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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第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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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仅是古代以色列社会在特殊的情况下为某家族留下血脉的一种做法,而且,这是死者的兄弟才可以尽的本分,所生的长子才归入死者的名下,如果所生的是女儿,则相信会归入该兄弟的名下。因此,有关古代以色列收继婚制度的教导是不容易应用到今天捐精人工受孕的问题上的。

    此外,《创世记》第二章二十四节指出,丈夫要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虽然这成为一体也不一定是身体的连合,但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生育是否违背了成为一体的意义呢?

    而且,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细胞出生的孩子长大后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血缘的父(捐精者)或母(捐卵者)是谁呢?利用第三者的生殖细胞会否令那些因而出生的孩子要面对不可知的心理和感情的危机呢?这种做法是否值得鼓励呢?

    当然,亦有人会指出,如果经由夫妻的生殖细胞受精而借助第三者的子宫代孕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对于代孕母的问题,好些人均指出,代孕母可能会令生育商业化。虽然当事人跟代孕母所签订的合约能够订明财政的安排和其他的细节,其中包括如果出生的是一个不正常婴儿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始终这种合约所安排的是将某人的子宫租借给其他人。“子宫租借”是否道德呢?这种做法是否将人贬抑为生育的机器呢?而且,这类安排是否往往由能够负担的夫妻出资,而由较有经济需要的年轻女性代孕呢?那是否是另一种对贫穷女性的剥削呢?

    或许也有人指出,可能有些亲朋挚友愿意义务代孕又如何呢?问题是生殖科技已经令一个孩子可以拥有一位血缘的父亲、一位血缘的母亲、一位代孕的母亲、一对养育他长大成人的父亲和母亲。而如果代孕的是如此亲近的人,那又会否令那孩子在心里和感情方面面对更大的困扰呢?我们能否只是为了满足生育的需要或欲望,而忽略了其他人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呢?

    相信我们不能够否认不育会令人陷在相当痛苦中,我们亦不能够否认现代科技能够在某程度内帮助我们克服不育的困难。基本上,争议较少的是由夫妻的生殖细胞进行体外人工受孕,然后由妻子怀孕生产。但是,并不是科技所能够做到的都是信仰可以认可的,或是道德可以接受的。或许我们始终都要接受子女是神赐的,如果为了生育而违背了信仰及道德的原则,那将会是得不尝失的。况且,我们是否必然要获得从夫妻血缘而来的子女呢?我们又是否必然要经验怀孕的经历呢?世上还有好些等待领养的弃婴或孤儿呢?

    问题研讨

    一、可能不育是一种痛苦的经历,而现代的科技无疑可以给不育人士带来相当的帮助,但基督徒在采用生殖科技时是否有某些限制呢?试简述之。

    二、如果代孕母是一种合法的行业,请思想其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什么社会阶层的人会成为代孕母呢?他们应该在什么年纪入行呢?他们需要接受什么训练然后才可以入行呢?他们是否需要什么在职训练呢?人通常会找什么年纪的妇女充当代孕母呢?代孕母退休以后可有什么生活保障?如果你是一名妇女,生殖器官已经成熟,你愿意选择代孕母为你的职业吗?为什么?

    三、如果我们希望或已经生儿育女,我们可曾小心思考过自己为了什么原因而选择生育呢?

    阅读建议

    1。Anthonydyson;theethicsofivf。London:mowbray;1995

    2。Debraevans;withoutmorallimits:women;reproduction;andmedicaltechnology。Wheaton:crossway;2000

    3。Johnf。kilner;paigec。Cunningham;&w。davidhagered;thereproductiverevolution:aChristianappraisalofsexuality;reproductivetechnologies;andthefamily。Grandrapids:eerdmans;2000

    4。Brendanmccarthy;fertility&faith:theethicsofhumanfertilization。Leicester:ivp;1997

    5。Johnwyatt;mattersoflifeanddeath:today’shealthcaredilemmasinthelightofChristianfaith。leicester:ivp;1998

    

八。伦理篇/叶敬德 第78课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一种将身体的器官或组织从身体的某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或由某人的身体转移到另一人的身体的医疗程序,目的是为了替补身体那些已经被破坏或补充身体所欠缺的部分,以增加病者存活的机会或生命的素质。而涉及的器官和组织包括血液、荷尔蒙、皮肤、骨骼、骨髓、角膜、心、肺、肾脏、肝脏、中耳、神经、卵巢、小肠、睾丸等。

    现代器官移植的历史可追溯到十六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当时的外科医师已经发现器官接受者的身体“排斥”那植入的器官。原因是身体的免疫系统视植入的器官为外来的入侵者而对它展开攻击,并将它歼灭。而人类第一宗成功肾脏移植的个案发生在一九五四年,由于捐赠和接受器官的是一对双生儿,双方拥有相同类型的组织,植入的器官才没有被排斥。但是,排斥一直是器官移植手术失败的主要原因。及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既能够防止排斥,又不会破坏病人免疫系统的新药面世,虽然这些药仍然会给病人带来好些严重的副作用,但其效用亦足以令器官移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基本上,因应捐赠者的身体能否生产补充被捐出的器官,我们将可供移植的器官分为可再生与不可再生两类。其中像血液、骨髓等属于可再生类,而心、肺、肾脏等属于不可再生类。如果器官是可以再生的,捐赠者则可以是活人;但如果器官是不可再生的,那么捐赠者原则上也只可以是死去的人。

    相信现时绝大部分人都会接受,只要捐赠者和接受者的血型吻合,输血便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耶和华见证人会却以《利未记》第十七章十一至十四节等经文为依据,认为“动物的生命在血里”,我们既“不可吃血”,也不可以接受输血。通常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的如果是成年人,他们亦完全明白拒绝输血所带来的后果,则人也会尊重他们的决定。但是,如果当事的是由成年人代为决定的未成年人,则法庭亦可能会以当事人的利益为理由,而否认了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决定。

    肾脏并不是一个能够再生的器官,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两个肾脏,而除了在特殊的时刻外,例如妇女在怀孕后期,否则一个肾脏也可以应付日常身体的需要。所以,理论上人是可以捐出其中一个肾脏,以帮助有迫切需要的人。

    此外,虽然人只有一个肝脏,但由于人在切除部分肝脏后,肝脏是可以再生而回复原状的,因此,如果遇着非常紧急的情况,为了挽救临危的性命,活人亦可以冒着非常大的风险捐出部分肝脏。而由于活人捐赠器官是颇为危险的,所以,多数人亦只会为了自己的至亲好友,才会捐出器官。

    由于捐赠器官的人需要面对相当大的风险,所以,捐赠者必须清楚知悉他们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并且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作决定。然而,如果捐赠者是儿童、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或是一些不能自己作决定的人,则问题是我们如何肯定其代理人代其作出的是无私,而亦是估计当事人都会同意的决定呢?

    由于活人捐赠器官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所以,如果人能够于死后捐出器官,便能够减少活人冒这类风险的机会。但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令人可以用机器维持其心跳和呼吸,我们也不可以以停止心跳或呼吸为死亡的定义。而法国约在一九五九年,美国则在一九六八年于哈佛医学院发表的一份报告,分别提出了脑干死亡的概念。脑干的死亡不仅令人永远不能够恢复意识,亦会令人停止呼吸,身体的其他功能亦因此相继停止。所以,人的脑干如果已经死亡,则那便会被视为一个死去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以机器维持脑干死亡者的心跳和呼吸,则其体内其他的器官便能够获得氧气的供应而继续生存,亦可供作移植之用。

    此外,照顾病者和取走器官作移植之用,应该由两个不同的医疗单位负责,以避免角色的冲突而导致对病人的不公平对待。照顾病人的是要令病人在死前获得适当的护理,而移走器官却是为了挽救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如果照顾病人和移植器官的是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则他们会否为了急于救人,而在未确定捐赠者是否死去前,便匆匆将他的器官拿走呢?

    器官移植面对最大的难题是可供移植的器官远远少于实际的需求。所以,可供移植的器官亦成了珍贵的医疗资源,如何将它们分配给适合的病者亦是器官移植所要处理的另一难题。问题是:或许某几个病人身体的组织都适合接受某器官,则我们应该将这这器官移植到哪个病人的体内呢?这是个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却更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或许有人认为应该以病人的年龄或对人类的贡献等为考虑的标准,但可能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或以抽签的方法处理是较为公平的做法。

    为了解决器官不足的问题,亦有人主张将器官买卖合法化。但是,如果将器官买卖合法化,那会否令出于舍己的心而愿意捐赠器官的人减少呢?到时出现的情况可能是富有的人将会有大量的器官供他们选择,但贫穷的人将会更难找到愿意将器官捐赠给他们的人。而且,那要将器官出售的将会是富有的人或是贫穷的人呢?贫穷的人会否最终成为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受害人?器官商品化会否加深了社会的不义呢?

    为了解决器官不足的问题,也有人主张将动物的器官移植到人类体内,供人类使用。目前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克服跨物种所导致的排斥问题。《创世记》第一章记载神创造万物时“各从其类”,但为了挽救人类的生命,我们也要考虑动物器官移植。然而,如果某移植入人体内的动物器官感染了该种动物才会染上的疾病,但由于该器官存留在人体内,则会否令该种疾病变种为一种能够感染人类,但人类却没有任何抗体抵御的疾病,从而令数以十万计的人类染病死亡呢?因此,或许人造的器官将会是更佳的选择。

    捐赠器官具体地肯定了信徒“对邻舍的爱”,亦贯彻了人与人要“彼此分担”的原则。所以,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只有少数反对解剖尸体及移走器官的正统犹太教徒反对器官移植。大部分接受犹太教及基督教信仰的人都支持可再生器官和肾脏的移植,亦鼓励人自主地决定在死后捐出器官,以帮助有需要的病人。而虽然捐赠器官是极有爱心的行为,但他们并不鼓励,甚至反对活人为了捐赠某器官而要冒近乎自杀的风险。

    问题研讨

    一、供移植的器官可分为哪两类?请就上文分析器官移植涉及了哪些道德的问题。

    二、圣经时代的人视血为生命,现代人亦明白血在挽救生命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容置疑的。那么,如果捐血是肯定能够给别人带来帮助,你可想过养成捐血的习惯吗?

    三、器官移植无疑可以给有需要的人带来决定性的帮助,但问题始终是没有足够的器官来帮助有需要的人。人愿意死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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