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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赋税史-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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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塾牍鸵鄄⑿械淖纯觥! ≡俞孀晕跄辏ü1072年)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税,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
  (三)南宋役法
  南宋初,仍袭北宋役法旧制。当时雇役法不能全复,差役法也不能尽行,异议屡起,莫衷一是,弊病百出。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弊病也不少。
  (四)宋代的赋役蠲免制度
  宋代对田赋的蠲免,包括灾伤蠲免、垦荒减免、逋赋蠲免和新归附之地的优免。对和买的蠲免,主要行于灾伤之地。在灾荒严重的地方和新归附的地区,也偶行杂徭减免。这种蠲免对占有土地多的地主有利,百姓受惠有限,而且宋代蠲免流弊滋甚。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曾有人指出蠲免的弊端说:“蠲赋之召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汉之声如故。”至于官户和形势户例免田赋,主要目的是为了拢络地主阶级和士大阶层。但因此而将拥有全国耕地十分之七的官户、豪族的赋役负担,全压在贫困百姓身上。
  第三节 宋代的工商税收及杂敛
  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宋代工商税的课税范围也日渐扩大。就征收的物品来说,计四类二十七品:
  第一类,谷:包括粟、稻、麦、黍、 、菽、杂子等七品,均以石计;
  第二类,帛:包括罗、绫、绢、纱、 、绸、杂折、丝线、绵、布葛等十品,其中丝线、绵以两计,其余均以匹计;
  第三类,金铁:包括金、银、铁 、铜铁钱等四品,金银以两计,钱以缗计;
  第四类,物产:包括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杂物等六品,薪草以围计。
  以上四类每一品中,又有若干细项。由于工商税范围极广,又多以实物缴纳,所以缴纳手续极为繁杂,计量单位十分混乱。
  宋朝工商税课的主要项目包括属于手工业税性质的盐、茶、酒、矿产税及专卖,属于商业税性质的关市税、市舶课、契税等,属于杂敛性质在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免行钱、竹木税等,以及各种无名杂税,现分述以下:
  一、盐 课
  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据《宋史》记载,北宋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得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 三年(公元1051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缗,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缗,此数视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增六十八万缗;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由于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统治者经济研究盐法,竭力苛剥人民。宋朝的盐法屡有改变,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计税敷盐(两税盐钱)、计产敷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折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
  (一)官卖:宋初实行盐官卖之法,即官府制盐,运到指定地点设务售卖。此种盐法,需兵民运盐,兵民不胜其苦,每年因运盐之役而死者,数以万计;而官吏又常舞弊,杂以硝碱杂质,质次价高,所得盐利不足以佐政府之急,所以时行时止。
  (二)计口授盐:即将盐 散于民,按期征钱。通常按丁 散,所以又叫“丁蚕盐”。(三)计税敷盐:即按两税税额,散盐于民,盐课随两税征收,又称两税盐钱。有时也按秋税税额散盐,秋说又叫“秋苗”,因而又称苗盐。
  (四)计产敷盐:为平均盐税,而按田产给盐征税,亦称户盐。
  (五)常平盐:在范祥实行盐钞法之时,盐价时高时低,于是由官府运盐到京师,京师置盐务(都盐院),京师盐价每斤低于三十五文时,敛而不售,以长盐价;当盐价每斤高于四十文时,则大量抛售,以平盐价。此法是刘晏盐法的继承和发展,因其类似常平仓,故称“常平盐”。
  以上诸法皆属禁榷之法,其中蚕盐、两税盐钱、产盐三种,均有田赋附加性质,以后官府只征钱,不给盐,变成了真正的田赋附加。
  (六)入中交引法: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辽兵数犯河北,沿边州郡军需不足,因募商人输刍粟入边,叫做“入中”。商人入中后,官府给券(凭证),叫“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或东南盐场或陕西解州、安邑盐池领盐贩运。端拱时(公元988—989年)曾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地里远近,优折其值而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缗钱,或到江淮盐场领取茶、盐,此法又叫“折中”法。后因京师坐商经营“交引铺”,以买盐“引”为业,从中操纵,抑勒盐价,以求厚利,于是折中交引法遂废。
  (七)钱盐法: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为解决京师铜钱不足,召募商人入钱京师,然后到指定盐场领盐,按指定区域运贩,不得越界。因其目的在于流通货币,故称钱盐法。
  (八)盐钞法: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太常博士范祥针对入中法的弊病,创行盐钞法。即令商人就边郡输钱四贯八百文,售一钞,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此法以产盐的多寡来定售钞的数量。使盐有定产,钞有定额,以免入中(折中)法虚估、浮发之弊,商人也不能侥幸取利,边郡之民免食贵盐,又可免除官卖法的兵民运盐之苦役,盐亦无囤积居奇或壅塞不通之弊,公私为便。盐钞法是我国票盐法之始。范祥死后,官府滥发盐钞,弊端百出,遂废而不行。
  (九)引盐法:崇宁间(公元1102—1106年)蔡京执政,变票钞法为长引、短引法。此法以运盐远近和期限长短来确定引的长短。凡距离远,引期为一年者为长引;距离近,引期为一季者为短引。盐商买引之后,自己备办运输工具,贩卖于指定区域。为增加盐课收入,官吏以盐引销售多寡定秩品。官吏为多售盐引,强令百姓购买,民不胜其扰。此法是后世盐引法之滥殇。
  (十)南宋赵开变盐法: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变盐法,其法的基本精神是征收盐的附加税。如设置合同场,官卖盐引,并收引税钱,每年输钱二十五文;煮盐户按额煮盐,并纳土产税,土产税增添约九钱四分;所收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半,每引又另纳提勘税钱,其后又增贴输钱等等,此法主要行于四川。
  总之,宋朝盐法,时有更易,扰民滋甚。
  二、茶 课
  宋代茶课,主要是实行专卖制度,只有川、陕、广东的茶允许百姓自由贸易,但这种贸易只能在境内进行,严禁出境。
  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实行禁榷法。沿江设置收茶的机构,名为“榷货务”。榷货务凡九处,后京城、建安、襄复州榷货务废置,仅剩六处。又在淮南六州设十三场,六州采茶之民归其统属。官府先付钱给园户,称作本钱,待新茶上市,输茶于官。园户输租之外,量茶征税,如果园户愿以茶缴税,听其自便。这种以茶折税,称作折茶税。江南各地之茶,亦到山场输租折税。所收之茶,由官府趸售给茶商,此即为禁榷法,亦作公卖法。
  雍熙之后,因多次用兵于辽,军队馈饷,于是实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粟于塞下,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按市价优折其值,授以“要券”,叫做“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给付缗钱,到江淮领茶及盐。端拱二年,又行折中法,到京师置折中仓,召商输粟京师,优其值,给江淮茶、盐。
  禁榷之法实行之后,出现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茶质低劣,以致腐败不可食;官吏掊刻百姓,致使园户弃茶逃亡,官府收利微薄,商人尽获其利,致私茶泛滥,影响国家收入。官、私均感不便。嘉 初(公元1056—1057年)行通商法,允许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只是园户交租钱,以偿边塞籴粮之费。行此法疏利源而宽民力。自此除闽茶外,均行通商,直至蔡京易法。徽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为搜刮钱财以实中都,乃复禁榷法,创行引茶法。由官储给园户本钱,置场种茶、制茶,官尽为收买。中都设都茶场,印茶引,茶商赴官纳钱请引,领引后,凭引到茶场买茶。此法专以刻剥百姓为务,因而茶课剧增。南宋沿用此法。
  茶马法也是禁榷法的一种,其制由国家设茶马司,将所收之茶,与少数民族换马。南宋时此法最盛,乾道初(公元1165年),川秦八场,以茶易马九千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间,以茶易马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宋朝茶课收入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收课额,与盐课相埒。宋初,每年仅收入仅数万缗至数十万缗,至蔡京变茶法后,每年净收入最高可达四百余万贯,南宋时茶课每年净收入亦在二百七十万贯上下。
  三、酒 课
  宋朝酒课制度有三种:(1)城内置务,官府酿造酤卖;(2)三京之地,由官府造曲而卖与人民酿造;(3)县镇乡闾则人民自酿,官府征税,如有剩余,经官府批准,亦可出售。前二种属官榷(即专卖)制,第三种属征税制。
  宋朝榷酒制度各地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不尽一致。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九月,始榷吴越酒酤。由官府置局酿造,并支付柴薪之费、吏工俸料。结果国家支出甚多,收入无几;且主管官吏为多取盈羡,不遵酿造之法,致使酒的质量低劣,又常抑配于民,酒课按榷酤岁课附于两税征收。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改变官酿酤酒之法,而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如酒课达不到规定的数额,由酿者补偿。其后应募者少,还是多由官酿。宋代酒课课额有定数,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规定酒课依三年间的平均数为额,但统治者认为遗利未尽,不断增加酒课,致使酒课日益加重。
  南宋酒政之弊,始于赵开变酒法。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赵开总领四川财赋,从成都开始,罢除官府出资酿酒酤卖之法,而在原来办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持,民以米入官自酿,每户纳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此法称隔槽法。次年即普行于四川四路,凡置官槽四百所。这种方法初行时,尚于民无大害,但国课减少,官吏则强令百姓酿造,甚至规定月额,不论是否酿造,强制征收酿造钱。四川酒课因此而大增(由一百四十万缗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
  宋代三京实行官卖酒曲之制。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诏令在京酒户赊买曲货,购买曲货多者,准令开店酤酒,以三年为期,三年满日再以购曲货多者承替。
  宋代酒课除正税之外,还有附加。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闰九月,初收“盐酒课利钱”,每年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供京师,酒课上供自此为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酒课每升添一文,叫做熙宁添酒钱。嗣后添酒钱不断增加,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年),上等酒升增二十文,下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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