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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国赋税史-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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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浮收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 费、 (仓)门费、 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守多至七倍”。粮浮收很普遍,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一石,湖北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奸,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总之,清代田赋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三)漕粮改折
  清代漕粮流弊甚多,屡议改革,但多恐影响军民食粮而停罢。嘉道年间,准收折色,也是本折并行。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清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折纳。由于当时银价昂贵,直接对纳税人形成重敛,就连曾国藩也承认这一点,他在上疏中说: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三千。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千,输一亩之课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小民暗加一倍之赋。“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至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虽闾阎不无子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异之滥刑,其有日不聊生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银贵形成重敛给人民带来的困苦状况。
  (四)差徭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以为例。此项负担,以陕西、山西、直隶、河南为最重。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四川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毫无一定标准,故农民受累最甚。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二、田赋归属的变化
  田赋在清代前期属中央管辖,地方不得杂指。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各省以预防太平军为借口,截留田赋,以备紧急之需。中央虽不予肯定,却也只好听其所以。咸丰二年九月谕:“见在逆贼滋扰湖南,安徽尚非邻省,该抚思患预防,固不得不为筹备,惟请将下忙地丁,一并存留,作为防堵之用。计约银一百三十余万两之多,殊属不知缓急。”可见,当时地方截留并非合法,咸丰三年四月,“以擅行截留海运漕粮,署两江总督杨文宝,并任江苏布政司联英,布政司倪良耀,均降四级调用。”其为暂留署任。至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九月,“户部议准崇恩将漕粮变价银十万两,内五万解西陵河军营,五万两解官文军营。”因此可看出,地方截留田赋既普遍,又逐步放宽,已视为当然之事。至光绪年间,八国联军之战后,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以税、盐税作抵还不足,就分派于各省,各省既负担分赔的义务也就儿得自由筹款的权利。这样,田赋的附加或增派,就成为地方特权之一。田赋的管辖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去了。地方掌握自由课赋之权以后,财政已是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析其实,康有为回顾光绪时情况说:“昔各省督抚任意赋课于民,别设善后局,听其调度。督抚意欲如何,则指挥如意,政府不得难之,且或不得预闻也。政府欲有举措,或兴学校、办警察、立法官、修监狱、举海陆军,而督抚言无财,政府遂绌然止。”田赋等赋课权下放后,地方附加田赋,常为正赋的一倍、二倍至五倍,结果比中央的田赋收入还要巨大。中央对地方财政不仅渐失控制,而且转而在财政上仰赖地方的鼻息。
  第三节 关税
  一、清后期的常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国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开放五个口岸对外通商,并成立新海关。于是称原来的关为常关或旧关,原关税称为常关税。以便与新海关的关税相区别。
  常关税为内地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税四项。在行船的地方,兼收船税。常关税税率没有统一规定,各关不同,一般有正税和附加税。创设厘金后,课求日见苛重。但对救灾物资有时免税。中央每年向各地下达常关税征收额,上解不足于定额,令由其常关监督负责赔偿。
  清代常关税收入定额,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一十七万余两,道光二十九年达四百七十万余两,其后因设置海关,收入减少,至光绪十一年为二百四十九万余两。光绪二十年为二百七十七万余两。这仅仅是正式报告的数,至于附加税收,为数可能不少,但记载不详。
  二、清后期的海关税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关税收入也随之增加。
  (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改报货名,把某一品类货物改为另一低税品目,这是极寻常的事。清丝的单位是一包,但经常把两包捆作一包,海官税吏故装不知,以折半的重量纳税。直接的走私,即洋货入口、土货出口一概不报关不纳税,也是惯例。有时是借助于疏通胥吏,但在不少的情形下,并不依速他们的帮助,简直是存心藐视清政府胥吏疏懈的监视。总之,外商经常干着走私漏税的勾当。
  外国侵略者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货物价格波动情况来决定是否改订税则。物价上涨时便不同意改订,物价下降时例提出改订。如1858年因物价下降而修订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八十三种,出口倍目达一百零四种,许多货品税率大减。
  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暂现象,一般情形却是物价上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后,中英会议于北京,改订进口税则子目十余项,既已签字,但英政府不予批准,议案被迫作废。《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物价不断上涨,税则丝毫未变,实际税率远在值百抽五以下。直至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中国的“庚子赔款”有保障起见,才同意进口货税率增至值百抽五的水平,但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3子口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
  进口洋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内地的起运口岸缴纳,出口土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出国时的所达口岸缴纳。因此,子口税仍系海关税。
  子口税的产生始于《南京条约》,成于《天津条约》。《南京条约》第十条中规定:“今议定英国货物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英方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认为限制中国内地关税非常重要,所以他在与耆英签订《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时声明:“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中国内地的商品流通,逢关(常关)纳税,遇卡抽厘。如对洋商从内地购土货和洋货入内地也照此办理,显然不符外国列强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中攫夺了如下特权:“英商已在内地买卖,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
  实行子口税以后,外国商人为了扩展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委托买办性的中国商人代销代购,并向中国商人出卖半税单,使清朝廷关税收入遭受更大损失。
  4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复进口税始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税章程》中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土货到达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1898年,总税务司署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货物港口一律交纳值百抽五的出口税外,“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洋商之船应照条约税则比例办理。”这里明白地规定,货商轮船必须交纳各项税厘,而洋商则只照“条约税则”,也就是只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所以复进口税同子口税一样,使洋商享有免纳厘金重征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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