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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台湾通史-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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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年,建诸罗县学。    
    四十六年冬,饥,诏蠲粮米十分之二。    
    四十七年,泉州人陈赖章与熟番约,往垦大佳腊之野,是为开辟台北之始。    
    四十八年。    
    四十九年,始设淡水防兵,定三年一换。    
    五十年,建万寿宫于府治。    
    五十一年,诏蠲本年租谷。


第二部分经营纪(2)

    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为准,滋生人口,永不加赋。北路营参将阮蔡文亲赴竹堑、大肚诸社,抚慰番黎。    
    五十三年夏,郡治大火,毁数百户。秋大旱,诏蠲台、凤两县租谷十分之三。是年命天主教神甫买刺来台,测量经度。    
    五十四年,总督满保奏言:“台湾远属海外,民番杂处,自入版图以来,所有凤山县之熟番力力等十二社,诸罗县之熟番萧垄等三十四社,数十余年,仰邀圣泽,俱各民安物阜,俗易风移。今据台湾镇道详报,南路生番山猪毛等十社四百四十六户,北路生番岸里等五社四百二十二户,俱各倾心向化,愿同熟番一体内附。每年各愿纳鹿皮五十张,各折银十二两,代输贡赋,载入额编,就台充饷。此外不得丝毫派扰,以彰怀远深仁。”诏可。自后生番多内附。    
    五十五年夏五月,福建巡抚陈瑸奏言防海之法,岸里社土目阿穆请垦猫雾拺之野,诸罗知县周鍾瑄许之。是为开辟台中之始。    
    五十六年冬,饥,诏蠲本年租谷十分之三。    
    五十七年。    
    五十八年初,修《凤山县志》成。    
    五十九年,建海东书院。冬十月朔,地大震。十二月八日,地又震,凡十余日,坏屋杀人。诏免番民银米。    
    六十年夏五月,朱一贵起事冈山,破府治,总兵欧阳凯、副将许云皆死,南北俱应。一贵称中兴王,建元永和,复明制。总督满保闻报,驰赴厦门,檄南澳镇总兵蓝廷珍出兵,会水师提督施世骠伐台。六月,克鹿耳门,迫府治。一贵战不利,被擒,械至京,磔之,余党亦渐平。八月,大风坏民居,天尽赤,军民多溺死。诏蠲征谷,发帑赈恤。时廷议移台镇总兵于澎湖,而设陆路副将于府治,裁水陆两中营归内地。廷珍力争不可,为书满保止之,提督姚堂亦以为言,乃罢议。特命满、汉御史各一员,岁巡台湾,察民疾苦。    
    六十一年夏五月,御史吴达礼、黄叔磷跃┦ΑBR匝厣揭淮撞丶殄常缴绞镆阅诿窬永樟钋ㄍ健W员甭菲鹬聊下分梗こ且韵拗钤溴┣担酪晕纾浇缯咭缘猎袈邸M⒄涓瓷鲜橹怪蒜裂厣礁靼⑹纾裆钊搿J悄臧⒗锷健⑺沉魃绶跃透АO模锷健⒊嗌搅眩鸸庹捎唷!   
    雍正元年,诏曰:“台湾自古不属中国,我皇考神武远届,拓入版图,末年朱一贵倡乱,攻陷全台,诸臣夙秉方略,士卒感戴教养之恩,七日克复。当皇考春秋高迈,威播海外,所有立功将士,其各加等议叙。”于是增设彰化县及淡防厅,升澎湖巡检为海防同知,添置防兵,以守南北,而台湾之局势渐展矣。是年傀儡番乱,讨之。    
    二年,诏蠲康熙十八年至五十年各省旧欠银米等项,给台湾换班兵丁家眷口粮。是年初,修《诸罗县志》成。    
    三年,诏豁番妇丁税。    
    四年初,台湾之盐,归民晒用,但征其饷,至是改为官办,归府管理。秋七月,水沙连番乱,兵备道吴昌祚会营讨之。    
    五年,诏饬福建将弁,慎选台湾换班兵丁。巡视台湾御史尹秦奏立社田,以为番人耕种收猎之所,其余草地悉行召垦。诏可。其后复有禁占番地之令。时廷议以台厦道职重事繁,着汉御史兼理提督学政。    
    六年,改台厦道为台湾道。台湾镇总兵王郡奏言,换班兵丁,内有识字、柁工、缭手、斗手等人请就地招募。不许。    
    七年,诏给台湾戍守兵丁养赡,每年四万两。二月,山猪毛番乱,总兵王郡讨之。    
    八年,诏巡视台湾御史新旧并用。又令调台官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半年之后,乃将旧员调回。    
    九年冬十二月,大甲西社番乱,总兵吕瑞麟讨之。    
    十年春三月,凤山吴福生起事,攻埤头,守备张玉战死,原任总兵王郡率军平之。六月,总督郝玉麟调吕瑞麟回府,檄王郡讨大甲西社番,平之。    
    十年,诏蠲彰化县雍正八年未收正供等项,以凶番初平,稍纾民力也。大学士鄂尔泰奏言,台湾居民准其挈眷入台,从之。于是至者日多,皆有辟田庐长子孙之志矣。    
    十一年,诏免台湾府属庄租十分之三。总督郝玉麟奏准台湾道员照镇协之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即照参将等例,具奏升补。    
    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挈眷过台。    
    十三年,诏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极之典也。冬十月,眉加腊番乱,副将靳光瀚、同知赵奇芳讨之。    
    十二月,诸罗湾里街地大震,坏民居,恤银三千两。    
    乾隆元年,诏以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著为例。颁书院规训。禁内地人民偷渡台湾。    
    二年,诏减台湾番饷,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禁汉番通婚。


第二部分经营纪(3)

    三年,诏曰:“台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后许令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罚俸一年。并饬令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民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即将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二月,始设北路义胜、永胜二寨。秋,台、诸二县风灾,诏蠲丁粮。    
    四年,定台湾举人会试取中之例,从御史诺穆布之奏也。建校士院。禁汉人侵垦番地。    
    五年,禁台湾居民挈眷入台。初,换班兵丁例由台、诸两县官庄支发路费,至是改由福建。闰六月,大风雨,四日始息,盐水港被灾尤烈,发帑二百两以赈。    
    六年,巡台御史书山、张湄奏建府仓,备荒歉,从之。    
    七年,诏曰:“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兵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谷,透越内地。彼处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垵、白石头、大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经放洋,不由鹿耳门入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掉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借鹿耳门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严饬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疏纵,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传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数。    
    九年,诏禁武员建置官庄。改台湾田园之税。    
    十年秋八月,澎湖风灾,诏发内帑六百以赈。九月,诏曰:“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附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谷。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联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    
    十一年,诏准台湾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湾丁银配入钱粮完纳。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雨,水,台湾县属田园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风,碎船坏屋,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检于新庄。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湾监察御史巡视之例。以台湾道兼理提督学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风挟火而行,草木尽焦。文庙棂星门圯。    
    十八年,诏免台、凤、彰三县十五年被水田赋。秋八月,大风损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为水。九月,诸罗大风,损禾,诏缓征粟,发仓赈济。    
    二十年,诏免诸罗县十五年被水田赋。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风,哨船多没。    
    二十三年,诏废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垦。冬十月,诸罗大风雨三日,晚稻多损,诏缓征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牛=ㄓ穹濉咨沉绞樵骸Lㄍ逑刂叵暮饕阅诘厝嗣窨退捞ㄍ澹吹霉樵幔枰蹇睿似滂阎料茫越磺资簦比顺莆普!   
    二十五年,诏许台湾居民携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检于斗六。    
    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厅二十四年划出界外园赋。    
    二十八年,建明志书院。    
    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试,从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风碎船。    
    三十一年,始设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务。秋八月。大风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吴汉生入垦蛤仔难。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桥头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庙前又火,毁屋百余。九月,台湾黄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见。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诸罗尤烈,坏屋杀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诏免台、凤二县被水田赋。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    
    四十六年。


第二部分经营纪(4)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类械斗,巡抚雅德奏闻。诏曰:“此等匪徒聚众械斗,案情重大,该镇道一经闻信,即应带领兵役,亲赴该处,严行查办。乃仅派委副将、知府前往,而雅德亦无饬行之语,殊属非是。该镇金蟾桂、该道穆和蔺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四十八年初,漳、泉械斗,至是抄封乱首之业。    
    四十九年,诏开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风雨,坏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孙景燧、理番同知长庚、摄县事刘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诸罗,略淡水。凤山庄大田亦起应,府治戒严。    
    五十二年春正月,福建陆路提督黄仕简、水师提督任承恩以师至台,观望不进。十月。诏以协办大学士福康安领侍卫内大臣海兰察率满汉弁兵赴台。遂复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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