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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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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行动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只要目的合理,只要它是在宪法范围内,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因此,设立合众国银行是符合宪法的。而各州无权对国会的工具征税,阻碍和控制国会行使宪法权力的措施,从而裁定马里兰州无权向合众国银行征税。
  又如,1935年,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案件中判决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立法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第一个案件涉及到该法第九条,它授权总统为稳定油价而禁止把超过各州生产限额的石油运出州界。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国会的这项授权没有为行政部门规定准则和标准,也没有对行政部门的自由处理权加以限制,是不适当的授权,因而根据该项条款所发布的任何行政命令也都是无效的。而第二个案件则导致最高法院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的其余部分违反宪法。该法为鼓励恢复正常生产,要求企业制定公平竞争法规,但纽约的屠宰业者对因违反纽约市家禽业公平竞争法规而被判罪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国家发生非常情况,也没有“创造或扩大宪法权力”,制定公平竞争法规包含了不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职责的授权;而家禽业公平竞争法规是管制了州内的事务,超越了宪法赋予联邦的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可见,有时一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会同时关系到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四、陪审团制度和司法程序1、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在联邦法院,只有联邦地区法院采用大陪审团起诉和小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由普通成年公民中遴选,根据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条件,陪审团成员必须“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忠实和品德高尚的好名声,能读、写并通晓英语,对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提出的问题都有足够的智力和经验去理解”。对大陪审团的名单,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对小陪审团的成员,当事人或其律师、检察官和法庭,均可以对他们提出询问,进行审查。两种陪审团除正式成员外,还要遴选一定名额的候补陪审员,按召集的顺序代替那些不能或不够格履行职责的陪审员。
  所谓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研究证据,确定事实,决定起诉。大陪审团的陪审员们“所关心的不是某人是有罪还是无罪,而仅仅注意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进行一场审判是正当的”。其具体职能有两项,一是调查证据,听取证词,盘问证人,决定被控犯有某种罪名的被告是否应当受到审判。如果大陪审团断定有充分证据对被告进行审判,即可建议提出起诉。它的另一项职能是调查公职人员的行为,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即提出刑事控告。大陪审团开庭时,检察官、被询问的证人可以出庭,书记员可以在场;但大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是秘密进行的,除陪审团成员外任何人均不得在场。陪审团通过投票表决做出裁决,必须有12名成员同意才能决定起诉。大陪审团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说,大陪审团的作用主要在于抑制可能“头脑发热的政府官员”,保障公民免于“被不公正地控告犯有刑事罪”。不过,可能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劳役的罪行,如果被告放弃由大陪审团起诉,可以以检察官起诉书起诉。
  小陪审团的规模小于大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但在有的州民事和非死刑刑事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或经法庭认定有适当理由也可以少于12人,但至少必须有6人。更重要的是与大陪审团不同,小陪审团的职能是根据法庭的审判,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判决,因此有人称大陪审团为“起诉陪审团”,小陪审团为“审判陪审团”。宪法第三条中已明确规定了“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得由陪审团审判”。后来的美国宪法第六、第七修正案中分别规定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即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由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在民事纠纷中,“其争执价值超过二十元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所谓小陪审团指的就是这些规定中的陪审团。陪审团审判一般实行“全体一致裁决”原则,即陪审团做出裁决必须经表决一致通过,并由陪审团在公开法庭向法官宣告裁决。如果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将退庭重新评议或者可能被解散。但在某些民事案件和刑事罪较小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允许经5/6、3/4、2/3多数同意做出裁决。
  2、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美国的刑事审判实行所谓“无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法庭判决之前,被告都被假定是无罪的。除了上面介绍的陪审团制度外,宪法中还规定了被告的以下权利:
  ①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在一条款,其基本含义是不得强迫被告作不利于自己的证明,不能提供作为证据的口供。根据这一原则,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无论真实与否”,都是要严加禁止的,采用被告不情愿的陈述作为依据所进行的判罪不能成立。在受到警察讯问时,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自己的律师在场,有权要求警察终止审讯。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裁定,凡是违宪取得的证据(包括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和无理搜查所取得的证据),都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用来作为政府指控被告的证据。
  ②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这是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双重惩罚”条款,它在实践中的意义包括了三个宪法保障:被告被宣告无罪后,不得就同一罪行再次起诉;对同一罪行判罪后不得再次起诉;对同一罪行不得多次处罚。
  ③被告享有迅速、公开审理的权利。作为对被告的一条重要保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延误和审理之前的不公正和虐待性的监禁。根据案件的性质,为保护当事人,法庭可以禁止或限制公众旁听,但被告的亲友不在被禁止之列。
  ④被告应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这一权利要求法律必须详细指明所要禁止的行为,使人明白什么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法律的条文不能含糊不清,应提供明确的标准。
  ⑤被告同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一权利使被告有权向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并了解证人的身分。所有指控被告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公开提出。
  ⑥被告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重要阶段,被告都可以由其律师辩护。如果被告自己不能聘请律师,法庭应为他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支付。除非被告自己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放弃这一权利,否则,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就是违反宪法的,由此做出的定罪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⑦被告有权要求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根据这一条款,被告可以要求法庭传讯所有了解案情而对被告有利的人出庭作证,但这类证人不能拒绝回答可能对被告不利的问题。
  ⑧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这是宪法第八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所谓“保释”,是在判决被告有罪之前,因此,如果被告被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他就失去了在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进行充分准备的机会,从而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⑨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在60年代的一系列案件中,由沃伦首席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做出了维护被告的宪法权利的裁决。
  3、联邦刑事诉讼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十分复杂,重罪与轻罪、不同的州、甚至一州内的不同地方,刑事诉讼程序有很大差别,但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①控告。即由犯罪被害人或警方向联邦治安法官提出陈述,说明犯罪事实。②逮捕。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拘留或羁押嫌疑人,逮捕后要履行登记手续,如果是重罪,还要拍照和提取指纹。③被逮捕者应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此时被捕的人即被告知可以保持沉默,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并可获得律师帮助。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有合理证据,如缺乏合理证据就应撤消指控,防止轻率将被告交付审判。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预审了解对方掌握的重要材料,特别是有利于辩护方从对方摸底。预审在地区法院进行,但预审不是必经程序。④起诉。由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如果是重罪案件,则召集大陪审团审查证据。起诉书有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两种情况,检察官起诉书不经大陪审团审查而直接由检察官以州或国家的名义的提出。但现在的发展趋势,使用大陪审团的在逐步减少,现有18个州对任何案件都不再需要大陪审团起诉;有21个州,只对重罪起诉需要大陪审团;只有8个州仍对除轻罪以外的所有罪行还需要经过大陪审团。⑤传讯。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应及时迅速安排传讯,传讯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⑥被告人答辩。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即意味着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法官查明被告的认罪答辩是出于自愿并了解认罪的后果,可不再开庭,而直接做出判决。
  审理程序  对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可分为以下步骤:①遴选陪审团。这是小陪审团,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和其律师、检察官和法庭都可以审查陪审员,并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即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②第一次陈述。控辩双方先后进行陈述,主要是说明证据,陈述案情,不进行辩论。③举证。先由起诉方举证,然后由辩护方举证,包括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要宣誓保证如实陈述,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控辩双方要进行多轮直接讯问和交叉讯问,直到不必再问为止。④辩论终结。举证结束后,先由起诉方陈词,然后辩护方作辩论陈词,最后再由起诉方反驳。⑤指示陪审团。由于陪审员在法律方面毕竟是外行,因此要由主审法官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解释有关的法律和法律术语的含义。⑥陪审团评议和裁决。陪审团退庭,进行秘密评议,无论评议结果如何,事后任何人不得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审判和评议期间,陪审员是否要与外界隔离,各地作法不一。陪审团表决做出一致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向法官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应宣布将被告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即命令将被告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等待判刑。
  审后程序  庭审结束后,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就如何量刑做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被告及其律师、起诉方律师均可向法院就课刑提出意见。做出课刑决定后,即开庭宣判。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但上诉不得对陪审团裁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提出上诉。因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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