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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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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鼓用”至“阳也”。○释曰:案范三十年注云:“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阳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礼。”今伐鼓於建巳之月,故曰“礼也”。用牲非常,故云“非礼也”。五麾者,糜信云:“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处也。”五兵者,徐邈云:“矛在东,戟在南,钺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糜信与范数五兵与之同,是相传说也。五鼓者,糜信、徐邈并云:“东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黄鼓。”案五兵,兵有五种,未审五鼓是一鼓有五色,为当五种之鼓也。何者?《周礼》有六鼓,雷鼓、灵鼓、路鼓、鼖鼓、鼛鼓、晋鼓之等。若以为五种之鼓,则不知六鼓之内,竟去何鼓。若以为一种之鼓,则不知六鼓之内,竟取何鼓。又《周礼》云,“雷鼓鼓神祀”,则似救日之鼓用雷鼓,但此用之於社。《周礼》又云,“灵鼓鼓社稷祭”,则又似救日食之鼓用灵鼓。进退有疑,不敢是正,故直述之而已。检糜、徐两家之说,则以五鼓者,非六鼓之类,别用方色鼓而已。诸侯三者,则云降杀以两去黑黄二色。是非六鼓之类也。下云“大夫击门,士击柝”,则此陈五鼓,亦击之也。但击之时,陈列於社之茔域,因五兵五麾是陈,故亦以陈言之,非谓直陈而不击也。
 
  伯姬归于杞。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 
  '疏'传逆之道微。○释曰:“重发传者,纪伯姬释不称使之微,此解不言逆之微,故别发传。
 
  无足道焉尔。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高下有水灾曰大水。既戒鼓而骇众,用牲可以已矣。救日以鼓兵,救水以鼓众。 
  '疏'传“高下”云云。○释曰:重发之者,此有用牲之失,嫌异常水,故更发之。“既戒鼓骇众”者,谓既警戒击鼓,而骇动众人,则用牲可以已矣。知不合用牲者,用者不宜用,故知不合也。又云“救日以鼓兵”者,谓伐鼓以责阴,陈兵示御侮。救水以鼓众”者,谓击鼓聚众也。皆所以发阳也。
 
  冬,公子友如陈。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 
  曹杀其大夫。言大夫而不称名姓,无命大夫也。无命大夫而曰大夫,贤也。为曹羁崇也。徐邈曰:“于时微国衰陵,不能及礼。其大夫降班失位,下同於士,故略称人,而传谓之‘无命大夫’也。莒庆、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书,非实能贵,故略名而已。楚虽荆蛮,渐自通于诸夏,故庄二十三年书‘荆人来聘’,文九年又褒而书名。国转强大,书之益详。然当僖公、文公之世,楚犹未能自同于列国,故得臣及椒并略名。惟屈完来会诸侯,以殊礼成之。楚庄王之兴,为江汉盟主,与诸夏之君权行抗礼,其势强于当年,而事交於内外,故《春秋》书之,遂从中国之例。夫政俗隆替,存乎其人。三后之姓,日失其序,而诸国乘间,与之代兴,因详略之文,则可以见时事之实矣。秦爵,伯也。上据西周,班列中夏,故得称师,有大夫。其大夫当名氏,而文十二年秦术略名,盖于时晋主鲁盟,而秦方敌晋,则鲁之于秦,情好疏矣。礼以饰情,情疏则礼略,《春秋》所以略文乎。又吴札不书氏,以成尊于上也。宋之盟,叔孙豹不书氏,以著其能恭。此皆因事而为义。”○为曹,于伪反。挐,女居反,又女加反。快,苦夬反。诸夏,户雅反,下同。屈,君勿反。情好,呼报反。 
  '疏'传“为曹羁崇也”。释曰:薄氏驳曰:“曹羁出奔,经无归处,曹自杀大夫,何以知是羁也?”又云:“术之名,为晋贬秦,然楚亦敌晋,何以不略而贬之?文此注虽多,未足通崇之义,徒引证据,何益於此哉!范答之曰:“羁,曹之贤大夫也。曹伯不用其言,乃使出奔他国,终於受戮,故君子愍之。书杀其大夫,即是崇贤抑不肖之义也。案大夫出奔,或书出,不书入,秦后子是也;或书入,不书出,蔡季是也。史有阙漏,○非是一般,何得以无归之文,则怪其非羁也?秦以交疏之故而略其臣,楚与诸夏会同,所以不略也。”是范氏论崇曹羁之事也。曹羁三谏不从者,是《公羊》之说也。○注“徐邈”至“为义”。○释曰:“莒庆、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书”者,谓莒庆来逆女,莒挐为鲁所获,庶其、邾快来奔於鲁,故书以著罪,是皆以事书之,非能贵也。秦称师者,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是也。亦既称师,明当有大夫,而秦术无氏,故知《春秋》所略也。又云“吴札不书氏,以成尊於上”者,襄二十九年传文,谓进吴称子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不可复进其臣,不书季札之氏,所以成尊於上也。“叔孙豹不书氏,以著其恭”者,襄二十七年传文。彼传以溴梁之会,诸侯在而不曰诸侯大夫,大夫不臣也。意赵武耻之。豹云者,恭也。是其恭,故不书氏以见意也。
 
  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伯姬,庄公女。洮,鲁地。○洮,他刀反,本或作桃。 
  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传“同者”云云。○释曰:同尊周也。复发传者,前同盟于幽,诸侯尚有疑者,今外内同心,推桓为伯,得专征伐之任,成九合之功,故传详其事也。
 
  於是而后授之诸侯也。其授之诸侯,何也?齐侯得众也。桓会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信其信,仁其仁。 
  '疏'传“信其信,仁其仁”。○释曰:谓诸侯信齐桓之信,仁齐桓之仁。下文“未尝有歃血之盟”,是其信也。“未尝有大战”,是其仁也。
 
  衣裳之会十有一者,未尝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十三年会北杏,十四年会鄄,十五年又会鄄,十六年会幽,二十七年又会幽,僖元年会柽,二年会贯,三年会阳穀,五年会首戴,七年会宁毋,九年会葵丘。歃,○所洽反。于朾,他贞反,又数丁反,本亦作柽。宁如字,又音宁。毋音反,又茂后反。兵车之会四,未尝有大战也,爱民也。僖八年会洮,十三年会咸,十五年会牡丘,十六年会淮。于末年乃言之,不道侵蔡伐楚者,方书其盛,不道兵车也。此则以兵车会,而不用征伐。○咸音咸。牡,茂后反。 
  '疏'传“衣裳”至“民也”。○释曰:“衣裳之会十有一者”,谓从北杏至葵丘也。《论语》称“九合诸侯”者,贯与阳穀二会,管仲不欲,故去之,自外唯九合也。兵车之会四者,洮、咸、牡丘、淮也。不数侵蔡伐楚者,以二者征伐,非会故也。郑玄《释废疾》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贯与阳穀,固已九合矣。”则郑意不数北杏,自外与范注同也。不数北杏,所以得九合诸侯者,先师所说不同。或云“去贯与阳穀”,与,犹数也,言数阳穀,故得为九也。或云葵丘会盟异时,故分为二。或取公子结与齐桓、宋公盟为九。故先师刘炫难之云:“贯与阳穀,并非管仲之功,何得去贯而数阳穀也?若以葵丘之盟,盟会异时而数为二,则首戴之会,亦可为二也。离会不数,鄄盟去公子结,则唯有齐、宋二国之会,安得数之?”二三之说,并无凭据,故刘氏数洮会为九。以数洮会为九,兵车之会,又少其一,故刘以传误解之,当云兵车之会三。案洮会下亦无云兵车之会,则传文不应两处皆误,是亦可疑也。
 
  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原仲,陈大夫,原,氏。仲,字。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外大夫例不书卒。 
  '疏'注“外大夫”云云。○释曰:葬亦不书,止云“例不书卒”者,以内大夫书卒,尚不书葬,况外大夫卒亦不书,明不合书葬,故云“外大夫例不书卒”,欲见必不得书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讳出奔也”。言季友辟内难而出,以葬原仲为辞。○难,乃旦反。 
  '疏'传“讳出奔也”。○释曰:范知“辟内难而出”者,《公羊传》以夫人哀姜淫於二叔,此上传亦云子般卒,而公子庆父出奔,则庆父之衅,季子素知,季子出则殊其文,入则贵之,称季子,明其无罪,故知辟难也。
 
  冬,杞伯姬来。归宁。 
  莒庆来逆叔姬。庆,名也,莒大夫也。叔姬,庄公女。《礼·檀弓记》曰:“陈庄子死,赴於鲁。鲁人欲勿哭,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国,虽欲勿哭,安得而勿哭?’”则大夫越竟逆女,非礼也。董仲舒曰:“大夫无束脩之餽,无诸侯之交,越竟逆女,纪罪之。”○缪音穆。县音玄。竟音境。焉,於虔反。餽,巨愧反。越竟,本或作疆,居良反。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与之。君不敌臣。来者,接内也。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接内,谓与君为礼也。夫妇之称,当言逆女。○称,尺证反。 
  杞伯来朝。杞称伯,盖时王所绌。○朝,直遥反。绌,本又作黜,敕律反。 
  公会齐侯于城濮。城濮,卫地。○濮音卜。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於伐与战,安战也?问在何处战。○处,昌虑反。 
  '疏'传“於伐”云云。○释曰:“於伐与战,安战也”,谓於伐卫之时,国都相与交战,问在何处战也。“战卫”谓在卫国之都也。知国都者,若在他所,则应云地。今不书地,故知卫都耳。犹桓十三年战于龙门,为近不地,相似也。
 
  战卫,战则是师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为微之也?今授之诸侯,而后有侵伐之事,故微之也。其人卫,何也?以其人齐,不可不人卫也。齐桓始受方伯之任,未能信著邻国,致有侵伐之事,贬师称人,以微之也。人不可以敌于师,师不可以与人战,故亦以卫师为人,卫非有罪。卫小齐大,其以卫及之,何也?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其称人以败,何也? 
  '疏'传“其称人以败,何也”。○释曰:据桓十二年战称人,败称师,故发违例之问也。
 
  不以师败於人也。人轻而师重。 
  夏,四月,丁未,邾子琐卒。琐,素禾反 
  秋,荆伐郑。荆者,楚也。其曰荆,州举之也。 
  '疏'“荆,州举之也”。释曰:前书荆人来聘,聘是善事,故进之。今伐中国,不足可褒,故州举之也。
 
  公会齐人、宋人救郑。善救郑也。 
  冬,筑微。微,鲁邑。○微,《左氏》作麋。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虞,典禽兽之官。言规固而筑之,又置官司以守之,是不与民共何利也。筑不志,凡志皆讥也,筑例时。○薮,素后反。 
  '疏'传“虞之,非正也”。○释曰:成十八年“筑鹿囿”,此筑邑并云“虞之,非正也”者,彼直筑囿以虞之,此筑邑置官司以虞之,囿邑既殊,俱是虞之非正,故再起传例。○注“虞典”至“例时”。○释曰:《周礼》泽虞掌田猎之事,《左传》“皮冠以招虞人”,是虞人,典禽兽之官也。知“筑不志,凡志皆讥也”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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