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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书屋 1999年第五期-第5章

小说: 书屋 1999年第五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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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租活动的存在在我国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其不同的特点罢了。官僚体制是自秦汉以来遗留下来的制度遗产,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社会特点是以皇帝为中心,由中央来任命各部门和各个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他们来管理国家和地方的事务,从而使他们获得了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决定权,这就使〃升官〃和〃发财〃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官商勾结,甚至官商一体,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经济史上一直是一个显著的特色。到晚清末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的萌芽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寻租活动随之滋生,胡雪岩式的弄潮儿也就应运而生地站上了社会腐败浊流的潮头。胡雪岩以杭州钱庄里的一个〃学生子〃的出身,最后能够混到富甲东南、且被清廷授予一品顶戴、赏穿黄马褂的风光境地,靠的不就是这由〃官商勾结〃而〃官商一体〃的致富秘诀?他所〃勾结〃过的官都不是小官,在先曾是把持东南的何(何桂清,官至两江总督)王(王有龄,官至浙江巡抚)集团的干将,其后又成为权倾朝野的左宗棠的心腹。他到底是怎样结交到这些大人物的呢?太平天国后期,左宗棠率军进剿浙江,胡雪岩通过他在何王集团中的旧关系谋得一个拜见左宗棠的机会,他带去的见面礼便是十万两现银,〃报效军中〃。那么他的此类〃寻租租金〃最终又为他赢得了多大的实际利润?左宗棠新疆平乱时期因军饷不继,委托胡雪岩在上海为他筹借洋款、购买军械,胡经手六笔,借款总额一千七百万两,利息累计达八百万两,仅此一事,他个人就从中净赚约二百万两银子。想知道他是怎样做手脚的吗?曾国藩的儿子曾纪泽在其《使西日记》中依据来自洋人的材料揭露道:〃葛德立言及胡雪岩之代借洋款,洋人得息八厘,而胡道(时胡为布政使衔在籍候补道)报一分五厘。〃对于这种挖国家墙脚的行为,曾纪泽直斥〃奸商〃,以为〃虽藉没其资财,科以汉奸之罪,殆不为枉〃。这样一种背负着几千年僵死不变的官僚体制的传统负担、伴随着严重不规范的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寻租活动,最终不仅导致了中华帝国的官僚政治腐败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也毫不留情地把萌芽不久的我国近现代商品经济扼杀在摇篮中。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以苏联体制为蓝本,我国经历了较长一段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的特点是高度集权。上级主管部门层层下达〃指令〃,企业根据指令进行生产活动,消费者根据指令进行消费,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资源的支配权掌握在中央各部委手中。这种体制尽管与旧有的官僚体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还是无可避免地留下了传统体制的深深烙印。新中国的行政管制同样为租金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只是由于完全没有〃市场〃存在,经济活动中的微观主体没有被激活,因此计划经济时期也就仅仅潜伏着寻租的巨大势能,而未曾得以爆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计划经济再也不能适应发展着的社会生产力。为避免社会动荡,我国政府及时地选择了一条既不同于苏联也不同于东欧社会主义集团的渐进式社会发展道路,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所谓渐进式改革,也就意味着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条件下的多元化主体已经确立,他们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也已经被唤起。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的存在,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还行使着市场的某些职能,于是,对稀有物资的支配权;对项目、执照的审批权;优惠政策的倾斜实施权等等,使得租金大量存在,寻租活动也因此异常活跃。政府官员伺机利用所掌握的本该用来增进社会福利的公共权力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从中获取大量非法所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腐败。这一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可能要算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度陆续揭露出来的河南省〃多米诺骨牌〃式高级干部卖官鬻爵、贪赃枉法连锁罪案了。原周口地区行署专员兼地委副书记曾锦城、原鹤璧市市长兼市委副书记朱振江、原安阳市市长兼市委副书记杨善修三个正厅级高官,先后被查实在任职期间卖官卖权、索贿受贿,根据检察机关公布的资料,其中曾锦城受贿后协助六人次升任处级以上干部、五人次升任科级;四人次调(动)转(干)留(用);十八人次解决工程承包、贷款、批文、资金问题。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总计三十三万三千元;朱振江协助九人次升任处级以上职务、五人次升任科级、四人次调转留、十人次其他权钱交易,非法所得总计二十三万二千元;杨善修协助十人次升任处级以上职务、二人次升任科级、六人次调转留、十人次其他权钱交易,非法所得总计十五万九千元。这些人拿着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创租〃和〃抽租〃,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其中杨善修卖官,几乎是明码标价;来者不拒。
  腐败是政治之癌。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政府部门对经济生活的不适当干预。自秦汉以降始终死而不僵的官僚体制与寻租活动的长期存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寻租活动的蔓延往往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因为寻租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妨碍了市场优越性的发挥,容易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产生怀疑,于是人们就会更多地要求政府干预以消弥普遍的社会不公现象,这样做的结果是提供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就这样愈治愈乱,愈乱愈治,没有了局——如果不以一个无可收拾的社会动荡为最终结局的话。
  寻租活动说穿了就是一种少数握有特权的人占有和鲸吞社会整体利益的活动,熟悉胡雪岩故事的人只要仔细想一想,相信当不难明了此人在其〃成功〃路上的活动性质。胡雪岩故事再度流行与我们所处的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了本文上面的解说,相信也应该足以说服我们的那位朋友了。毋庸讳言,在当前活跃而鱼龙混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战场上,寻租活动同样是相当猖獗地存在,正是它导致了屡禁不绝的政治和社会腐败。我们说,只要政府的职能不明确,尤其是对微观层面上的管理还不能缩减到必要的范围,只要政府还试图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金钱〃和〃权力〃之间的丑恶的脐带就无法被切断,寻租活动也就会层出不穷,胡雪岩式的〃成功人士〃就还将一而再、再而三地登上历史舞台,政治和社会腐败的怪圈更要一圈连一圈地滚下去。

  话说打屁股

  
  ? 胡伊德
  灯下随笔
  《书屋》第二期上赵无眠先生的《话说屁股》寓庄于谐,读来十分有趣。不过有一点却写得不对,说〃打黄盖用的是'脊杖',即脱衣裤至露出尾脊而杖之,也就是打屁股〃。其实,所谓〃脊杖〃是打脊背,并不是打屁股。看来赵先生对中国这项传统还有所不知,更年轻的读者所知或许更少,不妨再介绍一些史实,毕竟这是至少延续了二千多年的〃国粹〃。
  鲁迅曾赞扬我们的老祖宗格物致知的水平,其中之一就是见屁股上的肌肉厚就择而打之。要考证将打屁股作为一种刑罚开始于什么时候,目前还找不到证据,因为先秦的史料虽然记载了笞、杖、朴、捶、鞭、榜、掠等用不同刑具或不同方式打击身体的刑罚,却没有说明打在什么部位。而从以后的限制性规定看,最初用刑时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乱打一气的。直到秦汉之际,处死犯有〃谋反〃等重罪的人还〃具五刑〃,即先后用五种刑罚——在脸上刺字,割掉鼻子,斩去两脚趾,用竹板或棍棒打死,割下头后将尸体砍碎。如果是〃诽谤〃等言论罪的,还得先割下舌头。李斯被赵高诬陷后以谋反定罪,就是这样被杀的。要将人活活打死,只打屁股大概太费时间了。
  西汉初还通行肉刑,对罪犯施行在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趾、腰斩等刑罚。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确定将割鼻子改为打三百下,斩左脚趾改为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的也往往致残,所以景帝元年(前156年)下令将打的数量减少为三百下、二百下。可是还是经常打死人,甚至规定的数量还没有打完,人已经死了。到了景帝六年又下令将数量减为二百下、一百下,还作了几项具体规定:刑具用竹子制成,长五尺,阔一寸,半寸厚,将竹节削平;只能打在臀部;用刑过程中打手不能换人。从此打屁股才成为一项最通行的刑罚,此后的变化只是刑具的尺寸大小和打的数量。从规定板子的尺寸、打的部位和数量、限制打手这些措施看,用打屁股取代其他刑罚还不失为一种进步,因为毕竟大多数受刑人保全了性命。
  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实际如何执行是另一回事。酷吏或打手的手段之一是在刑具上做手脚,用灌胶、夹金属片、放大尺寸等办法加重板子的分量,用保留竹节、嵌入铁钉等办法增强板子的伤害力。所以历代的刑法都规定板子的尺寸和重量,还专门制作了标准板子,拿到各地比较检查。明朝还规定每年由江南统一生产三千根竹板,发往各地。手段之二是往屁股以外打,如打背部、腰部。但打脊背却往往得到朝廷认可,甚至正式定为法律。据说唐太宗有一次看到一幅人体结构图,见背部内有那么多内脏,下令今后不许再打脊背。但实际上唐代至五代的〃杖刑〃都包括打脊背,宋代也将〃脊杖〃列入刑法。明清后才明文规定只打屁股或〃臀腿分受〃,兼打大腿。
  如果说这些手段还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或检查的话,另一种手段就只能凭打手的良心了,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规定打手用多大的力气,板子打下去的轻重全操在打手手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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