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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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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若然,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相各至耳,於武缀之,各垂於颐下结之。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云“布八十缕为升”者,此无正文,师师相传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缕谓之宗,宗即古之升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叠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叠今文者,则从经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若然,《论语》云“新穀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纴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丧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云“右缝,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礼》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额额。”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阴,唯唯然顺。小功緦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吊宾入门,北乡望之,额额然逆。乡宾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云“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於武也”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后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於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筭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升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为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一铢为十累,八铢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於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九两者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总为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有四铢八累。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则十参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一两添十九两,外二十两曰溢。云“楣谓之梁,所谓梁闇”者,所谓《书传》文。案《丧服四制》云“高宗谅闇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楣谓之梁。闇,读如鹑鹌之鹌,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者,今至练后不居旧庐,还於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丧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塈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塈饰也。云所谓垩室者,《閒传》云父母之丧,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后居垩室,即此外寝,故郑云所谓垩室也。云“谓复平生时食也”者,此食为饲读之,不得为食读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明专据米饭而言也。以其初据一溢米而言,既虞,饭疏食,食亦米饭也。此既练后,复平生时食,食亦据米饭而言。以其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云“斩衰不书受月者”云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后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后也。今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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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郕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长。 
  '疏'“父为长子”。○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长”。○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適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適以长”者,欲见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则取適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適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適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后,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注“此言”至“共庙”。○释曰: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適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適子死后乃立適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適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適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適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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