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与刀(插图典藏本)-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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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等级间通婚的法令所造成的特殊阶层,是那些彼此结成亲戚朋友的商人和下层武士。这些人要么为大名打理产业,要么自己经商,经营过各种不同的事业,也磨练了不俗的政治手腕。他们熟悉各藩的垄断企业,如矿山、纺织、造纸等;普及了生产技术知识。这种武士和商人的联盟迅速把那些富于信心的干练人才推上前台,为明治政府出谋划策并组织实施。不过,问题并不在于他们出身于哪个阶级,而在于他们为什么能如此精明能干并且敢于行动。19世纪后半叶刚刚脱离中世纪的日本,其国力之衰弱犹如今日之泰国,怎么产生了一批洞察形势的领导人,成功地推行了一个最需要政治手腕的大事业?要知道这次尝试超过任何民族所曾经历过的尝试。这些领导人的长处和短处都来源于传统的日本人的民族特性,本书的主题就是要探讨这种民族特性过去如何,现在又如何。这里,我们只能先了解一下明治时代的精锐是如何完成这一事业的。 他们根本没有考虑过采用哪个“主义”,从未把自己的任务看成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而是当作一项事业。他们心中的目标就是要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强国。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既没有把封建阶级骂得一无是处,也没有剥夺其财产,而是诱之以厚禄,使他们转而永远支持政府。他们终于改善了农民的境遇。之所以晚了十年,与其说是出于阶级立场拒绝农民的要求,还不如说国家当时穷得厉害,想照顾到却无法实行。 首先得说明,这些政治家没打算废除等级制度,只是觉得制度上有缺陷,需要调整。得给各类人群一个新的位置。“王政复古”使天皇位居顶峰,废除了将军,简化了等级制。王政复古后的政治家又废除了藩,消除了忠于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那些被称为“阁下”的新领导人为了向国民推行他们的卓越政纲,甚至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交替使用施加压力和给予恩惠的办法,以求贯彻改革方针。但是,在公共舆论不赞成改用太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及废除对秽多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时,他们根本不予理睬。
第二章 明治维新明治维新(2)(图)
小狗图 宗达 绘
自上而下的改革产生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1889年天皇赐予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表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对西方宪法进行了研究和批判之后精心拟订的。宪法起草者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步骤,防止人民在这个关键阶段弄出乱子,或者通过舆论横加干扰。负责起草宪法的是隶属皇宫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说明那些阁下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支持阁下们心中的信念,明治的大政治家们十分满意。显然,他们力图维护等级制度的一切可能的优点,不打算在将来失去它的帮助。 在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明治的政治家们明确规定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各安其位”的义务。整个安排,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具体内容来讲,都与美国、英国截然不同。面对如此众多的差异,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这一要点,在我们举了足够的例子后,会着重指出。 上面是有力的统治,公众舆论不能强迫它改变举措。政府掌握在上层人物手中,靠选举产生的人物也不能影响他们。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发言权。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都是一些随时可以“谒见”天皇的重臣、顾问、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官。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这样高的地位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遴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权。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的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无可奈何。日本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选。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整个规则严密无情,颇有实效。 这能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阁下”们手中。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位”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随时会擦出争议的火花。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广泛的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5至10户,后来被称作“邻组”,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后来又恢复。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入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15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组织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日本的部落长,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国家赋税。因此,他们所处的地位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发挥作用。 近代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有市、町、村三个级别,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人,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长者。当了村长后,经济上不会有什么好处,却相当有权势。他与其他长者共同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收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他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类材料都可以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因此,市、町、村负有巨大责任。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政府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雇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保持其局外人的地位,避免腐败。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明治维新明治维新(3)(图)
人磨图 岩佐右兵卫 绘
日本政治结构,几乎没有一点不与美国大相径庭。在美国政府机构中,大选中胜出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权,地方的管理则是由在地方指挥下的警察和法院来执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机构在形式上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十分接近。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制定过法律。甚至县、市长在法律上也规定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权力之广泛,直达地方事务,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虽然女王实际上总是认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须女王任命则是事实。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这在荷兰也是如此。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几乎全部照抄法国。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开发事业,在荷兰大体皆是地方自治体的任务,而不是选举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机构和西欧各国之间的上述差异,还表现在更深刻的地方。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顺,让许多权力过程通过道德和礼仪来实现。国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阁下”们身在其位,恪守职责,他们的特权就会得到尊重。人民没有理由在国事上自作主张,在日本,越过权限就是错误。在政府的最高层,“舆论”是完全没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国民支持”。当国家的权限越过自己的范围而干涉地方事务时,其裁决也会受到尊重。国家政府这种东西,美国人认为是一时还无法摆脱的孽障,日本人则不然,在他们眼里,国家近乎至善,完全在为他们的福泽而运作。 不但如此,政治家认为,舆论放弃干涉它不该干涉的事务后,也应该在它理应起作用的时候尽到职责。政府十分注意承认国民意志的“适得其所”。在合法的公众舆论领域,即使是为了国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还是努力恳求人民同意,这样说绝非过分。比如,负责振兴农业的官员在改良旧式农耕法时,恰如美国爱德华州的同行们一样,很少使用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谈,并听从他们的决定。地方上的事必须由地方解决。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别分配适当的权力并规定其行使范围。与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使之有较大的行动自由,但“上级”也必须严守自己的本分。 与政治相比,明治政治家在宗教领域中制定了更为离奇的制度。政府把国教置于管辖之下,奉之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特殊象征,其他信仰则听凭个人自由。这种受到国家管理的宗教,就是国家神道。由于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