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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师爷当家-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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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更多的是被捕快据为己有。王又槐说:“捕役若不克留盗赃,何以养家用度?何以承值衙门?何以交结朋友?何以贿求免比(捕快缉捕盗贼,每五日一限,限期未获,就要挨板子受罚,称为“比较”)?而贼犯到官,全仗捕役照应,亦不敢供捕役于没。”所以既然只要有若干正赃便可定案,师爷也就不必一一将赃物与事主的“失单”对照,强求完全相符,况且事主也有可能多报失盗物品。师爷应用“已被挥霍殆尽”、“卖与过路行人”之类的含糊词句一笔裁去余赃。即使盗犯供称捕役私吞,也应一笔裁去。    
    验尸、验伤单不宜详细    
    对于死者的验尸结果,也要设法剪裁。在“尸格”(验尸单)上只要填写致命伤即可,其他无关紧要的伤痕必须裁去,以免枝节过多,惹出麻烦。“同谋共殴、伤多人众,伤痕未能一一分认明晰者,不如问‘乱殴不知先后’,则受伤虽多,不必分点,有原谋坐原谋,无原谋坐初斗,其余均问余人。”这样就可免去“何人击成何伤、难于一一确认”的窘境出现。如果死者伤痕有可疑之处,则要添叙仵作口供,以便万一将来上司驳诘责怪,可以把责任推给仵作。    
    至于伤者的验尸工作,亦由仵作负责,同样要填写“伤格”(验伤单)。师爷对伤格自然也会剪裁,例如伤势要写得模糊,用师爷的行话,这叫“浑括”。万枫江说:“填生伤总以浑括为上(如用布包裹、用药敷护、不便揭验之类)。其所以浑括者,一则人已受伤,当调护之不暇,岂可量其分寸?二则生伤如此分寸,死伤何能相同?此中大有漏洞。三则生伤报得凿凿,万一身死,填伤处多有窒碍。不如浑括,使将来可以活动。”另外“微伤可删,相连可并,伤多填重叠,因复审时总称:查验某人,伤痕业已平复故也。”    
    经过师爷一番剪裁,案件的口供、证词、物证之类都已高度统一,“铁案如山”,不可翻覆。师爷的看家本领毕现于此。    
    


第五章完美无瑕的判决书

    判决必须力求完美无瑕,使两造心服口服;师爷因此要“例案精熟”,有凭有据;对于判决词更是字字推敲,如同参禅。    
    清代州县“自理词讼”,主要是民事诉讼案件,诸如田土、婚姻、钱债、继承等等,只有一小部分轻微伤害案件。随着人口增多、经济繁荣,词讼也日益增加,而基层州县衙的日常司法审判,主要是审理词讼。    
    打官司不一定要有结果    
    与近代诉讼一旦开始就必须有结果的概念不同,清代民间原告提起诉讼往往是为了给对方一个警告,或抢占某种在谈判上、交易上的有利地位,当事人本身并不一定热切希望有个明确的结果。而清代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执法时又会考虑到传统儒家的“无讼”、“息讼”之说,并不想追根究底地把案件审理到水落石出。台湾淡水厅、新竹县的清代档案中存有206件民事方面的案卷,其中经开庭审理的仅80件,40%都不到;在审前经“公亲”调解而自愿撤诉“和息”的有22件。两者相加也不到50%,剩下的多半都是不了了之者。而且从淡水厅、新竹县的档案中可以发现,当时凡原告一方起诉,经佥差传唤而另一方仍未到庭,原告一方又没有再次起诉,经过三个月后,州县官就会将此案予以注销,从登记自理词讼案件的“循环簿”上删除。不过清代法律上并没有这样一项制度,可能是晚清各地流行的“土政策”。    
    判词必须零缺点    
    凡开庭审理的自理词讼案件,一般都要由州县正印官审判,称为“堂谕”,书面则称“判词”、“审语”。能当堂立即作出堂谕的,只有几个“能吏”而已,绝大部分官员的堂谕,则是在案件审完后,退入内衙,由师爷草拟“审语”判词,然后再次开庭宣判。判词要抄录一份张贴在衙门前照壁上,全部卷宗粘连钤印归档。至于当事人,则要付钱才能得到一份抄件。    
    自理词讼虽号称“自理”,但仍受上级的监督。如分巡道的一个职责就是巡行所属州县,检查循环簿,必要时也会调卷详查。所以,判决必须稳妥,足以使双方心服口服,或者至少没有出现较大的漏洞,让当事人藉此再次起诉,缠讼不已。如果漏洞足以使当事人有理由向上级衙门“上控”或“翻控”,上级机关有时会调取原卷查阅,或者委派邻近州县审理此案。倘若判决果然有误,原审官员便会遭受处罚。所以判词一定要稳妥可行,在礼教上、民俗舆论上、法律上能够站得住脚。    
    援引成案必须谨慎    
    刑名师爷起草判词,为求稳妥,一定要仔细推敲,斟酌“天理、人情、国法”。一般来说自理词讼的判决不必具引律例,往往只要提一句“例载禁条”或“律条可据”就算是交代了判词在法律上的依据。所谓“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而对于援引儒家经典,也往往并不原文照录,只是撷取一段语录,或援引经义,甚至只用一句“准理酌情”来概括。    
    另外,清代法律明文禁止在判决中援引成案。《大清律例·刑律·断狱》有一条条例:“除正律、正例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者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不过在自理词讼中,往往援引成案判决,尤其援引当地前任官员所判案例来证明自己的判决符合“人情”。这是师爷的专门技能之一,所谓“例案精熟”也。    
    不过也有些师爷对引成案判案表示不以为然。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专门写了一条“勿轻引成案”,说“成案如程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必援以为准,刻舟求剑,鲜有当者”,而“人情万变,总无合辙之事,小有参差,即大费推敲”。况且前任师爷在推敲判词时,一般并不考虑以后会被援引适用的问题。既然各任判决不同,一旦师爷惯于援引成案,则地方讼师也会教唆当事人引用某一不同而类似的成案“翻控”、“上控”,如此一来,将使东家难堪受累。所以他不主张引用成案来作出判词。    
    平湖县的遗产风波    
    清乾隆年间,浙江嘉兴府平湖县有很多世家大族为了“争继”而彼此缠讼。汪辉祖到当地来当刑名师爷,看不惯这种风气,就和东家刘知县商量,如有争继诉讼案件,先查有没有为死者立继子的确切理由,再查死者是否有辈分相当的侄子。如果死者妻子尚在,就由遗孀自主决定。如果妻子亦已去世,就根据“无后食于祖”的经义,一律不准立继,将遗产作为宗族祭祖的族产。    
    平湖县有个叫殳球的,看中远房叔父殳凤于死后所遗下的270亩田产,遂呈控称自己应当为殳凤于继子,继承这笔遗产。但汪辉祖却拟定判词,判100亩田产为殳凤于的女儿出嫁时的嫁妆,20亩地作为殳凤于坟地,剩下的150亩则作为殳姓宗族祭产,不准私人占有。    
    殳球不服,就援引清代法律中“死者无子允许同宗侄辈继承”的规定,到嘉兴府上控。嘉兴知府同意其上控理由,下令平湖县重审此案,并将审判结果上报知府。汪辉祖为此起草了长达万言的禀帖(非正式公文的信件),向知府指出:法律所言为“许令”,而不是“必定”,即允许侄辈承继而不是非要有侄辈继承不可。何况殳球争继并未得到殳凤于家人及殳姓宗族的支持,故不能允许他继嗣。    
    嘉兴府拖了两个月,见平湖县仍顶着不办此案,只得批准这个判词,驳回殳球的上控。    
    案情不同,不能以此类推    
    前述判词作出后不久,平湖县刘知县升官而去,汪辉祖也辞馆,但一时还没有离开平湖。这时,平湖县又发生一件争继案:黄氏宗族的族长援引汪辉祖那份判词,把抚育两个女儿、守寡四年的寡妇黄俞氏的42亩田产收归宗族所有。黄俞氏无端失去田产,被迫呈控。新任知县刘开焘未及深思,就同意一位习惯用成案判案的师爷的拟稿,按汪辉祖所拟前述成案,判黄俞氏应将田产交给宗族,由族长收租,每年给三十石租米,各佃户不得再向黄俞氏交租,黄俞氏也不得私自出卖此项田产。    
    汪辉祖在离开平湖前见了这个判词,大吃一惊,赶紧向新任知县力争。他表示,那个成案仅适用于夫妇双亡的情况,现在寡妇尚在,又有女儿,应优先援引法律:“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例承夫分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例得亲女承受。”现在寡妇尚在而要剥夺其财产,“无此政体,亦无此风俗”,建议将42亩中定5亩为黄俞氏去世后的祭产,其余37亩则任黄俞氏自由经营处理,黄氏宗族不得插手。    
    新任刘知县这才醒悟,按汪辉祖的建议改判。后来黄氏宗族不服,上控嘉兴府,被嘉兴府驳回了才死心。(《病榻梦痕录》卷上)    
    从以上这个案例可以看到,清代师爷在援引成案时往往相当随便,稍微沾点边的拉来就用,有时甚至连法律都搁置一边。像汪辉祖这样仔细推敲判词,唯恐成案之后又生成案的师爷,毕竟不多。    
    


第五章见招拆招写报告

    师爷有时候要与上级官府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上级驳诘师爷的判决,不会明说,不露痕迹,师爷必须胸有成竹,愈驳愈定。    
    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反,中国古代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都来自其上级,故各级政府都向其上级负责,所谓“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学治臆说》)。    
    对于州县司法监督,更是叠床架屋,徒刑及徒刑以上的案件都要经过几次复审,才能终审判决。如:徒刑案件经州县初审后,还要经府、司的复审才能终审执行。充军、流放、发遣案件经州县初审后,需经府、司、省巡抚、总督的复审才能最终定案,其卷宗还要上报刑部复核,方算终审。死刑案件更是必须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复审,经皇帝“勾决”(或秋审后再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死刑。州县官对于那些自己没有终审权的案件,要在初审后要将人犯、干证、卷宗移送上级,称“审转”。审转时要将案件处理经过、拟定的判决意见等制成一种专门的司法公文,称“申详”,也叫“招解”,递送上级衙门。    
    书写申详的注意事项    
    “详”是详细谨慎的意思,“申”是下级对上级报告行文的称呼。明清时最强调司法审慎,大多数有关司法的公文都称“详”。如发生盗案、命案后,州县官在勘验后应立即通报上级,称“通详”;下级对上级的报告、汇报审案经过及判决意见的叫“申详”;中央刑部在秋审前将斩绞监候案件卷宗作出摘录、草拟意见称“看详”。    
    刑名师爷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起草并“锻炼”详文,使之内容统一,没有漏洞,以免东家遭上司驳诘,追究其办案不谨的责任。一般来说,通详应简洁,牵涉到的人、事越少越好,以防止其与日后的申详互相矛盾。申详最为重要,一般分为“据报”(简单回顾报案经过)、“勘检”(勘察现场与检验尸伤的情况,有的省还要求画出现场位置图)、“叙供”(即前面所提到的将供词证言加以剪裁,拼凑成一份供词证言)、“审勘”(也称“看语”,“勘词”,即指出此案可以引用哪一条律例,作出何种判决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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