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在世界的历史上只有两个人,即亚当和基督。基督被称为「末后的亚当」(45节),也是「第二个人」(47节)。他们两人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行为之约及血统的承传,全人类都隶属于亚当之下。另一方面,根据恩典之约,众信徒都被归于基督之下。

四、归算的方式
A、间接的归算
    十七世纪时有一位改革宗神学家伯拉纠,他声称亚当的罪辜,是藉着遗传间接地归算到众人身上的。他认为亚当在犯罪后,他的灵魂和身体立即变为败坏,并且在神的律法前带着罪辜。他的后裔藉着遗传,带着败坏的性格来到世上,但是他们并不带着律法上的罪异。可是由于他们具有败坏的本性,他们也就与亚当相仿,在生活上违反神的律法,而被定为是有罪的人,并且亚当的罪辜,也因此归算到他们的身上。
    虽然伯拉纠坚称,他并不否认亚当的罪孽「终久」也是会归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实际上这种论说往往变质,而否认这一点。假使亚当的罪辜是间接地藉着各人本身败坏的性格犯罪而再归算到他们的身上的,那末在实际上,这将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获致的罪辜,而并不真正是由于亚当的罪毕归算与他们的结果了。
    除了伯拉纠以外,美国东北部的新英格兰数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学者鼓吹间接归算的论说。但是这种论记并没有得到改革宗教会般的支持。

B、直接的归算
    改革宗学者一般都相信,亚当的原罪,包括本性之败坏和法义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归算与众人的。众人的罪辜,并不是因为他们败坏的本性犯罪所致。亚当的罪辜被归算与他们,是在他们获得败坏的性格,以及他们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们被定罪,是因为亚当在行为之约上为众人的代表之故。罗马书五: 12-19的经文中,至少有四点支持这种论说: 
   ①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死。「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12节)。很明显的,保罗将亚当的罪和众人的死,直接地连在一起。亚当的死,并不是由于他在本性败坏后犯罪而致的,而是因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结果。他的死是与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连接在一起的。既然众人在亚当里也犯了罪,显然地,众人的死也是由亚当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节中,保罗明显的称说: 「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并且他在第十七节中更明白地指出: 「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
    ②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之被定罪。第十八节说: 「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这句话证明,亚当的原罪直接地使众人被定罪,而不是因为众人因败坏的本性犯罪而引致的结果。而且第十六节也很可能是指出此点。该节的「一」字可以译作「一人」,也可译作「一次」。第十六节下半句论到「许多过犯」,而不是论到「许多罪人」。我们可以很合理地推论,上半句也是论到一次的过犯,而不是一人的过犯。即是说,众人之被定罪,只是与亚当第一次的罪有关,而与亚当在堕落后所犯的罪,是全然无关的。
    ③亚当的罪直接引致众人为罪人。第十九节说: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众人之成为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承袭了亚当败坏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为亚当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众人都成为罪人了。
    ④本段经文中,保罗同时论到众人称义的方式。信徒称义,是由于基督的顺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并不是先由基督将他的义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们能行各样的善事,然后再被称义的。众人被称为义,是由于他们和基督联合的关系; 基督代他们受了罪的惩罚,也将他的义行归算与他们。他们在神律法之前,靠着恩典就被称为义人了(18下,19下。参罗八: 1,33-34 )。

五、归算的范围
    亚当的原罪包括两大部分,即本性的败坏和罪辜。

A、定义
    本性的败坏是论到正直的亚当,因为违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堕落,在属灵的事上,无法行善,并且受到死的后果。
    罪辜是论到犯罪后的亚当,在神的法义上,被定为个有罪的人。亚当因他的罪,负有法义上的责任,应当担负罪的后果。同时亚当的犯罪也是应受谴责的。

B、罪辜归算的范围
    赫治博士以为,只有亚当之罪的责任,是归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认为,既然世人在亚当犯罪时,并没有实际的生存在世界上,他们虽然因着代表的原则,也要担负罪的责任,但是他们却并不受到原罪的谴责的。他说,公义的神,不会谴责那些本身没有犯罪的人。
    这里我们又一次的看到,神学家要设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责任加诸于神。可是事实上,赫治并没有满意地解决这个问题。假使世人对亚当的原罪是无可谴责的,他们又如何会对他的罪负有责任的呢?若是一个人对某一件罪是无可谴责的,那末他对那件罪也必定毋须担负任何责任的。换言之,应受谴责和应负罪责,是不能分开的。应负罪责即必也应受谴责; 不应受谴责即不应负罪责。假使我们认为,谴责没有在本身实际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责任加诸于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采取一半,而弃置另一半。加尔文说: 世人「负有罪责并不是由于别人的过犯; 因为当我们说,亚当的罪叫我们受到神的审判,意思并不是指,我们虽然是无辜和无可指责的,却担负他的罪辜,乃是指我们因他的过犯而同受咒诅」(二: 1,8)。

蒙恩的人(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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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恩典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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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典之约是神与选民罪人所立的约,「藉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叫他们信他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凡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相信」(加三: 21-22; 罗三: 20-22; 八: 3-4; 创三: 15; 赛四十二: 6; 约三: 16; 罗十: 6上,9; 结卅六: 26、27; 约六: 44-45)。韦斯敏司德信条第七章第三节。
    许多经文指出,恩典之约并不是神在人堕落以后,才想出来的一个补救办法。神在永世以前,已经有这个计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恩典之约是根据三一真神的救赎计划: 
    ①神在世界创立以前,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的百姓(弗一: 4-5; 提后一: 9)。在这个救赎计划中,父、子、圣灵分工合作。圣父是救恩的源头,他差遣圣子到世界上来。圣子是救赎之主,以祭物、祭司并中保的地位,成全救法。圣灵运行在罪人心中,并且重生一切被拣选的罪人,使他们出死入生,有能力相信耶稣为救主(约六: 37-40; 十: 26-29; 十七: 6,24; 来二: 12-13)。
    ②依照这个救赎计划,圣子被差遣到世上来,成全天父所托付他的事(约五: 30,43; 六: 38-40; 十七: 4-5)。
    ③救赎计划之实施,是藉着圣子作罪人的代表。这计划并且暗示,恩典之约之实施,是实现圣父与圣子之间的一个约法(罗五: 12,21; 林前十五: 22,45-49)。基督不但是被赎之人类的代表,他也是救赎计划的代表。
    ④当基督完成他在世上之工作时,他得到天父的赏赐(约十七: 1,5,24。参腓二: 9-11)。
    ⑤按照救赎之计划,圣子差遣圣灵到世上来,开启罪人的心门,将救赎的功效赐给他们(约十五: 26; 三: 5-8; 十六: 7; 徒一: 4-5,8; 二: 16-17,33)。

一、恩典之约的特征
A、这是一个思典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约法的成就或失败,是根据亚当自己的行动。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亲自为罪人预备了一位中保,而且藉着圣灵的重生,呼召他们得到儿子的名分(提前二: 5-6; 罗八: 14-16)。然而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条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顺服神的旨意。

B、这是一个永远的约
    ①恩典之约是根据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计划,为要显露他永远的大爱(弗一: 4-5)。
    ②神在永世中拣选了一些罪人,使他们在这恩典之约内有分(弗一: 4-5; 帖后二: 13-14)。
    ③因基督救赎之工,他一次永远的为他们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来十: 12-14)。
    ④恩典之约的应许,在那些被拣选并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远有效; 而且不受任何势力的阻碍或改变(罗八: 28-39)。
C、这是一个有范围的约
    在行为之约中,全人类在亚当里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约中,神将世人分为两类。恩典之约的应许,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实现。其余的人,仍旧按照行为之约的条件,担负应得的罪责(罗九: 6,8; 二: 12上)。

D、这是一个包括各时代的约
    在原则上而言,恩典之约在各时代中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神只有决定一个救赎的计划,也只有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此点可自下列数点得到证明: 
    ①恩典之约是与亚伯拉罕正式建立的。当时神不仅是和亚伯拉罕立约,也和他的后裔立约,并且应许说,万国将因他而得福(创十七: 7; 参5-6; 廿二: 18)。圣经也清楚指出: 第一,这约并没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约而被废弃(加三: 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稣基督而得救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与他同受应许(加三: 29)。第三,耶和华不但是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罗九: 6,8; 太八: 11; 罗四: 11-12)。
    ②神只有预备了一条福音的道路,就是藉着耶稣基督的救法。除此之外,并无别的得救之法(徒四: 12; 加三: 8; 参来十: 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 16; 约十四: 6; 参弗二: 11,22)。
    ③圣经明言,靠着律法,没有人能够得救,因为罪人没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悦的事。假使我们在救赎方面将人类的历史划分成七个时代,那末除了所谓恩典时代以外,没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实上,在所谓律法时代中,仍是有许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来十一章)。我们必须要了解,罪人惟一的盼望,乃是神的恩典,这恩典在亚当堕落以后的整个人类历史中,自始至终得到影响(罗三: 9-10,12,19-20; 来十: 1-12; 加三: 11; 引哈: 二: 4上; 加二: 1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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