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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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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神(参太五13…16)。耶稣基督吩咐我们,要在不同的地方作他的“见证人”(参徒一8)。我们会在不同的地方遇上不同的人,可能也需要不同的技巧跟不同的人相处,然而,我们总不可以忘记怎样能够作主的见证人。虽然神不一定叫我们所接触的每一个人认识和接受福音,但我们却要透过跟他们的接触,让他们了解我们是属于基督的人。

    人际关系并不是以我们自己或周遭的人为中心的。人际关系仍然是以神为中心的。

    问题研讨

    一、耶稣说:“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12)。孔子也曾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24)这两句话能够在人际关系的建立方面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在实行方面会遇到什么困难?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能否跟基督教的待人之道相符呢?

    三、何以谓宽恕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呢?憎恨他人会给我们的生命带来什么?你有没有仇人呢?你曾否求神消除你对他们的仇恨呢?从饶恕的角度看,我们如何理解“常常祈祷,不可灰心”(路十八1)的道理呢?

    阅读建议

    1。BenjaminW。Farley;InPraiseofVirtue:AnExplorationoftheBiblicalVirtuesinaChristianContext。GrandRapid:Eerdmans;1995。

    2。DavidW。Gill;BeingGood:BuildingMoralCharacter。DownersGrove:IVP;2000。

    3。LewisB。Smedes;APrettyGoodPerson:WhatitTakestoLivewithCourage;Gratitude&IntegrityORWhenPrettyGoodIsasGoodasYouCanBe。SanFrancisco:Harper&Row。1990。

    4。CharlesM。Shelton。MoralityoftheHeart:APsychologyfortheChristianMoralLife。NewYork:Crossroad;1997。

    5。EvelynEatonEatonWhiteheadandJamesD。Whitehead。ChristianLifePatterns:ThePsychologyChallengesandReligiousInvitationsofAdultLife。NewYork:Crossroad;1995。

    

八。伦理篇/叶敬德 第70课 认识处境伦理

    或许好些信徒都会认为圣经伦理便等同于基督教伦理,但两者严格来说是有分别的。

    当然,如果信徒并没有遇上道德两难的情况,他便应该以圣经的教导为准则,来处理日常所面对的道德问题。但是,如果当圣经本身的价值产生冲突而不能够彼此相容时,信徒便会陷入道德两难的处境中,而他便要寻求某种标准,以决定依循什么价值作抉择。

    例如:如果某孕妇在怀孕初期发现继续怀孕将会对其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于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她便要考虑堕胎。如果我们接受生命是由精子跟卵子结合时开始,则受精卵便是一个生命,那么,究竟要保存孕妇的生命或胎儿的生命便成为我们所要面对的道德冲突。相信圣经及重视那孕妇的生命,也珍惜那胎儿的生命,这是两个生命冲突的问题,亦是相同圣经价值冲突的问题。

    或许有人认为,孕妇所拥有的是实质的生命,她的生命比那胎儿所拥有的潜质的生命更重要。但“实质比潜质重要”是一个价值判断,这判断是藉着“生命素质的差异”去排列取舍的优先次序。因此,当面对道德两难的处境时,不论是圣经同一价值或不同价值的冲突,我们都会尝试找出某种原则来分辨优先次序,以解决当中所涉及的冲突。而“处境伦理”(SituationEthics)便是约瑟夫·弗莱彻(JosephFletcher)所提出的一种解决道德冲突的方法。

    弗莱彻认为,基督教伦理既不是为了遵守律法而遵守律法的“律法主义”(legalism),也不是“反律法主义”(antinominianism)。前者往往会诉诸典章律例来解决道德两难的困境;后者则只会视乎当时的独特情景,却不会依赖任何道德规范来解决疑难。但是,弗莱彻却认为,基督徒要跟随“爱心”的指导,来处理道德的疑难。

    虽然弗莱彻相信基督教接受道德规范的来源是神的启示,但由于耶稣基督以人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和“爱人如己”为律法的总纲,所以,弗莱彻认为只有爱是无条件的善,亦是惟一的道德规范。

    基督教处境伦理只接受爱为惟一绝对、没有例外的法则、原则或规范(无论人怎样称呼它也可以)。而其他的道德价值都是偶然的,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他们能够为爱提供服务,否则便不能够显示自身的适切性。因此,基督教处境伦理视爱为终极的价值。

    处境伦理并不是要给人提供一套做人的法规(code),却提出了一个以爱为绝对指导原则、解决道德困境的方法。它接受爱(agape)为惟一的法则(law),藉着包含了好些“通则”(generalrules)的教会和文化的智慧(sophia),由处身于某处境、负责任的自我(responsibleself)决定此等智慧能否满足爱的要求。

    处境伦理所接受的爱是基督教的agape。弗莱彻认为,根据基督教的理解,这是一种舍己的爱,亦是一种意志的爱。就是以无比的善意,在具体的情况下,衡量所有的相关因素,计算出各种可能的后果,寻求那会为邻舍带来最佳利益的抉择,并且付诸实行。因此,这种爱强调道德主体的自主性,重视与所涉及事件的相关者的态度,并且以结果来衡量抉择的对或错。

    由于爱是最高的指导,其他道德价值都是相对的,因此,如果经过细心计算,发现破坏其他价值能够为邻舍带来最大的好处,则我们应该知道,奉爱心之名违背这些价值便是最有爱心的抉择。

    例如:在十八世纪的北美洲,好些人跟随商队前往西部,却因为在途中遇上红印第安人的袭击而被杀。有一次,一对商队为了逃避红印第安人的追杀而匿藏起来,但其中一个黑人妇女的婴孩却不断哭泣,如果让他继续哭下去,红印第安人便会发现他们的藏身之处,则所有人都会被杀。于是,那黑人妇女便将自己的婴孩活生生地勒死。在当时的处境,保障众人生命的安全便是众人最大的利益,而杀死那哭泣的婴孩便能够保障众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杀死自己亲生的婴孩便是最有爱心的行为。

    例如:德国(Germany)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时,一名柏林(Berlin)的妇女无缘无故被苏联(U。S。S。R。)军队囚禁在乌克兰(Ukraine)的集中营。这时她丈夫正被关在威尔斯(Welsh)的战俘营。她丈夫不久被释放回柏林,并找回他们的三个孩子,却不知道妻子的下落。在乌克兰的集中营中,一位好心的指挥官告诉这位太太,她的家人已经团聚,并在打听她的下落。然而,他却不能释放这位太太,因为除非这位太太生病或怀孕才可以离开集中营。但是,如果她生病,她便会被送往苏联的医院医治,而惟有怀孕才可以被遣返柏林。于是,这位太太便要求一位友善的卫兵使她怀孕。结果她被遣返柏林。她的家人也同意她的做法,并且特别疼爱那生下来的孩子。因为这婴孩为他们一家作出了比其他人更大的贡献。在这处境下,为了一家团聚,跟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是“通奸”或是最有爱心的行为呢?

    所以,处境伦理认为,任何道德价值都是为了爱而存在。只要是最有爱心的抉择,纵使要破坏其他的道德价值,也是对的。当然,弗莱彻拒绝成为律法主义者或反律法主义者,他希望按着每个道德两难的具体处境,以基督教agape的爱为绝对的指导,从而给我们找出一个道德决疑的方法。然而,基督教是否愿意无条件地接受他所提出的方法呢?

    首先,弗莱彻强调爱的首要性,但却没有清楚解释为何而爱的问题。当然,弗莱彻或许会指出,爱是为了要令跟道德困境相关的涉利者带来最大的利益。但是,那跟以“能够为最多人带来最大益处”为判断准则的功利(效益)主义并没有什么分别。因此,它亦拥有功利主义的所有缺点。其一,在利害的计算中,它并不会对与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人作特别的考虑;其二,它亦可能忽略了分配公义的原则,意思是如果有两个选择,“甲抉择”让少数人获得大部分的利益,其他人则获益很少,而“乙抉择”则能够令人人获得均等的利益,但由于“甲抉择”带来的整体利益比“乙抉择”大,所以,“甲抉择”是更好的选择;其三,它亦可能会导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以至造成破坏一切行为规范的恶果;而它最大的问题是,当有关个案涉及很多涉利者相互的利益冲突时,涉利的集团及人数越多,便越难计算出哪一个是能够为最多人带来最大利益的决定。因为人是有限制的,处境伦理的问题就是过分相信人的能力,误以为人能够处理任何复杂的道德难题。处境伦理给予人很大的自由,但人能否负责任地使用此自由则颇成疑问。

    处境伦理容许人假藉爱为借口,自由地破坏其他的道德价值。当然,基督教伦理并不认同为了守律法而守律法的律法主义。弗莱彻曾举出了好些极端的例子,以说明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不一定要死守某些道德的价值的要求。或许我们不会赞成弗莱彻的做法,但也不能够否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或许我们也会作出例外的抉择。然而,纵使我们容许在极端特殊的情况有例外的决定,却不等如我们接受“以爱为惟一绝对价值而随意破坏其他道德价值”为普遍的道德规律。因为主耶稣基督来并不是要废掉律法,却是要成全律法。爱跟其他的道德价值不一定是彼此不相容的,其他道德价值都有其本身的价值。而好些时候,跟随法则、原则或规范的要求作抉择便是最有爱心的做法。

    处境伦理是一种结果论的伦理,它是由事情的结果来判断抉择的是或非。但是,当我们面对道德难题时,考虑的并非仅仅是结果,却也考虑道德主体的动机,因为人的心便是他生命的泉源(参箴四23),“从人里面出来的,才会使人污秽。”而且,耶稣基督认为某些行为是“能使人污秽”的,这些行为包括:“恶念、淫乱、偷盗、凶杀、奸淫、贪心、邪恶、诡诈、放荡、嫉妒、毁谤、骄傲、愚妄”(可七20…23)等。基本上,爱是不能够与恶行相容的。

    我们并不认同律法主义,但如果将爱视为惟一绝对的道德价值,却没有给予它实质的内容,并让人有极大的自由,却忽略了人的限制,叫人可以假借爱为借口而作出不道德的抉择。这是我们更不能够认同的。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例外,但却不可以纵容自己,在不是情非得已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例外处理。我们却要仰望神的恩典,好使我们“无可指责、纯真无邪,在这弯曲乖谬的世代中,作神没有瑕疵的儿女”;并“要在这世代中发光,好像天上的光体一样,把生命的道显扬出来。”(腓二15、16)更要在神“面前屈膝”,“求他藉着他荣耀的丰盛,藉着他的灵,用大能使”我们“内在的人刚强起来,使基督藉着”我们“的信,住在”我们“心里,使”我们“既然在爱中扎根建基,就能和众圣徒一同领悟基督的爱是多么的长阔高深,并且知道他的爱是超过人所能理解的,使我们“被充满,得着神一切的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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