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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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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其他根据地陆续建立印刷厂多处。基本情况是:晋察冀边区建有晋察冀日报印刷厂、冀中新华印刷厂、冀中导报印刷厂等;晋绥抗日根据地建有吕梁印刷厂、晋西美术工厂、太岳日报印刷厂等;山东抗日根据地建有大众日报印刷厂、泰山时报印刷厂、渤海书局等;华中抗日根据地建有新四军皖南军部印刷所、拂晓报印刷厂、淮北印钞厂、七七报印刷厂、鄂豫地区建设银行印钞厂、中原印刷厂等;浙东抗日根据地建有四明山战斗报印刷所;江苏抗日根据地建有江南印刷厂、东进报印刷所、苏南报印刷所、茅山地委印刷所、前进报印刷所、苏中报印刷所、苏北印刷厂等。
  (三)沦陷区的印刷业在沦陷区,出于侵略的需要,日军到处建立由汉奸支撑的伪政权,并组建由日人经营的出版印刷机构,以便在新闻出版文教宣传诸方面加强控制,为侵华战争和最终灭亡中国服务。譬如:日人控制下的东北伪满时期,重要刊物多达100 多种,报纸约40 家,负责人多是日本人,文字多用日文、满文。在中国办报刊,不用中文而用日文,狼子亡我之心,昭然若揭。与之相比,国人私人资本印刷业则日益萧条和萎缩。
  1939 年,日本在北平建立了华北沦陷后的最大的新民印书馆,从侵华日军中挑选懂得印刷的日本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职工多达2000 人。到1940年,日人在北平开办的印刷厂已多达29 家。与此同时,中国人开办的印刷厂则日渐衰落。就连一度兴盛的京华印书馆(商务印书馆的北平印刷厂),在日本友利洋行控制下,也难以继续经营,职工仅剩40 人左右。
  全国印刷中心上海,抗战前印刷厂已多达近千家。设备齐全,技术先进。抗日战争爆发,不少印刷厂向大后方迁移。1941 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被称作“孤岛”的租界,还保留一些印刷厂。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领租界,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被抢劫一空,不少印刷厂被查封,报社印刷厂则为日军掠占,改印日伪报纸。上海印刷业每况愈下,处在萧条中。在沦陷区,一方面是中国印刷业遭受严重破坏而致萧条;而另一方面,日本侵略者却大力发展自己控制的印刷厂。如北平日伪政权主持的《新民报》印刷厂,于1938 年从日本购进一台84 英寸高速轮转机,为各报社设备最新者,这些厂在设备、技术相对先进条件下,为日伪印刷侵略中国所需的教科书、报刊和宣传品。
  三、抗战胜利后的中国印刷业1945 年8 月日本投降后,出版印刷企业纷纷回迁,上海再次成为中国出版印刷业中心。
  上海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各类印刷厂近千家;沦陷后陡减至约200 家;抗战胜利后,大批厂家回迁。据1946 年《上海市年鉴》载:“胜利后,内地出版社迁沪者多至数十家,加上本市原有出版家之努力,发行单行本数,据今夏统计已有4000 余种,数量在50 万册。”这一年,出版各种报纸数十种,杂志430 种;造纸厂34 家;铅印厂316 家,彩印厂107 家。可见抗战胜利后的恢复是相当迅速的。北平、南京、天津等其他以往印刷业较发达的城市,情况相同,不再赘述。
  遗憾的是,不久,国民党又挑起内战。解放战争期间,随着军事形势的发展,国统区的印刷业于抗战胜利后出现的繁荣和生机逐渐消失,而解放区的印刷业却呈现出一片生机。
  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委派许多干部到东北、华北等解放区开辟工作,重新调整、组建了许多印刷厂。例如:1946 年4 月成立江海印刷公司,下属江海导报印刷厂、韬奋印刷厂、东台民报印刷厂三个厂。11 月,又将江海导报、韬奋二厂改组成苏中韬奋印刷厂。1947 年10 月,苏中韬奋印刷厂又与盐阜印刷厂、黄海印刷厂合并调整为华中日报印刷厂、华中新华书店印刷厂、华中指挥部政治部印刷厂。
  1946 年起,在东北建有佳木斯印刷厂、东安印刷厂、东北日报印刷厂、东北铁路印刷厂、哈尔滨新华印刷厂等多家印刷厂。
  1947 年,鲁中印钞厂并入渤海印钞厂,1948 年迁至济南,改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印制局。
  1948 年,山东新华书店成立印刷部,下辖9 个印刷厂。同年,建立中南新华书店(建有规模较大的印刷厂)。该店1949 年迁至武汉,改称新华书店中南总分店,下辖12 个印刷厂。
  其中,与解放后印刷业发展有着直接关系的是抗战胜利后各地区新华书店的组建。当时,各解放区统一设立了集中编、印、发的新华书店,各地新华书店下都设有印刷厂。这些新华书店的建立,也为解放后印刷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三章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土地制度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国几千年的土地制度,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到了近代,由于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出现了更加复杂和严重的土地问题。民国时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别提出种种土地改革的主张和方案,成败俱有,一一为历史所抉择。
  第一节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在复杂的土地关系中,所有权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它决定和制约着土地关系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态繁杂,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国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国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这种形态是指屯田、垦田、营田、官庄、没入田、职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泽等等,清末民初总称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总称为“民田”相对而言。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 至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①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各种官田庙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万历年间(十六世纪末)
  100 50 9。2 27。2 13。6 50清朝光绪年间( 1887 年)
  100 18。8 7。8 11 81。2民国时期(1929 — 1933 年)100 6。7 2。3 1 3。4 93。3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1945 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18 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 万公顷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三联书店,1957 年版,第74 页。②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 年版,第275 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25%。地放领”的客观条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①。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4 万亩。他的部属张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7 至8 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 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150 万亩,张焕相有1。4 万亩,吴俊陞有2 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地产10 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 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30 多亩的小地主,到1927 年前后,仗恃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1。2 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 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1922 年调查,安徽芜湖36 户地主的职业,商人23 户,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户占地1300 亩①。1929 年调查广东新会191户地主,商人兼地主138 户,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 年,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1000 亩到6 万亩的374 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江苏374 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①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14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324 页。
  ①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 年版,第88 页。项别军政官吏放高利贷者商人经营实业者家数44 69 36 12江苏南部% 27。3 42。9 22。4 7。4家数122 60 31江苏北部% 57。3 28。2 14。5家数166 129 67 12合计% 44。4 34。5 17。9 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②。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1928 至1930 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约1260 万亩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 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 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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