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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章

修行资料汇编(真实)-第29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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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占便宜,占便宜就是吃亏。

    明朝大原王艄公,借乡里长者一两八钱银子,买了一条船维持生活。家里稍富时,王艄公忘了长者的恩情,没有还所借的银子。一晃八年过去了,长者也忘了这件事。

    一天,长者走到屋旁,竟看到王艄公的腰间系了腰带,窜入牛栏。很快牧童告诉说:母牛生小牛了。长者去看,见小牛腰间仿佛有腰带印子,他心里就默默记住。

    过了一年多,小牛长得很肥,长者让牧童牵出去卖,路上遇到何屠夫,问他卖价,牧童说卖一两八钱银子,是长者交待的价。

    屠夫暗自高兴,他认为这头牛不止这个价,便按价买下。又有一位农民见牛后说:“这牛好肥!现在正值春季,怎么忍心杀它?卖给我耕地好吗?”屠夫见机会来了,就骗他说:“我刚才出二两五钱,再加一钱,就卖给你。”农民一合算,这牛的价钱超过这个数,便很高兴以二两六钱买下来了。

    牛在农民家,不需要看管,它能独自出去回来。有一天没见它回来,农民到处寻找,结果发现它坠崖已死。农民心里很懊恼,二两六钱银子全泡汤了。后来他在市场上遇到何屠夫,两人一起谈论这件事。农夫租过长者的田,他得知牛是长者所卖,就去问长者:“这头牛为什么卖这个价?”长者说:“这头牛是王艄公投胎来还债的,我是亲眼所见,他原先欠我一两八钱银子,所以也卖这个价。”何屠夫听到这事,忽然醒悟:“王艄公欠我八钱银子的肉钱。”农夫也开悟了,原来他借过王艄公二两六钱银子没有还,他买牛是如数还债。这事发生在明朝万历十七年。

    看了这则公案,我们会发现天道公平,人算不如天算。屠夫认为一两八钱买进,以二两六钱抛出,一转手就赚八钱,真是一笔好买卖。农民买牛后牛不幸跌死,他一直自叹倒霉,白白丢掉了二两六钱银子。实际上,屠夫得八钱是命里应得,有什么好得意呢?农夫失二两六钱也是理该偿还,有什么好懊悔呢?得意、懊悔只是白白浪费表情。只有长者厚道,无非分之想,所以乐天知命,不打妄想。这则公案说明:应得的自然得,应还的自然还,一切都是未作不得,已作不失。不懂这个道理,人们认为凭自己算计可以大发横财,都是做白日梦而已。没有因果正见的人,总免不了非分之想,做股票、做房地产、买进卖出,赚了笑,赔了哭,真是天天做白日梦的痴呆汉!

    从这里也体会到“不与取”三字的妙义,原来是:给你的才能取,不给你的如何能取到呢?而已作的,自然会给你,还用担心什么?未作的,如何能强占得到?如果以“不与而取”、“不劳而获”,只会“不得而舍”、“以劳偿还”。这样一思惟,岂不省了许多非分妄想。看来,人生中的名闻利养,妻财子禄,只应当不迎不拒地随缘消受而已。天天你争我夺,为谁欢喜为谁忧呢?了知业的相,就要看得开,放得下。

    下面再看《清凉山志》中的公案:

    隋朝代州有位赵良相,家产上万,他有两个孩子,长子叫赵孟,次子叫赵盈,其中,弟弟赵盈强,哥哥赵孟弱。父亲死前把家产分成两份,哥哥赵孟得的多。等到赵良相死了,赵盈尽占哥哥的财产,只给哥哥一所园屋,赵孟只有靠打工养活自己。

    不久赵盈死去,转生为哥哥赵孟的儿子,叫赵凡,后来赵孟死了,生在赵盈家里,给赵盈当孙子,叫赵先。到长大时,孟家越来越穷,盈家越来越富,结果赵凡给赵先家作佣人,这样来养活度日。

    一天,赵凡的寡母对他说:“赵盈占你家产,使你贫穷,今天你去作他的奴仆,能不羞耻吗?”赵凡听后,怀恨在心,欲杀赵先。

    开皇初年,赵凡随赵先朝五台,进入峨谷东面几十里之地,山谷深旷无人,这时赵凡拔刀对赵先说:“你祖父和我父亲本是弟兄,但你祖父霸占我家产业,导致我家世代贫穷,今天还要做你仆人,你忍心吗?我今天要杀你。”赵先见势不妙,赶紧逃跑,赵凡一路追入树林,赵先见到一座草庵,就飞跑进入草庵,这时有位老和尚出来,对赵凡说:“你来干什么?”赵凡说:“我追冤家。”老和尚大笑说:“你暂时放一放,我让你自己认识它。”然后给他一种药物,以茶汤服下,他才如梦初醒,回忆起往事,感愧自伤。老和尚说:“赵盈是赵凡的前身,他霸占哥哥产业,实际是自弃福业,赵先是赵孟再来,他只是领取份内的家产,他父亲的遗嘱还在呢。”两人听后,即舍弃世俗之家入佛门修道,后于弥陀庵去世。

    没有三世业果的正见,确实看起来天理很不公平,因为赵凡家世代贫苦,父亲受赵盈家欺负,儿子还要给他孙子家打工,真是奇耻大辱,不杀不足以解恨。可是以业镜一照,才知道占便宜的吃亏,吃亏的占便宜,道理这样公平,心里的怀恨不是可笑之极吗?请问该恨谁呢?所以因果报应太不可思议了,凡是不与取就要偿还,如影随形,如响应声,丝毫错乱都不可能出现。所以,如果能在业与果的关系上获得决定,这个力量就很大,可以说,一切攀比之心,一切非分之想,一切投机心理,一切怨天尤人之心,都可以以这个正见而遮止。

    下面是一个台湾的事例:

    台湾在日据时代有一户著名的米商,平日做买卖时,短斤少两,致富后,开始巴结日本权贵,收买当地流氓,作威作福,鱼肉人民,进而设法操纵当地粮食价格,以便经常获取暴利。当时老百姓惧其淫威,不敢反抗检举。没想到台湾光复不久,这家人的报应也随之而来了。先是米商长子在日本念医科,费尽万千家产,才学成归国,第二年正想开医院时,突然得病,医药无效,很快死去。不久,米商又被过去一度被他收买的流氓敲诈,有一次流氓来索取,他不给,被对方打得七窍流血,不久便一命呜呼。米商的事业很快就停顿衰败,他太太也离家与人同居,留下的子女都无一技之长,无法谋生,女儿为了生活不得不下海当酒女,几个儿子也是游手好闲,坐吃山空之后,不得不到餐厅打杂、跑堂。

    米商的钱财来路不正,他是以欺诳和权威不与取敛财而暴富。这种财富来得快,去得更快。他看似精明,懂得以各种方法把他人的钱骗到自己腰包里,可是反过来,奸诈刻薄的人,法尔也会以各种方式使他败家破财。首先由长子不治早亡而耗尽万千家产,然后以流氓索取,使他死于非命,再是树倒猢狲散,一个富豪之家不几年就完全败亡。不与取的结果是这样悲惨,这还只是现报,后世更有漫长的恶趣之苦,需要一点一点领受。

    一九八二年台湾《新生报》登载一则消息:某少女发生车祸后,十九年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她的父母倾家荡产也无法使她恢复正常,而且为照顾女儿,他们受尽了人间折磨,她的母亲已累倒,而且得了心脏病,生活无法自理。只有父亲一人在旁侍候,这位植物人,每半小时要替她抽痰一次,每一小时要替她翻身一次,并且清除大小便数次,永远有洗不完的尿裤,永远没有休息的机会。为什么他们会遭遇如此不幸呢?少女的父亲一九五八年曾开车撞死一位姓陈的寡妇,留下七个孤儿,事后虽然和解,但她父亲却一直置之度外,既不赔偿,也不照顾七个可怜的小孩,使他们遭受很多痛苦,当时引起人们的公愤。不曾想到五年之后,他读高中的女儿被计程车撞伤,事后寻遍了名医,用尽了秘方,请遍了道士、乩童、法师和高山族的巫师,花费了上万元去美国就医也毫无起色。十九年后,少女仍未醒来,她的父母和家人注定要继续接受漫长而残酷的煎熬。她的父亲虽然逃避了法律制裁,但是无法逃避业的报应。应赔偿而不赔偿,这是不与取,以无欺的业感,不仅推卸不了责任,业债反而越背越沉重。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一则公案:

    恒王府长史东鄂洛,被贬玛纳斯,此地属于乌鲁木齐管辖。一次,东鄂洛在去乌鲁木齐的途中,为了避暑而选在夜晚赶路,途中下马在树下稍事休息。这时,有人走过来,半跪着向他问好,自称是陈竹山属下的兵卒刘青。两人谈了一阵之后,东鄂洛上马要走,刘青说:“我有一件小事拜托,求你给乌鲁木齐印房官的奴仆喜儿带个信,他欠我三百文钱,我现在处境贫寒,他应还钱给我。”

    第二天,东鄂洛在乌鲁木齐印房官处见到喜儿,就把刘青的话转告他。喜儿吓得汗如雨下,面如死灰。东鄂洛觉得奇怪,便追问他原因。喜儿说:“刘青早已病死。”

    原来刘青病死之后,陈竹山想及他生前办事勤劳谨慎,特以三百文钱交付喜儿,让他去市面上买些牲礼纸钱,祭奠刘青。喜儿知道刘青无亲属,不会有人陪他来祭奠,所以就把钱侵吞了。原以为不会有人知道,没想到鬼会亲自来讨债。

    陈竹山一向不信因果,得知此事后,他说:“确实不假。刘青捎来的话,不是旁人可以捏造的。我原以为世人造恶,最怕被人知道,别人不知,就可以为所欲为。今天才明白,所谓无鬼之论,实在是靠不住。那些暗中做亏心事的人,我真替他们担心啊!”

    庚三、邪淫分三:一、何为邪淫 二、以公案说明邪淫因果 三、破除性解放之邪见

    辛一、何为邪淫分四:一、事 二、意乐 三、加行 四、究竟

    壬一、事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

    邪淫的“事”大略有四种情况,从对境、部位、处所、时间四个方面认定:“所不应行”,即不应行淫的对境;“非支”,即不应行淫的部位;“非处”,即不应行淫的处所;“非时”,即不应行淫的时间。下面逐一解释:

    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

    “所不应行”:包括不应行淫的所有妇女、一切男子以及非男非女(黄门)。首先分析所不应行淫的妇女。

    此之初者,《摄分》中云: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如马鸣阿阇黎说此义云:“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对于不应行淫的女性,《摄抉择分》说:如果对母等或者母等所守护,如经广说,名为不应行淫之对境。如马鸣阿阇黎对这个内容界定了七种情况:一、他所摄者;二、具法幢者;三、种姓护者;四、国王护者;五、他人已娶的娼妓;六、诸亲;七、亲属。

    他所摄者,谓他妻妾。

    他所摄者,是指他人的妻妾,譬如婚外恋。如果对他人所摄、尚未离婚的妻子行淫,即是邪淫。

    具法幢者,谓出家女。

    具法幢者,即出家具有法幢或显现幢相的女性。

    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

    种姓守护者,是指未到出嫁年龄,由自己的父母等亲人,或者由岳父母、公婆守护,或者为守门者守护,或者虽然没有这些,但自己守护自己。

    若王若敕而守护者,谓于其人制治罚律。

    国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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