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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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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被禁止):安节,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义曰:(被禁止)得位,而上顺於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被禁止)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兑下巽上。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於中,谓之中孚。鱼者,蟲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后乃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於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后邦乃化也。柔在内而刚得中,各当其所也。刚得中,则直而正;柔在内,则静而顺;说而以巽,则乖争不作。如此,则物无巧竞,敦实之行著,而笃信发乎其中矣。 
  '疏'正义曰:诚信发於内,则邦国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鱼者,蟲之隐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著,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乘木於川舟之虚,则终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难,若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於中,虽过可亮。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犹专也。为信之始,而应在四,得乎专吉者也,志未能变,系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於他也。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处内而居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诚笃至,虽在闇昧,物亦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於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处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於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中心愿”者,诚信之人,愿与同类相应,得诚信而应之,是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而不见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进退无恒,惫可知也。 
  '疏'正义曰:六三与四,俱是阴爻,相与为类。然三居少阴之桑四居长阴之下,各自有应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故曰“得敌欲进”。碍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胜,故或罢而退败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被禁止):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於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被禁止)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於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於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於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
 
  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適,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於《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於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適,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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