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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相应部经-第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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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P。T。S。本此结文缺失。
  
  (七)
  
  二三
  
    于此,聚落主!诸欲之享受者,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依法、不用暴力求财,使自己安乐、不喜悦,'财'不分配、不作善业,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一种理由应被赞赏,二种理由应被非难。如何为一种理由应被赞赏耶?依法、不用暴力求财,此一种理由应被赞赏。如何为二种理由应被非难耶?使自己不安乐、不喜悦,此第一理由应被非难。'财'不分配、不作善业,此第二理由应被非难。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此一种理由应被赞赏,此二种理由应被非难。
  
  (八)
  
  二四
  
    于此,聚落主!诸欲之享受者,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依法、不用暴力求财而使自己安乐、喜悦,'而财'不分配、不作善业,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二种理由应被赞赏,依一种理由应被非难。如何为二种理由应被赞赏耶?依法、不用暴力求财,此第一理由应被赞赏,使自己安乐、喜悦,此第二理由应被赞赏。如何为一种理由应被非难耶?'财'不分配、不作善业,此一种理由应被非难。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此等二种理由应被赞赏,依此一种理由应被非难。
  
  (九)
  
  二五
  
    于此,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依法、不用暴力求财而使自己安乐、喜悦,又对其财贪着、迷着、堕罪、不见过患、不获出要,受用于'此',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三种之理由应被赞赏,依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如何为三种理由应被赞赏耶?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此第一之理由应被赞赏;使自己安乐、喜悦,此第二之理由应被赞赏;'而财之'分配、作善业,此第三之理由应被赞赏。如何为一种理由应被非难耶?贪着此等之财、迷着、堕罪、不见过患、不获出要,而受用者,于此,此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此三种之理由应被赞赏,此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
  
  (十)
  
  二六
  
    于此,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以使自己安乐、喜悦:'且其'分配、作善业;又对其财不贪着、不迷却、不堕罪、见过患、获出要,而受用此,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依四种之理由应被赞赏。依如何四种之理由应被赞赏耶?依法、不用暴力以求财,此第一之理由应被赞赏;使自己安乐、喜悦,此第二之理由应被赞赏;'财之'分配、作善业,此第三理由应被赞赏;对此等之财不贪着、不迷却、不堕罪、见过患、获出要,受用于此,此第四种理由应被赞赏。聚落主!此诸欲之享受者1,依此等四种理由应被赞赏。”
  
  注1 以上七~一一节,一七~二一节之十种诸欲之享受者中,唯(一六节二六节)之一人可免
  非难。
  
  四
  
  二七
  
    “聚落主!世间有此等三种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何等为三种耶?
  
  (一)
  
  二八
  
    聚落主!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于信心从在家出而为无家之身,言:“我思领得善法,我思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之特殊知见。”彼以苦虐自己,'但'不能领得善法,不能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之特殊知见。
  
  (二)
  
  二九
  
    然则,聚落主!此或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信心从在家出而为无家之身,言:“我思领得善法,我思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彼苦虐自己,'但'虽领得善法,而不能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
  
  (三)
  
  三十
  
    然而聚落主!此或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信心从在家出而为无家之身,言:“我思领得善法,我思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彼以苦虐自己,'而'领得善法,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
    
  
  (一)
  
  三一
  
    “于此,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以苦虐自己,'而且'不得善法,不能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之知见,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三种理由应被非难。依如何之三种理由,应被非难耶?以苦虐自己,此第一之理由应被非难;不得善法,此第二理由应被非难;不能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此第三理由应被非难。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此三种之理由应被非难。    
  
  (二)
  
  三二
  
    于此,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以苦虐自己,'而'领得善法,但不能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知见,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二种理由应被非难,依一种理由应被赞赏。依如何二种理由应被非难耶?以苦虐自己,此第一理由应被非难;不能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此第二之理由应被非难。依如何一种理由应被赏赞耶?领得善法,此一种之理由应被赞赏。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此二种之理由应被非难,依此一种理由应被赞赏。
  
  
  (三)
  
  三三
  
    于此,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以苦虐自己,'而'领得善法,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依二种之理由应被赞赏。依如何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耶?以苦虐自己,此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依如何二种之理由应被赞赏耶?领得善法,此第一之理由应被赞赏;现证胜人间法,足以为圣特殊之知见,此为第二种之理由应被赞赏。聚落主!此艰难生活之苦行者,依此一种之理由应被非难;依此二种之理由应被赞赏。”
    
  
  三四
  
    “聚落主!此等之三是现生者、不老者、即时者。“来看!”此之所示'导人向'于涅槃,而智者各自应得知之'法'。何者为三?”
  
  (一)
  
  三五
  
    凡有贪欲者,由贪欲之因,'人'则怀持毁伤自己之心、怀持毁伤他人之心、怀持毁伤两者之心。'然'能排除贪欲,'人则'不怀持毁伤自己之心、不怀持毁伤他人之心、不怀持毁伤两者之心,此是现生者、不老者、即时者。“来看!”此之所示,导'人向'于涅槃,而智者各自应得知之'法'。
  
  (二)
  
  三六
  
    凡有嗔恚者,由嗔恚之因,怀持毁伤自己之心、怀持毁伤他人之心、怀持毁伤两者之心。'然'排弃嗔恚,'人则'不怀毁伤自己之心、不怀毁伤他人之心、不怀毁伤两者之心,此是现生者、不老者、即时者。“来看!”此之所示,导'人向'于涅槃,而智者各自应得知之'法'。
  
  (三)
  
  三七
  
    凡有愚痴者,由愚痴之因,人则怀持毁伤自己之心、怀持毁伤他人之心、怀持毁伤两者之心。'然而'排弃愚痴,'人'则不怀持毁伤自己之心、不怀持毁伤他人之心、不怀持毁伤两者之心,此是现生者、不老者、即时者。“来看!”此之所示,导'人向'于涅槃,而智者各自应得知之'法'。聚落主!此等之三种,是现生者、不老者、即时者。“来看!”此之所示,导'人向'于涅槃、而智者各自应得知之'法'。”
  
  三八
  
    '世尊'如是言已,罗舍聚落主白世尊曰:“殊妙哉!大德!殊妙哉!大德!……请世尊摄受余,愿归依为1优婆塞。”
  
  注1 '四二'第一经六节参照。
  
  第一三 波罗牢(可意)
  
  一
  
    一时,世尊住拘利耶一名曰郁多罗之拘利耶人之村落。
  
  二
  
    时,婆多利耶聚落主,来至世尊住处,礼拜世尊,坐于一面。坐于一面之婆多利耶聚落主,白世尊曰:“大德!我曾闻此:“沙门瞿昙知于幻。”大德!“沙门瞿昙知于幻。”如是言之彼人等,大德!彼等言世尊之所说,无以非实诬世尊耶?是随顺说明世尊之法耶?其随顺法者、同法者,亦无陷于非难之地耶?大德!吾等不欲诬谤世尊。”
  
  三
  
    “聚落主!“沙门瞿昙知于幻。”如是谈之彼等人众,彼等是谈余之所谈,并无以非实诬谤余,说明随顺余之法,任何随顺说者、同法者,亦无陷于非难之地。”
  
  四
  
    “尊者!虽言“是真实。”然'者',我等对此沙门、婆罗门之言:“沙门瞿昙知于幻,沙门瞿昙是幻士。”不予相信。”“聚落主!如是言:“沙门瞿昙知于幻”者,彼以:“世尊正如是、善逝正如是,”作如是言:“沙门瞿昙是幻士。”然者,聚落主!于此,当向汝反问,依汝适当之所思,且回答。
  
  (一)
  
  五
  
    聚落主!汝对此作如何思惟?聚落主!汝知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耶?”“大德!余知拘利耶垂髻之佣夫。”
  
  六
  
    “聚落主!汝对此作如何思惟?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是以何为其目的耶?”“大德!彼拘利耶人为防止盗贼,彼拘利耶人为传信使。大德!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是以此为其目的。”
  
  七
  
    “聚落主!汝对此作如何思惟?汝知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彼等是戒德者,或是污戒者耶?”“大德!余以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是污戒恶法'之徒'。知凡世间之污戒恶法'之徒'者,其中即有拘利耶垂髻之佣夫。”
  
  八
  
    “聚落主!“婆多利耶聚落主,知拘利耶人垂髻之佣夫是污戒恶法'之徒'。'若然',如是言婆多利耶聚落主亦是污戒恶法'之徒'者。”,彼语是正语耶?”“大德!否,不然。大德!拘利耶垂髻之佣夫与余不同,拘利耶垂髻之佣夫与余 不同法。”
  
  九
  
    “聚落主!汝婆多利耶聚落主,如拘利耶垂髻之佣夫是污戒恶法'之徒',婆多利耶聚落主,得非是污戒恶法'之徒'。何故不得'说':“如来知幻而非为幻士。”聚落主!余知于幻,'知'于幻之果,亦知其如何履行幻者,身坏命终之后,堕于离去处、恶趣、极堕处、地狱。
  
  (二)
  
  十
  
     聚落主!余知于生命之破坏,'知'于生命破坏之果,亦知其如何履行生命破坏者,身坏命终后,堕于离去处、恶趣、极堕处、地狱。
  
  十一
  
    聚落主!余知于不与取……
  
  十二
  
    聚落主!余知于诸欲邪行……
  
  十三
  
    聚落主!余知于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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