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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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管理机构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在地方,郡有守,县有令,负责各该管辖区的民政、财政之事。乡置三老、啬夫,掌教化、诉讼和收赋税。
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太初时改为大司农。王莽时改为羲和(后改为纳言),东汉时仍称大司农。一切财政税收事项,都由大司农汇总。年终造册报皇帝。大司农之下,又分设若干职事官,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
汉代还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可见,盐官、铁官、工官、水官皆置于郡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盐铁、手工、水产等项进行管理和征税。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
汉代少府,其职责同秦代相同,在税政方面,主要是掌管对山林、园囿、江湖,以及大海等出产物的征税,这些收入专供皇室及封君生活之用。
二、税制、税法
秦汉时期的税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套优待、减免和赏罚措施。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自秦到汉,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秦律。《秦律》包括的内容很丰富,从挖掘出的地下资料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如借算人户二户,牛马二头以上是重大错误,要罚资一甲。
汉代法律比秦又进了一步。到汉武帝时,由于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犯法者多,于是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法令,法禁逐渐慎密,当时制定的律令有三百五十九章,死罪事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制日严,人民因此而获罪者不少。不仅如此,西汉对执法犯法的官吏,也按法加以制裁。
秦、汉的税法,以及它的全部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意志。它的作用是十分明确的:第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的利益,如有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则以法惩治。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从《田律》、《徭律》中可得证明。第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以及《金布律》中,对农民缴纳田租、赋税,应服徭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田律》中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并从品目、数量(税率)到质量的要求,都十分详细。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是主管官吏,也要受笞责及至罢官的处罚。又如在采伐林木,猎取鸟兽等方面,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可猎杀,在什么地区杀的可“食其肉而入皮”的规定,同样十分详尽。秦代,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重本抑末”政策的总体要求,对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规定有种种限制,如不服从,触犯法令,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规定商人不准衣丝、坐车,不许做官。汉武帝时,对商人财产要加倍征税;如有欺隐,则籍没其家财。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打击工商业主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三、赋税管理
自秦以后,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机构,置官管理。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收入。当时属于国家的赋税,秦代的汉代是田租(田赋)、口赋(汉为算赋),这是主要的收入;汉武帝后,又把原来属于皇室收入的盐铁税改归国家,实行专卖;此外,还有公田收入和屯田收入,均输平准收入等。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指来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包括口赋(汉代)、山泽税、园池收入和江湖河海收入、酒税、关市税以及户赋、贡纳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分开使用。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
为了有效地组织征收,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了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据载,秦代税吏在收到税款后,每千钱装一袋,加盖令、丞的印后收藏起来备用;至于收纳的粮食绢帛,则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榆查不严的官吏,有罪。钱谷入仓后,必须加强管理。如管理不善,粮食霉变,损失不足百石者,官啬夫受到申斥;损失百石以上,不足千石者要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者,罚二甲,并令官啬夫同仓吏共同赔偿财物损失。
秦汉时期,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工作。有关衙署收到钱、物之时,要记入簿记,上级官府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以账薄同库存实物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有关损失,要责令、丞和仓吏共同赔偿。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国家有时还令御史检查所记的簿册。“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到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算,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赋税的征收及完成情况。一年一度,还要把一年的税收预算数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右券交中央朝廷,地方郡县留左券,年度终了,中央据以考核地方赋税征收的完成好坏,并作为官吏升降的重要依据。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赋税总额也是由中央朝廷控制的。有时皇帝还亲自过问税收情况。据载,汉武帝曾在隆重的仪式中收取地方郡吏的上计。上计工作在汉代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当然,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并不能以收税数字多少而论。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前程,不惜苛征暴敛,有时弄得人民生计全无,只好逃亡。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或加剧,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税赋征收过苛。
第四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赋税
自公元581年隋朝建立,到公元960年北宋政权建立,是中国历史上的隋唐五代时期。其中,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继秦汉之后,又一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都有其特色。
第一节 概 论
一、隋、唐两代政治经济概况
(一)隋唐两代政治概况
隋王朝的建立,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达三百七十年的分裂割据状况,开创了全国再统一的新局面。隋文帝统一全国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着手于政治改革。在官制方面,确立了三省六部的制度。三省,即尚书省、门下省和内史省。尚书省是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门门下省是审议机关,内史省是决策机关。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工部,六部尚书分掌全国政务。同时,对地方机构实行精简,把原来的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裁并了冗官,节省了开支。在军事方面,发展了西魏和北周以来的府兵制,并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做到兵农合一,寓兵于农,既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又节省了大量的军费开支。在远拔官吏方面,废除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经过以上政治措施,增强了武备力量,排除了士族势力,加强和巩固了中央集权。杨广杀父自立后,走的是另一条路。他肆意挥霍资财,残酷地摧残民力,对内大兴土木,对外不断征代。由于劳民过度,终于激起了隋末农民大起义,隋朝由此灭亡。
隋朝太原留守李渊,在隋末群雄割据时,起兵攻占了长安,得到关中地主阶级的支持,建立了唐朝,是为唐高祖。唐军在李渊之子李世民的率领下,经过几年的战争,消灭了各地的割据势力,于武德六年,统一了全国。武德九年,李世民即皇帝位,是为唐太宗。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改进并发展了隋朝的各项制度,使其更加完备、周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唐王朝封建统治。唐朝前期,即从开国到“安史之乱”爆发,由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国势强盛,疆域扩展,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两大盛世,唐王朝的繁荣昌盛达到了顶点,形成了强大的唐帝国。“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由盛转衰。唐朝后期,藩镇割据日益加剧,中央集权逐渐削弱。唐末,宦官专权,统治集团更加腐朽没落,在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下,唐王朝灭亡。
(二)隋唐两代的经济概况
隋王朝统一全国,结束了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这为全国商品的流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隋文帝即位后,在实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对经济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措施是:(1)重视对江南经济的开发;(2)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原地区长期战乱,北方的民户大量地向江南迁徙,同时把北方先进的耕作技术也带到了南方,长江流域因此逐渐得到开发。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加强了对江南的控制,并致力于南北经济的交流。特别是沟通南北经济的大运河工程的完成,对全国的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作用。隋文帝还把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推行到全国。均田制的实行,把隋初大批的流民和国家所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重新结合到一起。农民得到了土地,生活有了保证,社会得以安定,国家增加了税源。均田、轻税,再加上隋王朝不断检括户口,清查隐漏,使隋初户口增加,垦地扩展。据记载:“开皇九年,任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