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传--又四十年-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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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 必须予以严惩。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 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根据两被告犯罪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一、二、三项; 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分别判决如下:
一。 被告王明道犯反革命罪; 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刘景文犯反革命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起到一九
七三年四月廿八日止)。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 属于被告王明道在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之房屋十二间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 十天内; 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二份; 可以交本院
转送; 也可以直接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薛光华
审判员 张世荣
人民陪审员 王蕴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宏光
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新田
判决书里最后说:“如不服本判决; 十天内可以上诉。”王先生不服; 就提起上诉。其实他也知道; 那个判决是宗教事务局、三自会等好几个方面商量的结果; 上诉不会有什么用处; 然而他还是上诉了。王太太则认为; 一切都是主所许可的; 她从主接受就是了。
王先生上诉之后; 过了两个多月; 又把他叫到法院去; 仍是坐大敞篷汽车去的。他又供认了一遍那些假罪状; 并未加以否认; 但对所称他被宽大释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一事提出辩解。高级法院对所诉理由不予采信; 乃判决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
一九六三年刑终字第四九七号
上诉人 (即被告): 王明道; 男; 六十三岁; 北京人; 原系基督教传道人。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九日经政府宽大处理; 教育释放。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又因反革命罪被逮捕。捕前住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 现在押。
上诉人为反革命一案; 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六一)中刑反字第五四八号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以释放后虽有“不平思想”和退出教会辞去工作的消极抵抗行为; 但并未拉拢被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 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也未乘党整风之机妄图翻案为理由; 请求改判从宽处理。经本院组成合议庭; 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
上诉人王明道; 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 仇视社会主义制度; 利用宗教活动; 散布反革命言论; 诬蔑新社会; 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 大肆进行破坏。在抗美援朝时; 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 阻止教徒参军和参加爱国捐献活动; 三反运动时; 亦乘机进行诬蔑破坏; 肃反运动时; 多次召集在机关、学校工作的教徒聚会; 煽动教徒抗拒肃反运动。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 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 攻击、诬蔑“三自爱国运动”及其领导人;并指使反革命分子凌云峰、孙振陆在青岛、长春等地; 破坏“三自爱国运动”;致使北京、青岛、长春等地的一些教堂退出“三自爱国运动”。此外; 上诉人在反革命分子徐弘道被捕后;煽动徐妻赴天津市人民政府捣乱闹事。解放后; 上诉人还曾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
上诉人因犯上述反革命罪行; 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经政府宽大处理; 教育释放。释放后; 上诉人仍不知悔改; 继续坚持反动立场; 进行反革命活动; 经常向教徒表示其被捕是“冤枉”; 拉拢被政府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 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 辱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 叫嚣与他们“势不两立”; 并退出教会; 以示反抗。一九五七年; 上诉人乘党整风之机; 又与反革命分子和教徒密议; 妄图翻案。
上述罪行; 经本院审理属实。今上诉人对第一次被捕前的反革命罪行并不否认; 但对其被宽大释放后的反革命罪行提出辩解; 否认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及乘党整风之机企图翻案的事实; 经查上诉人的犯罪事实; 已有同案犯及有关证人检举材料在案; 足以证明属实。上诉人所诉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 上诉人解放后; 一贯利用宗教活动; 散布反革命言论; 破坏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 煽动教徒与政府对抗; 并窝藏和包庇反革命分子; 经政府宽大释放后; 仍坚持反动立场; 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实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全部罪行; 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故本院判决如下:
上诉驳回; 维持原判。
院长 刘涌
审判长 蒋淑芬
审判员 冯加骏
代理审判员 马英
一九六三年九月廿一日
书记员 焦玉萍
惩治反革命条例: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七条二项: 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七条六项: 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或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 有下列挑拨煽动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十条一项: 煽动群众; 抵抗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它政令之实施者。
二项: 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项: 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 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六一。四。廿九起诉书 七条 二、六款; 十条 一、二、三款; 十三条
六三。七。十八中院 十条 一、二、三项; 十三条; 十七条六三。九。廿一高院与中院同)
从预审(公安局的审讯)到终审(法院的审讯); 王先生始终不敢承认他所交代的罪行是假的; 因为怕那样一说; 就成了抗拒; 就要从严。他唯一的希望是判得轻一些; 不要判处他无期徒刑。结果如何呢? 正好是无期徒刑; 一辈子不能出监了。可是没有想到; 人的尽头就是神的起头; 他的人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 二 十 九 章 他 站 起 来 了
上诉驳回后; 无期徒刑已经定案; 没有希望了。但神正是用这一件事挽救了他; 使他绝处逢生; 在灵性上得到一个极大的复兴; 成为他生命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王先生在南所用十六个字形容他当时的心境:“既愤且愧; 置身无地; 悲观失望; 坐以待毙。”他觉得完了; 一切都完了。愤是愤的受了人的诬陷; 愧是愧的自己失败到这般地步。既然置身无地; 只有悲观失望; 等着死在监里了。这时他心潮翻滚; 痛苦难当; 就祷告主说:“神哪! 你怎么这么残忍; 叫我遭遇这样的打击; 被判无期徒刑?”就在这个时候; 他忽然想起他二十一岁时背熟的一段圣经来:
“至于我; 我要仰望耶和华; 要等候那救我的神; 我的神必应允我。我的仇敌啊; 不要向我夸耀。我虽跌倒; 却要起来; 我虽坐在黑暗里; 耶和华却作我的光。我要忍受耶和华的恼怒; 因我得罪了他; 直等他为我辨屈; 为我伸冤。他必领我到光明中; 我必得见他的公义。”(弥七章七至九节)
神的话在他心里发生了一个奇妙的功效; 使他从极大的痛苦与失望中解脱出来。这时他才醒悟过来; 认识到他之所以被判无期徒刑是因为他大量撒谎; 犯了神所憎恶的大罪; 得罪了神。他对神的不满立时都烟消云散了; 他说:“判我无期徒刑; 该判! 就是判死刑也是应该的。我要忍受耶和华的恼怒; 因我得罪了他。”他看见了自己的大失败; 就决定把从前所说的谎言完全推翻。于是他向神祷告说:“神哪! 求你给我一个机会; 叫我翻供。”希奇! 就在他这样祷告过后; 心里平安了; 也不害怕了; 而且以后每当他想到这件事时; 心里就有一种赦罪的平安与喜乐。感谢神; 过了没几天; 政府就把他调到监狱医院的养病房去; 给他一个人住一间屋子。其实那时他的肺病已经痊愈; 不需要再住医院了; 因为医院的大夫在不久前曾告诉他说;“你肺里那些烂的地方都已经钙化了。”但神为了给他仆人有充足的时间和安静的环境可以写材料; 就这样安排; 事情也就这样成了。
养病房的环境很好; 外面院子里种着许多的花; 窗子是朝南开的。那时是秋天; 晴天比较多; 白天阳光照进来; 屋子里晒得暖暖和和的; 又很豁亮; 晚上有日光灯; 把屋子照得通明; 而且还有一个炉子; 夜里也不觉得冷; 那实在是一个写材料最理想的地方。在养病房; 伙食也改善了; 常常有肉食; 真是作梦也想不到的。王先生这个无期徒刑的犯人真是一个特殊的犯人; 享受着特殊的待遇。
搬到养病房去的第二天; 有一位镶大金牙的人把他找去谈话。另外还有两个人; 看他们的服装; 知道他们都是高级干部。王先生就问那位镶大金牙的人说:
“先生贵姓?”
“这是张监狱长。”旁边的一个人说。
随后张监狱长指着另外两个人说:“这是刘院长; 监狱医院的院长。那位是邢科长。”
张监狱长喊王先生去的目的; 是想知道他判了无期徒刑以后的思想。他告诉王先生说:“刑期是活的。”王先生心里明白那意思就是说;“你虽然判了无期; 但说减就减; 说放就放。”底下当然就要看你的态度了。王先生问张监狱长说:
“你要我谈什么呢?”
“随便谈谈; 没有一定的范围; 你愿意谈什么就谈什么。”
于是王先生就谈他的思想; 把他的事情从头到尾都照真实的情况说了。从两点钟进去; 到五点十分出来; 足足谈了三个多小时。在这三个多小时中; 几乎全是王先生谈; 张监狱长只说了几句话。他谈了一些时候; 嘴就干了; 张监狱长说:
“你渴了吧?。”
“还行。”实际上他是想喝点水; 可是他不好意思说。张监狱长就叫刘院长给他倒了一杯热茶; 送到他面前。他喝了以后; 更有劲了; 于是继续谈下去。他们找他谈话; 并没有劝说他什么; 只是听他谈。谈完以后; 张监狱长给他一大沓子白材料纸; 有好几百张; 说:“你写写你的思想吧!”
当天晚上他就开始写起来了。第二天张监狱长到他屋子来; 问他说:
“你写了没有?”
“我在写; 已经写了一些了。”
“我先拿去看看。”
王先生说:“等我把这一百张写完了; 一块儿交给监狱长吧!”于是他又写下去。白天写; 晚上也写; 总是要到熄灯铃响了以后才停止; 写得多的时候一天能写出七、八千字。首先他向政府承认; 从前他所说的那些口供都是谎言; 是因为害怕才说的; 他根本没有犯过一条国法。他把他所说过的谎言整个推翻了; 他承认除了“反对三自会”是真实的以外; 其余的没有一样是真的。他写了好几千张材料纸; 把他儿子从上海邮寄给他的一枝顶好用的蘸水钢笔都写坏了。他每写完一百张; 就把它粘起来钉成一册; 总共写了几十册; 都交给张监狱长了。张监狱长先后到他屋子里去过两三次。另一位段监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