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当家-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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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御史何桂芳上疏,请求查禁“谋荐幕友”,疏文中说:“各省州县到任,院司幕友必荐其门生故旧代办刑名、钱谷,该州县不问其人例案精熟与否,情愿厚出束修延请入幕。只因上下通声气,申文免驳诘起见。而合省幕友从此结党营私,把持公事,弊端百出,不可枚举。”建议朝廷下令各省督抚严厉查办,“如院司幕友有荐引徒党遍充各州县幕友者,立即驱逐回籍,不准在该省逗留,并将有意谋情之该州县惩处”。(《清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
一纸御史奏章打不垮各省盘踞把持的幕友集团,到了清末,此风愈烈。甚至属员与上司同用一位幕友,而广东这一风气最盛。光绪九年(1883)邓承修上奏,揭发广东惠州知府刘华的师爷宋华廷,同时又兼惠州府属下的归善县知县徐殿兰的刑名幕友。广东巡抚刑名幕友沈彬,为自己捐得广州府理事同知官职,还在广州城内广置房产、聚赌窝娼。他的儿子沈“不通例案”,他却强迫东莞知县聘请沈为刑名师爷,“一县之事,皆其主持”。到后来,广州附近府县的幕友“非沈彬之亲戚,即系门徒”(《语冰阁奏议》卷四)。
第六章被扭曲的善意谎言
为了怕“损阴德”,师爷在辅佐官员办案时,宁愿轻判,甚至错判以减少杀生的机会。对他们来说,事实不重要,替自己和后代子孙积福报才重要。
清代的刑名师爷虽然辅佐官员主持司法审判,不过并不同于现代的政府法律顾问。从前面的叙述就可知道,刑名师爷履行这一职责并不对法律负责,也不对所在地区百姓负责,甚至亦非向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他们只向官员个人的官宦前途负责,为自己的“天地良心”、子孙后代祸福负责。而对于幕友的此一特性,清代人有着精辟的总结,即把刑名师爷叫做“四救先生”。
欲造福反造孽的善意
“四救先生”之称出自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四》。传说有位学幕的幕友,晚上梦见去阴曹地府游历,见到九十个衣冠楚楚的人物,被小鬼们绑着拖入阎王的大堂受审。审了好长时间,那些人才被牵出来,脸上都带有愧恨的神色。
那位幕友感到好奇,就去向一位面貌似乎有点熟悉的阴曹书吏打听。那位阴曹书吏笑着说:“你不也是一个师爷吗?难道在这里面就没有一个熟人?”幕友摇头道:“我只入过两次学幕,没在州县当师爷。”书吏说:“那你是真的不知道了。这些人就是所谓‘四救先生’。”
幕友好奇地问:“什么叫‘四救先生’?”阴曹书吏解释道:“历来刑名师爷们有相传口诀,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所谓‘救生不救死’,是指死的人已经死了,不可能复活,而杀人的人仍活着,如果判处他死刑,就是又多死一个人,不如想办法使犯人不致抵命,而死者是否含冤就不去管他了。所谓‘救官不救民’,是指在处理上控案件时,如果真的给冤案平反,那么原审官员就要有祸了。如果不准翻案,上控人诬告反坐也不过是个军流罪,所以冤案是否昭雪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大不救小’,是指处理有关官员的案件时,如果把罪责归于上司,那么官越大所受处罚也越重,牵连入案的人也越多。而把罪责全部推给小官,小官责任轻、受罚轻,也容易结案。至于小官是否真的有罪,就不去管他了。所谓‘救旧不救新’,是指官员交接时发现有公罪,如果把罪责归于旧官,则旧官不得离开任所,必须羁留原地,没有收入,受罚时也无法清偿欠额、赔足罚俸。而新官上任不久,如果把罪责推给新官,他们总有办法搜刮财产来填补空缺。至于新官能不能接受那就不去管他了。
“这些都是出于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既不是有所求取、巧为舞文,也不是有所恩仇,私相报复。不过人情百态,事变万端,不能执一而论。如果坚持这一口诀,往往就会矫枉过正,顾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造孽,本欲省事反而多事。这些人就是因此遭祸受审的。”幕友听了汗毛倒竖,问:“那么这些人下场如何呢?”阴曹书吏回答:“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造孽业纠缠来世,终要因果报应,来世也就是四救先生们被列入四不救而已。”
不以事实、法律为根据
“四救先生”们“四救四不救”的宗旨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司法审判原则相差十万八千里。而这一“四救四不救”的宗旨还被认为是“出于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只要不是过于死板地奉行,师爷们就可以后福无穷。正是出于此一宗旨,师爷们才会对案件情节大加剪裁嫁接,化死为生,化生为死,以至于在“锻炼”得天衣无缝的司法档案中,很难发现案件真相,甚至案件根本就被消灭在公文往返的路途上。
不想再多死一个人
清代云南元江县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某村接连死了好几个三四岁的小孩,村民们惶惶不安,纷纷议论是“尸头蛮”在作祟。正好这时村中有一户人家新为儿子娶媳妇,新妇正是村中惟一的外来人。村民们于是议论说:“那个新娘子看上去气色不正,眼白多,眼黑少,肯定就是尸头蛮的化身。”谣言传到后来,那些死了孩子的村民竟开始去纠缠那户人家,非要把新娘子赶走不可。几经冲突,一伙人就动手打进那户人家里,把新娘子给活埋了。
新娘子的娘家听说此事,悲愤不已,跑到县衙告状。县官亲自带人前往勘验得实,把几个杀人犯抓回县衙审讯。可是师爷与县官一合计:那个新娘子已经死了,不可复生,为了死一个人又要杀一个人,有违“救生不救死”的宗旨,于是擅自将案件情节改为“双方口角斗殴而”」,并只将杀人犯处以斩监候,到了秋审时居然得以缓决,减等发落。(《折狱奇闻》卷一)
湮灭证据以吃案
云南府宜良县有两个相邻的偏僻小山村,某年西村一户人家的儿子娶了东村一户人家的女儿,于是东村人合村出动,为新娘子送行。一时两村男女老幼全部都在西村大摆筵席,痛饮喜酒。不料还没吃完,就纷纷倒地死去──两村人全都死在筵席上。
几个月后,有人经过西村,发现遍地尸首,吓得魂不附体,赶紧跑到县衙报案。县官带人前往勘验,发现烧菜锅旁有一包用剩的砒霜粉,估计是厨师误把砒霜粉当作食盐洒在锅里了。可是究竟是有人下毒,还是无意间误下砒霜粉,由于既无原告,又无被告,根本无法判定。倘若据实上报,一桩悬案未决,就会影响县官考绩。于是师爷沈耕霞建议,放一把火把两个村庄烧成平地,让这件悬案消弭得无影无踪。
沈耕霞是苏州元和县人,原先曾在元和县衙当刑房吏。当这件事逐渐在官场私下传开后,有人就说:“非苏人无此巧思,非刑吏无此辣手。”(《折狱奇闻》卷一)
第六章民间也有师爷?
衙门有师爷,民间也有;衙门的师爷帮官员处理案子,民间的师爷则帮百姓兴讼打官司。虽然彼此是对立的,却也常互换角色。
清代民间所称的“师爷”往往并不是指衙门里的“师老爷”,而是指民间替人出主意打官司的“讼师”,尤其“绍兴师爷”常是指精于挑唆官司,惯于钻空子的讼师。
衙门里的师爷与民间的这种师爷是互相对立的两种师爷,立场完全相反、利益完全不同。衙门里的师爷要为主人“省事”、“息讼”,而民间的师爷则千万百计要把官司弄大,词讼要纠缠不已才好(《折狱奇闻》卷一)。
教人打官司的讼师
讼师的历史要比刑名幕友的历史长得多。传说早在春秋时,郑国就有一位邓析,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受人一条裤子做为酬谢,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的执政子产于是杀了邓析,“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离谓》)这位邓析或可称之为后世讼师的祖师爷了。历代都有讼师在民间教人打官司,北宋时还出现许多讼师的教本,而江西也有一本叫《邓思贤》的书,流传甚广。
严禁民间研习法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国法”与“私议”对立,一概排斥民间研究、传授法律知识,故历代都严禁讼师。清代法律规定,教唆词讼者与犯人同罪,教唆上控重罪不实,发近边充军;“积惯讼棍”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构讼之书”也要“尽行查禁销毁”,撰写、刻印者“照淫词不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复印及发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书人也要杖一百。
虽然法有明禁,但讼师这一行确实为民间所需要。在政治清明、吏治风气尚好时,很多正直的讼师确实能够为民服务,指导人们如何应付诉讼,颇有点近似于的近代律师的模样,与恶意挑唆讼词的“讼棍”有别。
帮助弱势者打赢官司
清雍正年间,江苏松江有个名叫吴墨卿的著名讼师。他为人正直,凡有请他起草状词的,他都会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如果明显是理亏者,他就委曲稽延,百般设法使之和解;如果确实是理直者,他就极力帮助打赢官司,甚至连上官当道都不怕。
某次,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活产”(“典”也称“活卖”,是一种不动产转移方式,出典人将田产房产出典他人后,按清代法律规定可以在三十年之内以原价赎回),于是用一张旧纸写了一份假的“绝卖”契约,笔墨浓淡都与原契极为相似,还雇了个刻图章的,模仿原契上的官印,刻了假官印盖上。在开庭时,他以这张假契为凭据,诬原告持有的“活契”是伪造的,并反诉原告胡搅蛮缠。结果原告一时语塞,被县官轰了出来,得了个败诉的下场。
原告不甘心,找到吴墨卿,请他帮忙。吴墨卿于是来到县衙户房书吏处,请求取出那张存档的“绝契”,看了半天,回去对原告说:“那张绝卖契是假契,可以马上去申诉上控。百姓家里收藏契纸,既不能挂在墙上,又不能铺在桌上,藏在箱子里又怕弄皱弄破,总是折起来夹在书里,再放到箱子里藏好,所以被蠹虫咬的蠹洞应该是重叠的。而这张契约纸上虽然也有两个洞,但并不重叠,可以请衙门调取原来藏契的书本来对照,就真伪毕现了。”原告依计而行,富豪只得承认伪造绝契,被迫放赎。
还有一次,松江城里来了个徽州无赖,伪造当票到衙门告状,说是松江的一个当铺吞没了他一颗价值千两的大珍珠。当铺老板见那张当票的纸质、字样都与自己的当票没什么两样,找不出破绽,只得忍气吞声去求那个无赖“和息”,但那无赖漫天要价,勒索不休。后来吴墨卿前去帮忙,提醒当铺老板:当铺里当票写票时要经几个人之手,一般要插在一个木签上传递,可这张当票并没有那个签孔。无赖听了,无言以对,只得悄悄溜回老家去。(《折�