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批判法轮功增刊-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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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思》文等论及法轮功修炼者行为是否有政治性等,作者已有另文叙述及并作出可证伪的预测,不属于此文的范畴。
作者自注:由于作者水平有限,虽对法轮功现象已关注了五年,但从行文的时间上来看,仍属仓促的初草稿。特别是对东、西方哲学著作的引文乃凭记忆,有待勘误。文中的术语应以对照的英文为准。中文术语是作者的试译。有个别英文词汇是作者为了以后修改方便而留下的参照关键词汇。作为学术文章,本文的行文仍须严格按标准改进。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轮法的个人、组织与政治
弦 訾
六月五日,“法轮大法”的网上“公告栏”发表公告,言万人集合中南海反映意见是“迫不得已”的一次“理智祥和”“说明介绍法轮”的活动。接着,该《评论》称“法轮大法”修炼是个人的活动,因此“没有组织”,而且“组织”对“心”的修炼不起作用。《评论》坚持“法轮”与政治无关。
我认为,“轮法”(我称之为“轮法”是因为“法轮”一词属佛家通用语,而“法轮大法”坚称它与佛教无关。简称这一教派为“法轮”易误导新读者)与政治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原因有四个:
1。《评论》以日常“修炼”的个人行为的定性等同“一次”集体“活动”的性质是逻辑错误。
2。“没有组织”而令(非随机的)万人集合与(非随机的)一地,可能性近于零。
3。没有暴力和对抗不等于“理智祥和”。
4。要求得到政府的保护、支持,乃至动用国家机器“揭露阴谋制造者”是直接的政治要求。
首先,我认为,个人行为只要合符法律,不超越社会道德标准,不管公开与否,都可以不议。“轮功”修炼是否需要一个组织并不能证明“轮功”练习者的集体行为没有组织。假如一天上万深山隐士齐集闹市,可能有二:要么他们同时修成大道,得到某种感应;要么他们是假隐士,真入世。但如果这是个人行为的偶合,这与他人无涉。我们可以容忍凡不伤害他人的个人行为,但是对组织(包括社团、企业、事业等)行为的监督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而,证明“组织”的存在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轮法”在京的“说明介绍”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动。这样的行动一定是有组织的。无组织的集体行动特点是无纪律(Barnes; Samuel H。; Max Kaase;1979; Political action : mass participation in five Westerndemocracies; CA: Sage) ;近于暴动(mob)。“轮法”“讲师团”纪律严明,若不是个个“心有灵犀”地通灵,一定要有组织和策划。若是“心有灵犀”,还是要有首动者。不然,各练习者通力高低不同,怎可以识别一致,从时间地点到各站岗位置都和谐如一?上万练习者是“以身示(范)法(轮)”,这样规模足以说明其“组织”的存在。
作为一个组织,在现代社会,不一定需要一个正规架构。特别是在通信发达的条件下,横向平行的通讯,多点进入的方式省却了许多环节与层次。但这只是新条件下的新组织方法,并非是否定组织的存在。今天要有人重新建立一个“天主教”反而是不可能的。“轮法”在这方面做得十分成功。他的组织结构容纳了先进的通讯手段,比如“组长”之间的通讯,和传统的小组集结。
组织的作用对内是提供互助,但组织是个人利益(或理想)的组合,集体行为要有组织作为基础(Olson; Mancur;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Olson补充前人对集体行为的理解,认为就在有组织的情况下,集体行为也需要对应团体的产生。换言之,集体行为一般以不针对个人为目的。“轮法”的行为是针对谁?
“轮法”针对的是中科院的何祚庥院士,发表他文章的科普机构,和维护这类机构运作的机关。“轮法”练习者认为,何院士成为“法轮大法”的绊脚石,是因为他也有“护法”的团体。从而,这些团体成为“轮法”关注的重点。
团体之间的矛盾一般都可以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得到解决。导致政治化的因素多是由各团体对超越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无法妥协而致。“轮法”在京的行为起因是“轮法”与有关新闻出版机构的争论,而“轮法”练习者不能忍受所受到的批评,进而认为遭受“刁难、限制与迫害”。能“刁难、限制”的,可能是有关主管单位,能“迫害”的只有专政机关。前者是行政问题,后者是政策(假如是一时的)、政制(如果是系统性的)问题。这样情况下,“对政治不感兴趣”是不可能的――无论“忍”功炼到何等程度。
“轮法”练习者的行为可证明Mandela的正确。“轮法”各练习者对某组织、团体的不满反映在其集体行为。但是组织行为不等同个人行为。要把个人行动组织成集体行动是困难的,这在Mancur Olson的“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有介绍。若没有外界因素,个人是不会参与集体行动。“公告”说“他们冒着极大危险”,可见形势的迫切。同时也可见“示法”之迫切,外界因素之强大。但如果是没有共同理想、信念或利害,没有一个有效有力的组织,万人行动也是不可能的。“轮法”练习者在京祥和地“示法”一天,体现了其组织的效和力。
外界因素诱发的集体行为不一定是政治行为。如美国私营企业雇员的集体罢工,法国“卢浮”员工的罢工,香港“国泰”机长的集体请“病假”……这些集体行动有政治性,但对立双方并没有让政府作政治干预的要求。在美国,联邦员工是不许罢工的。长时期的罢工也会招致政府干预,比如政府指定第三方调停,法庭以国家利益为理由下复工令等。但无论在哪里,只要以政府为另一方,不管是支持、反对或提要求都是政治行为。
“轮功”“示法”的对象若是报社、电台,这种集体行动可看作半政治性。因为其行动目的有可能局限于提醒报社等注意已发生的“不公正”行为,比如错误报导。但是,《评论》认为最近政府受“别有用心”的人挑拨,导致了错误的政策,甚至于“更极端的措施”。我们知道,错误的政策只能政治解决,别无它法。而且,这次的解决不但是天津、北京地方政府,也不单是中央政府的问题。《评论》声称,已有“世界各界人士深感遗憾”了(一般“各界”应包括政治界)。若然,解决这些“遗憾”就成为“国际政治问题”了。
最后顺提一句,《评论》认为,组织对“心”的修炼没有作用。这是多余的重复。如彼所说“组织”既不存在,那它对一切都不应起作用。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轮法、人权与政治
弦 訾
人权指的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保障,生存和自由。在十五世纪,现实主义者Hobbes发现在自然状态人生来具有不可分割的生存权。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人自危,捍卫个人的生存权靠的是个人的能力。洛克(John Locke)提出人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财产是个人的延伸。为了保护两者不受他人侵犯,人们订立社会合约,后组成政府。孔孟之道也有建立在个人责任和社会道德上的“各安本份,各得其所”的人权。君主要有德方能治国。治国的目的是安民。佛家的人权观则建立在众生平等的前提下,对一切生命的尊重。上述人权观有一共同点: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生命可贵,生命的平等。由于人的社会性,人权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问题。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有鉴于纳粹对生命的摧残,对人权的关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问题。由于战后联合国的成立,人权问题国际化有了一个执行工具。因而,国际力量的参与成为当今一个有争议的人权议题。在冷战期间,人权政策并非是美国等国的外交基础。美国在亚洲、拉丁美洲的盟友(右派政府,如智利的皮洛舍,巴拿马的诺列加)并没有因为人权问题而被“外国”干涉。在另一阵营里,苏联的人权也是一个常常被提及的例子。
联合国的《人权的全面宣言》(1948…12…1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12…19起招集签名,1976…1…3生效)和《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12…19起招集签名,1976…3…23生效)建立了联合国在人权方面应起的作用:1)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全面就业,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2)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健康及有关问题,和国际间的文化和教育合作,并3)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全面尊重、遵守人权及基本(fundamental)自由。第一和第二点是国家及国家之间的政策范畴。目前有关人权的争议主要是第三点,它涉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第三点可以具体为:人身应受到尊重的权利,即:人身不应随意地、或以政治目的为理由被监禁、虐待、和处死。同时,人有言论自由。
“轮法”主人(master)和他的追随者现在诉求的正是这个人权。今天(七月二十四日)“北美大法弟子”要在华盛顿特区搞的,是以此为题的活动。“北京学员”“紧急呼吁”“主持正义的政府和媒介”干预的也是以此为名。表面看来,“轮法弟子”已不在乎“护法”,而是要“护身”了。如果如此,这是,“轮法弟子”们走出迷信,回到现实的第一步。法轮功“弟子”就要接受常人的“法”和“理”。可是,“北美弟子”在七月十九日声言“撼法轮功难”,二十二日长春“弟子”号召护法“绝不能畏缩”。同日“法轮功公告”评论员要求“还法轮功以清白”,李氏的新经文(法轮功用英文译成articles文章而非sacred texts)《一点声明》《信》等表明,要人权是为李氏要神权。
李氏及其追随者要求人权,我们也不妨以同样的人权标准来检验他们的言行。李氏是何等尊重人权的自由派?四月中,法轮功练习者数千“示坐”于天津市,因为该市一份刊物登载了反对法轮功的文章。本月初,“无组织”的大法练习者也南征江西,北占潍坊。原因也是同一个:该地报刊出现了对法轮功的批评。法轮功的要求也很简单:销毁作品,惩罚作者。若按联大的《宣言》,法轮功是要用政府的力量,剥夺反法轮功人士的两种权利:言论自由和生存权。第一个是明显的,第二个是通过剥夺反对者的工作来达到的。也就是说,人权只应非人(或“真修弟子”)有,不许旁人得半点。李氏的人权是排他的而非共享的。这样的人权不妨用常人语言称之为特权。
李氏及其追随者要这“人权”做什么?我认为它有两用。人权的盾牌退可守,进可攻。在攻击反对者时,尊重“人权”可以给法轮功大“弟子”的法轮套上一个世俗的光环。法轮功是真理,反法轮功悖理。为护法而废除反对者的正常的人权,即捍卫真理的纯洁。按李氏法轮功说法,这是珍惜大法,是宇宙里人类最后的希望,即最后的生存权。传法是对人权最好的保护。但更好用的是在“受迫害”之时如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