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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赋税史-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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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田赋
  (1)夏代的贡、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
  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3)西周的田赋制度——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
  西周除田赋之外,还有贡的收入,即各国诸侯和平民,按规定向周天子的献纳。这种献纳,不完全是自愿,它具有强制性。
  西击的贡有两种:一是邦国之贡,一为万民之贡。史载邦国之贡有九种,计:(1)祀贡:供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牺牲)等物品;(2)嫔贡:指诸侯贡献给国王接待宾客所用之物,一般为皮帛之类物品;(3)器贡:指宗庙器具之类的物品,如银、铁(梁州贡)、漆(兖州贡)、石(砥砺)、馨(徐州贡)等类;(4)币贡:指 帛,也说是玉马、皮帛之类物品。(5)材贡:指木之类。包括 杆、括柏、 之类。(6)货贡:指金、玉、龟、贝之类物品;(7)服贡:祭服,即玄 及纤缟之类,也有说服贡不是制成的衣服,而是服材;(8) (y螅酰┕保褐秆嗪谩⒅殓帷⒗拧≈啵凰倒庇鹈啵唬9)物贡:指各地其他方物特产可供贡献者,如肃慎氏贡 矢之类。有的说是贡鱼、盐、橘、柚之类。其实,邦国之贡也是万民之贡,名为诸侯所贡,实是各诸侯国奴隶主通过向人民征集,然后将其一部分缴纳给天子,以待公用。
  (二)关市之征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已经出现,但是这时是“工商食宿”,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但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周统治者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就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了。  西周的关市之征,据《周礼》记载,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两类。
  1关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周代征收关税的事例,见诸有关齐国、晋国和宋国的史料,大多征收较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易为人所接受,所以征收范围不广。
  市税,在西周时,是指对市内邸列肆、守斗斛、诠衡的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 布(列肆之税布)即对商店所征的税;总布,对守斗斛、诠衡者所征之税,即牙税性质;质布,指由质人(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官)课于犯质剂者(违反契约规定者)的钱。质剂,指契约,有长券(指买卖牛马之属的券契)、短券(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类)之分;罚布,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西周关市之征用货币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2山泽税: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三)罚课
  三代还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据载:凡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要出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出屋粟;凡民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不仅要交纳一夫的田赋,还要服徭役。
  (四)徭役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据载,古代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国家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1力役:古代力役是指强制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包括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一般是一户一人。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三日,少者一日,如遇灾荒凶年则不服劳役。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对于国中的特权阶级,如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役。
  2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周代兵役,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军事首领多由贵族承当。至于军赋,据记载: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一丘之地(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甸(四丘)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从上可见,在周代仍然是兵农合一,田制和兵制结合,人民服兵役和缴纳军赋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第三节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各国奴隶社会的财政,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相继实行了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因素:在农业上,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牛耕的方法进一步推广,以及新的生产技术的采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和发挥作用,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大大增长,剩余农产品也比过去增多。由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奴隶社会时期成千上万人的集体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所代替。在手工业方面,各国也有了可喜的进步。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制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此外,煮盐业、冶铁业、漆器业等新的手工业部门,也迅速发展,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官商垄断开始出现缺口,一些国家被迫允许私商周游列国做生意。夏殷以来,“工商食官”的制度开始崩溃。总之,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奴隶制逐渐解体,为封建制度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经济发生变化的同时,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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