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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0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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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按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
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4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附后)。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得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200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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