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哲学宗教电子书 > 相应部经 >

第106章

相应部经-第106章

小说: 相应部经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嗅香……以舌味味……以身触触……以意识法,心不倾于可爱之法,心不背离于不可爱之法,令正念现前,思虑无量而住。又彼如实知心解脱、慧解脱,如彼所起之护不善法,无余灭尽。
  
  七
  
    诸比丘!譬如有人,捕得不同境界、不同饵处之六种生物,以强绳绑缚。捕蛇以强绳绑缚,鳄鱼……鸟……犬……野干……猿……以强绳绑缚。以强绳绑缚而击于强杭或柱。诸比丘!其时,不同境界、不同饵处之此等六种生物,各各向己饵处之世界奔去。蛇入蚁塔、鳄鱼入水……鸟翔于空、犬入村落、野干入野墓、猿入森林而去。诸比丘!此等六种生物倦疲时,于同杭或近柱而立、或近坐、或近卧。比丘与此同理,无论任何人,其身增修、复修正念,彼眼亦不为可意之色所引去,不背离于不可意之色。彼耳……鼻……舌……身……意,不为可意之法所引去,不背于不可意之法。诸比丘!摄护即如是。
  
  八
  
    强杭或柱者,诸比丘!此乃向于身正念之喻语。然则!诸比丘!汝等于此:“吾等之身增修、复修正念,如坐骑、如贵器物之所实行、积集,于此应努力。”如是修习。诸比丘!汝等应如是修习。”
  
  注1 于英译,译为a swampy jangle(湿地之森)注释书,注为kantavana(棘之森)。此较自然。
    2 参照一三二经之一0~一五经。
    3 visaya目的物,对象体,对境,境界。gocara有种种之意,于此是置动物饵之处,即饵处,饵之意。
    4 参照一三二之一八~二三节。
  
  
  '二O七' 第十一 麦把
  
  ※ 三
  
  “诸比丘!譬如诸比丘将麦把置于四衢街路,当时有六名手执连枷之男子,以连枷打其麦把。如是,诸比丘!以六连枷打麦把,善打。复次,又有手持连枷之第七男子来,以连枷打其麦把。如是,诸比丘!以连枷打麦把之第七男子,更为善打。
  
  四
  
    与此同理,诸比丘!无闻之凡夫,于眼为可意不可意之色所恼,于耳……于鼻……于舌……于身……于意为可意不可意之法所恼。诸比丘!此无闻之凡夫,若为未来再生而思念者,如是愚人,恰如为因第七连枷所打之麦把,乃更为善打。
  
  五
  
    诸比丘!往昔,天与阿修罗战斗时,诸比丘!阿修罗毗摩质多罗呼阿修罗曰:“汝等!天与阿修罗战斗时,若阿修罗军胜,天军败者,则以第五绳1缚诸天主帝释天之首,共来余之阿修罗都。”诸比丘!诸天之主帝释天呼三十三天等曰:“汝等!天与阿修罗之战斗时,若天军胜,阿修罗军败者,以第五绳缚彼阿修罗主毗摩质多罗之首,共来余之正法殿。”
  
  六
  
    然而于此战役,则诸天胜而阿修罗败。时,诸比丘!三十三天以第五绳缚阿修罗主毗摩质多罗之首,共来诸天主帝释天之正法殿。
  
  七
  
    于此,诸比丘!阿修罗主毗摩质多罗之首被第五绳所缚。诸比丘!阿修罗主毗摩质多罗作如斯思惟:“诸天为正法,阿修罗为非法,因此,我今赴诸天之都耶?”彼见己首解去第五绳,且饱尝五种天上之欲,以尽娱乐。然而诸比丘!阿修罗王毗摩质多罗作如斯思惟:“阿修罗为正法,诸天为非法。因此,我今赴阿修罗之都耶?”彼见己首被第五绳所缚,且愿排除天上之五种欲。
  
  八
  
    诸比丘!毗摩质多罗之缚乃如是微妙,较此更微妙者为魔罗之缚。诸比丘!想思者乃被魔罗波旬所缚,无想思者,则获解于此。诸比丘!“我有”者,此为想思。“此是我”者,此为想思。我者,此为想思,“我为无者,”此为想思。“我是有色”者,此为想思。“我是无色”者,此为想思。“我是有想”者,此为想思。“我是无想”者,此为想思。“我是非想非非想”者,此为想思。诸比丘!想思为病2,想思为疮,想思为箭。然则诸比丘!“我等以心住无想思,”汝等当如是学习。
  
  九
  
    诸比丘!“我有”者,此为转动。“此是我”者,此为转动。“我”者,此为转动。“我是无,”此为转动。“我是有色”者,此为转动。“我是无色”者,此为转动。“我是有想”者,此为转动。“我是无想”者,此为转动。“我是非想非非想”者,此为转动。诸比丘!转动为病,转动为疮,转动为箭。然则诸比丘!“我等以不转动心而住,”汝等当如是学习。
  
  十
  
    诸比丘!“我有”者,此为震动。“此是我”者,此为震动。“我”者,此为震动……诸比丘!震动为病,震动为疮,震动为箭。然则诸比丘!“我等以不震动心而住,”汝等当如是学习。
  
  十一
  
    诸比丘!“我有”者,此为戏论。“此是我”者,此为戏论。“我”者,此为戏论。……诸比丘!戏论为病,戏论为疮,戏论为箭。然则诸比丘!“我等以不戏论心而住,”汝等当如是学习。 
  
  十二
  
    诸比丘!“我有”者,此为慢心。“此是我”者,此为慢心。“我”者,此为慢心。……诸比丘!慢心为病,慢心为疮,慢心为箭。然则诸比丘!“我等以不慢之心而住,”汝等当如是学习。”
    毒蛇品第四'终'
    其摄颂曰:
    毒蛇喜乐龟
    木块二漏泄
    苦法紧叔迦
    琵琶六生类
    并且与麦把
  
    悦喜消尽品
    广说为六十
    依于海毒蛇
    明说经集中
  
  注1 缚两手两足,更繁首故,首为第五绳所缚。
    2 原典raga虽有染欲,杂阿含经四二卷六经有为“病”。注亦有roga,看raga是roga之误,故译为病。于汉译大约为“病、痈刺。”
  
第二 受相应
  
  第一 有偈品
  
  '一' 第一 三昧
  
  ※ 三
  
    “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何者为三?乃乐受、苦受、非苦非乐受是。诸比丘!此等三者是受。
  
  四
  
    (一)得安定,有正知,有正念之佛弟子,亦知受,亦知诸受之出生。
    (二)亦知此等诸受之所灭,达于灭尽之道。比丘由于诸受之灭尽,则无饥欲,入于圆寂。”
  
  '二' 第二 乐
  
  三
  
    “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何者为三?乃乐受、苦受、非苦非乐受是。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
  
  四
  
    (一)乐或苦、与非苦非乐,皆为内、外所感受者。
    (二)知此是苦,而以智触触可败坏虚假之法,则见消失,如是于此离欲。”
    '三' 第三 舍弃
  
  
  ※ 三
  
    “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何者为三?乐受、苦受、非苦非乐受是。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
  
  四
  
    诸比丘!由乐受可舍弃染欲随眠,由苦受可舍弃嗔恚随眠,由非苦非乐受可舍弃无明随眠。
  
  五
  
    诸比丘!由乐受,比丘则舍弃染欲随眠。由苦受,则舍弃嗔恚随眠。由非苦非乐受,则舍弃无明随眠。诸比丘!如此比丘,则舍染欲随眠正见之人,彼由断渴爱、毁灭缠结、灭亡憍慢,而尽苦际。
  
  六
  
    (一)虽感受乐而不知受,于不见出离者,彼有染欲随眠。
    (二)虽感受苦而不知受,于不见出离者,彼有嗔恚随眠。
    (三)广智之佛虽说非苦非乐,但乐于此而不断苦脱离。
    (四)比丘精进而不舍正知,因此,此贤智者,则悉知一切受。
    (五)彼知悉诸受,于现法无诸漏,达最上智彼岸之法住者,肉身灭坏后,不 再入生身之数。”
  
  '四' 第四 崄崖
  
  ※ 三
  
    “诸比丘!无闻之凡夫,如说:“大海有崄崖1”之语。诸比丘!无闻之凡夫,如是语说:“大海有崄崖”为不存不在者。
  
  四
  
    诸比丘!此“崄崖”者,喻属此身苦受之语。
  
  五
  
    诸比丘!无闻之凡夫,触于身所属之苦受,至为忧、疲、悲、搏胸、哭泣之迷惑。诸比丘!此称之为“无闻2之凡夫,未曾立于崄崖,未得脚踏实地。”
  
  六
  
    诸比丘!有闻之圣弟子,虽触身所属之苦受,不至为忧、疲、悲、搏胸、哭泣而迷惑。诸比丘!此称之为“有闻之圣弟子,曾立于崄崖,得有足踏实地。”
  
    (一)属身害命之苦受,为此所触,则栗、叹、泣、力弱、力尽,而不耐所起 之苦受者,此谓之:“彼未曾立于崄崖,未得脚踏实地。”
    (二)属身害命之苦受,虽为此所触亦不栗,能耐其所生起者,此谓之:“彼立于崄崖,得脚踏实地。””
  
  注1 注为patala“十分足于堕落,言此为无立足处patala,”于大海中常起之涡漩之类,以言为险崖亦说不定。这本来不存在而误认为存在。杂阿含经一七卷一八经译为“深险”。
    2 杂阿含经一七卷一八经:“长沦没溺,无止息处。”
  
  '五' 第五 当见
  
  ※ 三
  
    “诸比丘!此等之三者,是受。以何者为三者?乃乐受、苦受、非苦非乐受是。诸比丘!乐受者,当见为苦。苦受者,当见为箭。非苦非乐受者,当见为无常。
  
  四
  
    诸比丘!比丘之乐受者,当应见为苦。苦受者,当见为箭。非苦非乐受者,当常见为无常。诸比丘!此比丘由断除渴爱,毁灭缠结,灭除憍慢,故称为尽苦际。见人之乐为苦,见苦为箭,见非苦非乐之存在为无常。此正见之比丘,能知受,达此最上智彼岸之法住者,能知苦,于见法无漏,由肉身灭坏后,不再于入生身之数。” 
  
  '六' 第六 箭
  
  ※ 三
  
    “诸比丘!无闻之凡夫,亦感于乐受,亦感于苦受,亦感于非苦非乐受。
  
  四
  
    诸比丘!有闻之圣弟子,亦感于乐受,亦感于苦受,亦感于非苦非乐受。
  
  五
  
    于此,诸比丘!有闻之圣弟子与无闻之凡夫,以何为特异点?以何为特相?以何者为差别点耶?”
  
  六
  
    “大德!我等之法,以世尊为根本……。”
  
  七
  
    “诸比丘!无闻之凡夫,触于苦受,至为忧、疲、悲、搏胸、哭泣之迷惑。彼感于二种之受:乃属于身受与属心受是。 
  
  八
  
    诸比丘!譬如以箭刺人,于其人又以第二箭相刺。诸比丘!如是此人感受于二支箭。与此同理,诸比丘!无闻之凡夫,触于苦受,至为忧、疲、悲、搏胸、泣哭之迷惑。彼感于二种之受:乃属身受与心受是。若触苦受,彼则有嗔恚,为苦受彼则怀嗔恚,由苦受所生之嗔恚随眠而存止。彼触于苦受而喜悦于欲乐。何以故?诸比丘!无闻之凡夫,将欲乐置外,非不知于苦受之出离耶?彼喜悦于欲乐,如是存止于由乐受所生之欲染随眠。彼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