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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国赋税史-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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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还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为京师)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因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经纪人)要挟,于是国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为塌房,以贮商货。凡至南京客商,皆贮货于此,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在塌房贮货的客货,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后人所的说“塌房税”。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费用,而不属于税。永乐时,又将这种办法实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税税目有如下诸种:
  1市肆门摊税。市肆门摊税,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当时,统治者认为钞法不通,是因为对客商所贮之货不征税及售货门市阻挠所致,于是便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不论官种或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雇装载者,也征税。这些税收均须以钞缴纳。这种税,称门肆门摊税,或称市肆门摊课钞。到宣德四年,市肆门摊课钞推行于全国,税课增加了五倍。此后,这种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的商税,更成为经常性的税目。
  2钞关科。钞关税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钞法。所钞关税,即在郭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诸沿运河和沿江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设的关,称钞关。钞关初设时,只征钞,后来时或征银,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船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钞百贯,后减为六十贯。成化时,船料钱钞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银缴纳,每银五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一文。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惟临清、北新兼收货税,其所榷本色钞、钱归于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以备边储。
  3工关税。工关税,系由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营。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对像为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税率因时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种不同而为等差。如柴草之属,一般三十分取一;黄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分取四,天顺时二十分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4商税杂敛。除上述三种主要税目外,尚有一些杂敛,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又有门税,即在京城九门征收通过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过坝税,即对通过淮安坝之米麦杂粮所征之税,税额为一石征银一厘,以充军饷。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运费一厘抽四五毫,叫脚抽。更从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钱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称斛抽。这些税征收数额甚微,但扰民滋甚。
  明商税税额,弘治时课钞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余贯,折银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嘉靖时,课钞五千二百零六万八千余贯;万历以后,横征暴敛剧增,所征课钞不可胜数。
  六、市舶课
  明朝市舶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宋、元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商舶专指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诸国来华贸易,必须向明朝廷进贡,进贡后则准其贸易,如不进贡则不准贸易。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从优偿给其值,这种抽分实是官府高价收买而已。对于贡品,国家亦高于原价给其值。至于国内商船则实行禁海政策,一般严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郑和七下西洋即属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进行贸易。只是招抚远人。明代也设有市舶司,但只负责贡舶管理和监视,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舶的管理和征税。
  商舶的发展是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于是制定海税禁约十七章。自此,唯不准去日本贩日货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诸国皆可。
  征税的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
  商船税课,万历四年为一万两,十一年为二万两,二十二年增为二万九千余两。
  七、明后期工商税对人民的扰害及人民反抗矿盐、税监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政策有利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之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择手段地搜刮工商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致使工商税制度日趋紊乱,对人民的扰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矿税和商税,更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阻滞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太监领矿。英宗天顺时,曾派太监负责提督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银矿,宪宗成化中,开湖广金矿,“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神宗成历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开矿,太监四出,皆给关防,他们假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时中官多横暴,而陈奉尤其。富家巨族则诬以资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庆以后,凡桥梁、道路、关津皆私擅商税,罔利病民。神宗万历两宫三殿灾后,营建费用浩繁,于是大增天下商税,以充其费。万历二十六年设立榷税使,由太监担任,四出征税。“水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抽税机构)。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资,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当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 削焉。”
  太监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万历时,民变事件各省均有,例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奉在荆州督税激起民变,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动,商民万余人将阿奉同党五、六人抛于江中;高淮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潘杨在江西为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的反抗,烧毁官窑厂房;万历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征市舶税激起民变,又督闽粤矿税,再次激起民变;杨荣在云南领矿,激起民变,民众万人,将杨荣投入火中;万历二十八年蔚州矿工暴动,潮州民变;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杀死马堂的党羽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明代仍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主管天下户口、田赋、征役、盐政、钱谷、坑冶、关市等。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其属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分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每清吏司下属民、度、金、仓四科。民部主管土地、户口、物产;度支部主管会计;金部主管天下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部主管两税的起运及仓库。
  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如山东清吏司代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等。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定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及临清、浒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等。
  (二)省、府、县赋税管理机构
  1省的赋税管理机构
  明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凡一省之赋役、钱谷,均由布政使司统管。
  承宣布政使司下设都转运盐使司凡六司,即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主管盐课的征收和盐引的批验。都转运盐使司下设分司,分司辖各仓场盐课司。设盐课提举司凡七司,即四川、广东之海北、厦州之墨盐井、楚雄之白盐井、姚安之安宁和五井、大理之察罕脑儿、辽东。设市舶提举司凡三司,即福建、浙江、广东,主管海外诸番朝项市易之事。设茶马司,主管茶马交易之事。以上诸名义上虽分隶行省,但直接由中央控制,等于中央(户部)的派出机构。
  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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