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命运-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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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作为最后通牒方式提出的,不让我们的代表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建议。对他们进行了侮辱、谩骂,并威胁要对他们使用暴力,对西藏人民采取进一步的军事行动。也不让他们向我和我的政府进一步请示。
这看起来不是中共的做事方式,中共也也没有必要那样。谈判从1949年4月29日开始,到5月23日正式签署协议,简单粗暴的最后通牒用不了25天的时间,肯定经过了多次反复和讨价还价。无疑,谈判肯定是由中共方面主导的,这丝毫不奇怪,胜者在谈判中占有优势,对谁都是这样。为了一目了然,这里把《十七条协议》中的每一条用一句话概括如下:
一、西藏属于中国;二、西藏同意解放军进藏;三、西藏自治;四、西藏现行制度、达赖和各级官员的地位不变;五、六、恢复班禅地位;七、维护西藏宗教;八、藏军改编为解放军;九、发展西藏教育;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十一、中国不强迫西藏改革;十二、对西藏官员不究既往;十三、进藏解放军遵守军纪;十四、中国掌管西藏外交;十五、中国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十六、中国担负其在西藏所需的经费;十七、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共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坚持由于过去受到帝国主义控制,所以西藏才对祖国有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西藏代表最初否认西藏存在任何帝国主义势力的活动,但是中共代表提醒说那是因为西藏人还没有识破他们。最后西藏代表不得不说“如果他们在那里,那你们就把他们赶走。”对条款的具体内容,虽然西藏代表不喜欢中国在西藏驻军和由中国掌管西藏外交的条款,但是他们理智地认识到没有别的选择,对此必须同意。他们曾拒绝在谈判中加进有关班禅的条款,那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与这个谈判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中共方面认定西藏解放与班禅回归是不可分割的,必须一揽子解决。中共方面把班禅作为牵制达赖的一张牌,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地予以安排。这与历史上清朝政府和民国政府采取的政策一脉相承。双方冲突最大的是有关中国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的条款。梅·戈德斯坦在他书里这样描写:
当西藏代表问军政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时,中共代表答复说,这要视在履行《协议》时西藏的需要而定。西藏代表不赞成中共代表所作的解释,他们说这与《协议》中所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不会改变现存的制度的内容相矛盾。这种分析激怒了中共代表,他们气愤地回答说:“你们是在说你们打算同中央人民政府作对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回去好了,没有必要再呆在这里。我们将派人民解放军进藏。”于是西藏代表力图让中共代表平静下来,便建议休会。在这段时间,西藏代表进行了内部交谈并决定必须老老实实地接受。尽管在《协议》的其他各点都曾产生过份歧,但是这是唯一的一次中共代表表示,如果西藏代表不同意这一点,将派军队进藏进行武力威慑。在中共代表看来,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就允许他们建立自己永久性行政管理机构。
既然中共去西藏是为了确立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主权是由政权直接体现的,它就不可能不打算建立自己的政权体系。中共不愿意明确解释的军政委员会,实际上的目的是一旦形势需要,它就随时可以把西藏政府置于一旁,自行接管西藏政权。协议的最后一条也很重要,因为它意味着不需要西藏噶厦政府和达赖喇嘛批准,这项协议就已经可以开始实行。尽管在谈判开始时阿沛表示他不具有签署一项协议的权力,后来他又矛盾地同意在协议上写上他是“全权代表” 。而且不知什么理由,西藏谈判代表没有要求先把谈判结果通报西藏政府,待获得批准后再对外公布。结果,达赖喇嘛本人以及西藏地方政府是通过北京的广播得知协议内容的,他们立即致电西藏代表表示反对,阿沛等也因为签署了这样一个协议而被许多藏人视为是对西藏的叛卖。中共充分利用了协议最后一条赋予的合法性,在达赖和噶厦政府对协议表示正式同意以前就开始向西藏进军。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签字;7月1日,中共进藏大部队就从四川甘孜向西进发;7月25日,十八军进藏先遣支队从昌都出发;8月28日,进藏主力部队向西藏挺进;9月9日,先遣支队达到拉萨。在此期间,噶厦政府束手无策,唯一的办法就是拖延。一直拖了5个月,直到解放军主力部队也已达到,在拉萨城外安营扎寨,才在1951年10月24日以达赖喇嘛的名义向北京发出了正式批准协议的电报。电报文字用的是典型的中共式语言,与其说是承认协议,不如将其看作是对兵临城下无可奈何的回应: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定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西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公历1951年10月24日藏历铁兔年 8月24日
毛泽东在两天之后(1951年10月26日)给达赖复电表示祝贺。同日中共军队即开进拉萨,并举行了耀武扬威的入城式。不久西北方向进藏的中共军队也到达拉萨,并与在其之前到达的中共十八军比赛威风。全体官兵被命令用羊血代替鞋油擦亮棕色马靴。部队长范明乘坐的吉普车是用牦牛驮进西藏的零部件,进城前才装配起来。女兵一律骑马或骆驼。士兵队列行进皆齐步跺脚,高喊行进口号,数里之外都能听到 。同时,中共军队陆续开赴日喀则、江孜、亚东等一系列西藏重镇,自此西藏全面落入中国的军事控制。达赖喇嘛是在1959年流亡印度之后才公开宣称《十七条协议》非法,理由是那是一个在武力威胁下被迫签定的协议,是不平等的。然而合法与非法与否,不能以批准协议时心里愿意还是不愿意衡量。藏人后来提出的那些对谈判的指控即使都是真的,在达赖喇嘛正式批准协议时也都已存在。如果当时放弃了对那些指控的追究,后来也就难以把它们重新当作理由。何况人类历史上多少条约都是在强权下签订的。在国际关系史上,作为战争产物的和约,如经典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84年)、《维也纳条约》(1815年)、《凡尔赛和约》(1919年)等,战败一方都可以说那是在武力威胁下签署的,也都可以被它们认为是不平等的。
退而言之,如果武力威胁下面签署的条约非法,那么在同样的标准下,不但《十七条协议》是非法的,而且一八五六年《西藏与尼泊尔条约》以及一九○四年的《英藏条约》也都是非法的。但是西藏一贯独立论者在描述西藏的历史和法律地位时往往使用双重标准:一方面他们毫不犹豫地指责武力威胁下的《十七条协议》为非法,另一方面却认可同样在武力威胁下的《西藏和尼泊尔条约》和《英藏条约》的合法性,并且堂堂正正地用这两个条约作为西藏有权签署国际条约,从而具有独立的国际人格的重要证据。如果摈弃双重标准,那么结论应该是也只能是:上述三个条约要么都非法要么都合法。但是这对他们也是个两难选择,因为如果它们都非法,那么西藏在历史上就缺少或减少了其独立的重要证据;如果都合法,那么《十七条协议》毫无疑问地意味著这种独立的终结。
冷静和理性地看,《十七条协议》应该是当时西藏所能争取的最好结果。阿沛·阿旺晋美以现实的态度较好地完成了谈判。收到噶厦表示反对的电报时,阿沛向噶厦表示,如果不同意他谈下来的协议,就请派另外一个代表团来接替他。西藏上层内部当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是反对与中国妥协,主张达赖喇嘛流亡印度,另一种则是愿意与中国合作,接受《十七条协议》,但是谁都没有坚持与中国人继续作战到底。有意思的是,西藏的僧侣大都持后一种态度。在他们的一再请求下,达赖喇嘛于1950年7月回到拉萨,再经过一再拖延,最终正式表态接受了《十七条协议》。今天,流亡在外的西藏人认为当年把西藏就那样拱手让给中国人,是西藏上层人士犯下的罪行。伦敦西藏基金会主任平措旺杰这样指责当时的拉萨政府:“在中国刚开始入侵西藏的时候,没有采取任何可以阻止中国军事行动的措施……让他们进入西藏就是把西藏送给中国的第一步。” 当记者问到他那时只剩几千藏军,如何抵挡数以十倍计的中共解放军时,他豪迈地回答:
这根本就不是问题。即使藏族人民没有受过军事训练,我相信他们可以作战。我们和你们西洋人不同,我们每个人都有武器,最低限度,绝大部分的藏民都有武器。很简陋的武器,没错,但是还是武器。何况他们对打斗早就习以为常,有时候甚至是趋近于残酷的斗争。一旦他们决定要干,他们就会干到底,那怕是牺牲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如果当时的西藏政府说“我们的国家面临著危险,所有的同胞必须起而战斗,我们没有别的选择。”整个民族都会热烈响应参加动员的。
的确,当时的西藏贵族与僧侣宁愿苟且偷安。只要他们自身特权不受威胁,就相信中国人的进入不会给西藏带来坏处。不管是作战还是流亡,都会使他们失去原本舒适的生活,这是他们不愿面对现实的原因之一。然而,战争毕竟不是街头打斗,光靠勇气也不能保证获得胜利。现在在伦敦生活的平措旺杰尽可以想象当年西藏该如何战斗,指责历史是容易的,谁都能做,但实际上可供当年西藏决策者们进行选择的余地,实在已经很小。无疑,《十七条协议》肯定是中共的胜利。那是西藏第一次明确承认中国的主权,使中国统治西藏有了合法性,同时《十七条协议》也给中共提供了逐步改变西藏地方政府和改造西藏社会的着手之处。它的胜利基础确实在于军事实力,不过,在现代主权秩序中,实力强大的一方获胜,只是一种正常的逻辑。反而,比较一下当年清朝政府施加给西藏的《二十九条章程》,中共的《十七条协议》至少在文字表面显得宽容得多,态度也友好得多。《二十九条章程》除了两条单纯谈军队的装备(第七和二十六条),一条越俎代庖地超越藏政府下令免差徭和税收欠款(第九条),其他全部条款都是施加给西藏的限制性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协商气氛,通篇皆是“不得非议”(第三条)、“即予严惩”(第五条)、“加以惩罚”(第八条)、“都得服从”(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